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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辩护——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9:52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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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辩护

——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

作者: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有一位具有强烈正义感的网友,署名姚刚,在网络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行业》。大家可以自己去www.keya.org论坛的《文化视点》里去欣赏欣赏。

在真诚的佩服网友姚刚的正义感和义正词严的文笔之外,我必须在这篇文章里,与网友姚刚开诚布公的探讨他最关注的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正是他文章的逻辑根据所在:

第一个问题是:律师为什么要帮着“坏蛋”说话?

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应不应该收“坏蛋”的钱?

鉴于网友姚刚的文章把整个律师行业都称为“腐败帮凶”,所以,要和他探讨与切磋,就不能不谈谈这两个涉及全体中国律师的重大问题。因为自中国实行律师制度以来,凡是办理过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没有一个人不是收“坏蛋”的钱的;同时,凡是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法庭上为“坏蛋”说好话的。所以我不得不把我文章的题目改成现在的这个样子,同时也为中国律师行业说几句公道话。

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得出正确答案的根据和出发点来。

从“姚刚”这个名字来看,我想,他和我一样,都很荣幸的而且很平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学法和守法、相信法律应该是我们二人共同的义务和出发点。因此,我想,以咱们国家的法律作为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根据,我想,网友姚刚大概是不会反对的吧?

我们先来看看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个规定,翻译成咱们的通俗语言,就是:“坏蛋也有获得辩解和保护的权利”。所以说,“坏蛋也有人权”,并不是田文昌律师的胡言乱语,而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

姚刚网友,我想轻轻的问您两个问题:是您说了算还是宪法说了算啊?恐怕您做梦都想着要实现宪法中规定的所有事情,但是,您阅读过宪法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样的一句: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为坏蛋说好话!!

姚刚网友,我又想轻轻的问您一句:是您高明还是刑事诉讼法高明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有可能被杀头的“大坏蛋”,必须要有律师为他提供辩解和保护。如果这个“大坏蛋”没有得到这种保护,那法院和被指定的律师均属违法。

姚刚网友,我再想轻轻的问您一句:假如您是那位被法院指定的律师,国家的法律命令您给哪个该死的“大坏蛋”(比如刘涌)去提供辩解和保护,您是服从法律呢还是坚决违法抗命呢???

假设您为刘涌提供了这种法律要求您提供的服务,我和其他人民就痛骂您是“黑社会头子的帮凶”,您会是什么感觉啊????

我们再来看看与第二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根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如下:“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还需要列举其他的规定吗?我看不需要了。

咱们国家,有一位伟大的读书人,名叫梁启超的,说过一句很伟大的话: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这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衡量天下一切行为和是非曲直的度量衡与标准。

这一句伟大的话,在中国是最真最可贵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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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试点证券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证券公司。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申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还应对申请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

四、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对其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证券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证券业务创新,探索证券业务创新发展的经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证券业内推广实施。

五、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六、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

试点证券公司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地的我会派出机构提交其创新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

试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已开办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

八、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推动证券公司创新是一项持续性的长期工作,各证券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项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实际状况制定并逐步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促进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15号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长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国家级长沙黄兴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长县政[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长沙县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暂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依托当地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提升湖南省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起与长沙市生态市规划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园区建设应在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下,从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规划,以促进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五、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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