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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光上衣及其他/邓利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1:37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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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光上衣及其他

人体彩绘,顾名思义是在人身体上绘画,此时人的身体应当赤裸而不应当穿衣服,否则就不叫人体彩绘而应叫服装彩绘了。
笔者前两年有幸观看了人体彩绘作品,作者在美女身上描绘了一幅幅很美的图画。当我看到这些人体彩绘时,对人体彩绘“画板”的异样感觉全部消失了,当时只有一个感觉:美!
为什么会有人体彩绘,人体彩绘的艺术价值何在?愚钝的我对这一问题实在弄不明白,但有一点我觉得自己的感觉没有错,那就是:作品的“画板”是人的身体,这应当是人体彩绘最大的卖点!卖点虽然暧昧了点,但人体彩绘作品确能让人接受,因为作者在处理绘画艺术与人体隐秘保护方面是下了功夫的,也就是说作者尊重了大众对一般价值和伦理的评判。这也许是我们这么一个传统的国家人体绘画能被大家接受的原因之一吧!
人体彩绘要脱光衣服,洗澡时也要脱光衣服,看病要不要脱光衣服呢?这个问题应该就事论事了。人在手术时要脱衣服的,这是为了消毒的必要,而且在消毒后大夫会给病人铺上一层层的消毒巾以保证手术的无菌要求,这些问题无论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都能够理解。拍X光片时要不要脱光上衣,这一点可能就见仁见智了!
最近在北京有这么一桩官司,一个18岁的未婚女孩在医院拍片时被要求脱光上衣,而拍片子的是一位异性大夫,后来病人对是否需要脱光上衣拍片提出异议,双方因此走上了法庭。
拍X光片要不要脱光上衣呢?
笔者在做律师前做了多年医生,我所服务的医院在拍片时是不要求病人在拍片时脱光上衣的,但北京一家很有名的合资医院在拍片时则要求病人脱光上衣,看样子在拍片时脱光上衣与否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
虽然病人在拍片时是否要脱光上衣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做法,但在被要求在异性面前脱光上衣后女病人因此提出了异议并为此把医院告上法庭,这件事本身就值得我们沉思……
病人到医院求医,其基本的心理是服从大夫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即使大夫有些要求与病人的习惯不相符合,但为了求医病人往往都会依照大夫的要求去做,而本次“脱光上衣”事件走上法庭似乎告诉我们:病人认为这种事情已超过了其容忍度,病人感到没有被尊重!
病人错了吗?
我们很多大夫既往的行医观念是:病人到医院求医就要听医生的,而医生在诊疗过程的规定与要求往往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病人的感受似乎没有在我们一些医院、一些医生的考虑之列。在这种理念下我们的医生往往把病人看做一个孤立的个体,没有把病人看做社会的人,在看病时医生就病论病,就器官论器官。事实上,医生所面对的不是一个器官、一个疾病,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当一个人因为有病来到医生的面前时,他(她)的价值观、伦理观没有变,医生在治疗疾病要求病人配合时,应当考虑到尊重病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尤其是妇产科、皮肤科以及其他涉及病人隐私或隐秘的科室,否则医患关系的冲突就会在所难免。
具体到拍X光片,因为我不是放射科大夫我不敢说应当不应当脱光上衣,而且依我的理念大夫的做法总有一些道理------排除身上所有的金属物无疑对防止伪影的产生是有益的,但怎么脱?在哪儿脱?要不要一个遮挡物,我们既往的行医理念没有考虑,这种做法与病人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是不相符的。脱光上衣拍X光片这件事很难说病人或医院哪一方有错误,如果说有错的话,那就是:不把病人当整体的执业理念应当改一改了。不要说是一个未婚的姑娘,即使像我这么一个大老爷们让我在生人面前担胸露腹我也会感到不自在的,毕竟被文明熏陶了这么多年嘛,推此及彼一个未婚姑娘在异性面前要脱光上衣的尴尬可想而知。人体彩绘这种本不被大家理解和接受的作法受到了容忍,关键之一是作者在处理艺术与隐私时尊重了人们的价值和伦理观,病人是与医生平等的人,如何学会尊重病人也是我们广大医生应当思考的问题了。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大可不必对官司的输赢过分关注,对媒体的压力也不必过多在意,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暴炒新闻是记者大人的习惯,脱光上衣背后的东西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注意的……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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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博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州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本金;二是自治州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八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贷款的主要投向;审批项目贷款使用计划;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报请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办理金融合作相关事宜;向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贷款使用有关信息;会同州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自治州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资经营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统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筹措、使用、归还进行管理;汇总分析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情况;建立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贷款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信息;办理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国资经营公司交办的有关贷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项目贷款使用计划,与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贷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贷款时,经项目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报州国资经营公司,由州国资经营公司会同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核定项目建设进度,经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向开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再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按时向州财政局、州国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贷款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和州国资经营公司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下达县市财政局和州直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从州国资经营公司与开行新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州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开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还贷准备金帐户,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统一存入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比例与贷款资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时,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还款承诺函将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至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到本市税务机关(老市区为市税务局,各县、胶州市、黄岛区为当地县、市、区税务局,以下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青岛市批准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国家主管部门或青岛市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授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遇有迁移、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长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时,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应将生产的产品、经营方式、业务内容、销售对象、财务核算等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申报内容逐项修改原纳税鉴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鉴定表的鉴定要求,分别不同税种按期申报纳税。
(一)工商统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企业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写完税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企业应按期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开完税证,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季度会计结算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自有房产年度房产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四)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车船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并附送市公安局核发的行驶证件副本,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五)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责任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扣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延期申报,或按上期实纳税款先行缴纳,待申报后,核实补退税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待以外,再须另外减、免税,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前,企业应先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在减税、免税期内,当具有税收负担能力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以改变原来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了税款,应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税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申请退税。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通知后三十天内办理退税。逾期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有关纳税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本企业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境内出售产品、商品,从事加工、修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性业务等,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发票,可以到市税务局主管部门购买;也可经市税务局主管部门批准到特许的印刷厂自行印制,并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国独资经营企业、外国承包公司购领、印制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承包公司及国外个人使用发票问题的补充规定》,建立购、印、用、存等登记管理制度,并指
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遗失发票,应立即查明原因后上报税务机关。严禁私制、倒卖、转借、代开发票。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事宜,并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限期内缴纳各项税款,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税务机关除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前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以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停业清理税务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偷税、抗税,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港、澳、台胞客商投资举办的企业,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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