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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陈国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7:16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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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陈国强


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好坏影响极大。
首先,从现象上看,有些法官和律师的距离太近,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办案前,就和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甚至探讨到怎样把官司打胜。案件办理以及在执行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请吃和财物。有的替律师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关秘密。从以上的现象可以看出,不仅违反了人民法官的审判纪律,而且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其次,从危害上看,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地位和形象。我国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执法的永恒主题。法官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正确地认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应当保证处理案件程序公正。要公开、公正、平等。不能做到以上两个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人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从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力。
再次,从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的相互关系看,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危害了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从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来看,有其共同点,从广义上讲,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但法官和律师职业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官是中立的,而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官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而律师的言行不利于当事人时,当事人有权另行委托律师。因此,当法官和律师关系处理不当,将有损于名自的职业道德,有损于法官和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导致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能落到实处。
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还应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从而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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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在界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前,有必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界定。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即版权),企业知识产权的完整组项还包括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方法及其他智力创造的可运用于企业经营的智力财富。
1、关于商标。对企业而言,商标是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起标识作用的标识。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虽然“老字号”标志也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是有限的。未经注册的起标识作用的标志虽然也可以成为商标,但是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无法成为专用商标。企业要消费者快速了解并记住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为其产品设计商业标志,并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的显著性或独特性的大小分为强力型商标和弱力型商标,从企业长远发展上将,应优先选择强力型商标;从商标保护的需要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者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极为重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产品或服务区分功能,更高层次的功能是信誉和信赖功能,反过来有可以提升山品的价格。
2、关于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方案,所不同的是发明包括方法技术方案和材料的组分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却不包括;发明的创造性标准高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和外观设计相比,外观设计强调审美效果,主要起装饰作用,强调整个产品外观的整体性;商标主要起标识作用,强调产品外观某部位的特殊性,虽然两者有一些相似性,但仍然有本质不同。几乎每个企业都需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只有生产研发型企业才必须发展自己的专利。任何技术创新不申请专利保护,即便是国家对技术成果授予至高奖项,也不能保护其技术成果,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3、关于版权。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娱乐企业才涉及版权,其实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版权。就拿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的介绍手册、说明书等都受版权保护。负有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等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不同的是,版权不需要登记,只要行为人创作完毕即可享有。作品是著作权人思想表达的结果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4、关于技术秘密。所谓技术秘密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实用技术信息。虽然技术秘密也是技术方案,但是该技术方案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权利人也不愿意申请专利保护,不属于专利。从技术内容来看,两者都是技术创新、技术成果,甚至有的专利的价值比技术秘密还要高,但是,专利技术大多是容易被反攻的技术,即技术人员可以产品逆推所对应的技术方案,而技术秘密不容易被反攻,即使技术人员知道产品,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很长时期内无法逆向推导该技术方案。有的技术秘密甚至一百数百年都没有被反攻出来,例如云南白药、可口可乐的配方。鉴于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都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为了介绍方便,本文把技术秘密保护的介绍纳入到专利战略中分析。
5、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所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其布图设计本身是一种图纸,即不是产品也不是方法,无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同时布图设计的商业价值必须依赖产品才能体现,这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本质区别,也不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当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纸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登记后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其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6、关于植物新品种。根据《职务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于《专利法》不保护动植物品种,故,国家专门立法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特别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类似,只有经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才能取得品种权。一般来说,只有农林企业才会涉及到植物新品种保护,不是每个企业都必然接触到,无不做重点论述。植物新品种的名称权的作用与企业的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相似性。
7、关于地理标志。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由于地理标志一般不属于哪一个企业所专有,有的地理标志企业不能使用,故在此不做论述。但是,对那些原产地的产品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地理标志一般由某一非盈利的第三方组织来具体管理。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战略”一词来源于军事学,有两层含义:(1)指导战争全局的计划和策略;(2)比喻决定全局的策略。之所以说知识产战略,因为知识产权规划不是一朝一起就可以很快建立起来的,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它需要长期规划并逐步实施才能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法律、技术、经济原则的结合,用于谋求最大利益,指导企业在经济、技术领域竞争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法律性、技术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变化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等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商标、专利技术、专利情报信息等智力成果,以求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维持、强化其优势地位而采取的对策谋略(详见: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一个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方面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有力的对抗和排挤竞争对手,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能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方面可以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及时掌握技术的最新发展,从中借鉴适合自己的创新发展之路。
任何一个想发展壮大做长远规划的企业都面临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如果把知识产权当作一件事来做或仅由某一个部门来完成时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战略来实施,由整个企业的部门系统配合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最为重要的是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和技术秘密战略。
二、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
历史上每次工业革命都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推动的,是科技的进步推动了工业革命,所以工业革命的本质是科技革命。在世界经济进入疲软时期时,美国,日本等经济强国纷纷将视角转向科技革命,针对本国的特点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避免了经济危机,而且带动国家经济的再次腾飞。经历了经济基础的原始积累,和知识产权的无数次阵痛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针对我国经济结构特征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于2008年6月5日实施,随后各省、直辖市等地方政府也陆续的颁布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依靠高科技发展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种种优惠,自此,我们也走上了知识产权之路,但路漫漫兮,我们才刚上路!
(一)历史的惨痛教训
1、中国DVD侵权案
曾经的DVD产业是我国是如此的火爆,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海外出口都让商家打捞了一笔,正当他们准备大显身手时,外国几大DVD技术开发商(即专利技术持有人)告上法庭。最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百余家DVD生产企业,与6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签署协议: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机,要向“6C联盟”缴纳4.5美元的专利费。再加上其他国际DVD专利收费大军的进逼,导致DVD产品的出口价格上涨10美元,出口增长势头受阻。有些DVD技术是我们自己开发的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不仅得不到我国专利法保护,还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进而导致外国企业申请专利成功。DVD专利纠纷致使很多企业被击垮,壮志被抹灭,辛辛苦苦赚的钱却支付给了技术开发商,其教训着实让人刻骨铭心,不重视技术的专利保护,其后果是惨痛的。
DVD专利侵权案充分暴露出大多数中国企业抱着“世界制造工厂”的荣誉准备潇洒走世界,可还没有迈出国门,却被知识产权给敲了闷棍,此时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原来的“世界制造工厂”荣誉是颁给下三滥的,这才打起了知识产权的大旗,可他们真的举好了这篇大旗吗?阵痛还在继续着!
2、苏州恒久上市再被否案
作为国内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制造行业内非常有响应力,而且规模最大的龙头企业,苏州恒久遭遇了上市前的“专利门”的尴尬。此前被媒体誉为“中国激光OPC鼓行业领航者”、“具有创业板精神”、“集产品创新、高科技、民族品牌和高成长性于一身”的苏州恒久,IPO路演时,苏州恒久介绍5项现有专利技术、3项发明专利申请、1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10项国际领先、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非专利技术,其上市已经被通过,但随后被曝“已经因欠费(未缴纳专利年费),被终止专利权”,经核查,恒久公司的有几项被授权的专利因为没有缴纳年费被终止,其他是正在申请中,并没有获得授权。证监会核查清楚后立即撤销了苏州恒久的上市许可,最后,苏州恒久不仅没有上市成功,还向投资人赔付巨额损失。回想苏州恒久案件,其关键还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认识不够。恒久公司误认为专利申请后就可以获得保护,授权仅是形式,完全忽视只有授权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且还以缴纳年费为前提的基本法律规定,其结果是上市没成功,赔偿投资人损失,还捐献一些好的技术方案。是恒久公司不重视知识产权吗,我想应该不是,是他们停留在表面,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来实施。恒久举起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大旗吗?是的!他们举好了知识产权大旗吗?完全没有!
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充分的告诉我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涵存在种种误区,特别是专利。在申请、获得及维护专利时,申请人、专利权人需要花费相应的专利费用,这是谭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由于仅仅把申请专利的目的定位在保护核心技术,因此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由此认为申请专利就是花钱,就是要进行资金投入。专利保护实为权利人和国家之间的合同保护,专利权人所要支付的对价是技术充分公开+专利费(包括申请费、专利年费),国家或公众的对价是给予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专利法》规定的保护,《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即为专利保护合同的格式文本,专利权人少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可能导致其权利的丧失。很多企业误认为,如果不能再推广应用,也就无经济价值,便不再缴纳专利年费。然而这是认识上的极大的误区。专利的的经济价值十分丰富,它不仅仅在于保护企业专有的享用技术创新成果,还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树立竞争信心。苏州恒久正是由于其对专利的内涵及价值认识不够,才有了“专利门”事件,留下的是惨痛教训和深切的后悔。
3、知名商标被抢注
几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可他们都注册了吗,在那些地方注册了?还得问问他们自己!随着深圳市博朗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7月在香港抢注180多个国内知名商标,商标抢注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热带风暴”。而我国的一些著名品牌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酒等分别在美国、韩国、日本被抢注,“五星”、“全聚德”、“狗不理”、“天坛”、“阿诗玛”等也未能幸免于难,被洋人抢先报了户口,有些已注册商标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续展注册而失去商标专用权。曾有报道,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其中有46%的品牌没有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另外,2004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我国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所谓“兵马未出、粮草先行”,要避免给自己“埋雷”。
绝大多数企业都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品牌价值提升过程中的价值,都努力在打造自己的知名商标,但他们只知道“做品牌”,商标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可以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作企业代言人推广品牌,但花费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上的费用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企业只在一个或几个商品类别注册商标,有的甚至没有注册商标,给商标抢注留下滋润的土壤,更谈不上在国外注册商标。虽然打造了知名商标,但却没有把它变成专有商标,品牌推介了半天,到头来却被别人抢注,还须花费巨资买回自己品牌的商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被抢注造成的损失就高达上亿元。大多数企业误认为只要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就会获得专有保护,诸不知注册商标注册按商品商标服务类别注册,每一个注册商标申请只能注册一个大类别,而我国商品商标服务类别含45个大的类别,45个大的类别注类别里又含有很多小的类别。每次只能注册一个类别,且仅获得该类别里被注明的商品注册商标保护,如果想获得该类别其他商品或服务保护,必须再进行注册,如果要跨类别保护,必须分别注册。很多企业在某一类别打出品牌,想当然的认为在其他类别也获得保护,故仅仅注册一个类别中他们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这完全是错误的认识,在后来想增加注册类别时,蓦然发现早已被他人注册。同时,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注册,只能或则中国法律保护,在外国并不受保护。要想获得国外保护,必须提早注册,而不能等到打造出知名品牌后才想起去注册,那时已经晚了。“青岛品酒”等知名品牌就是惨痛的教训。还有些企业,厂在抱怨,自己的知名品牌被搭便车了,诸不知,搭便车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解决(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即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解决。
(二)激烈竞争中的功能
1、商标的价值可以从最基本的品牌来源功能上升至代表品牌诚信价值进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的功能。让消费者或客户记住企业的最简易的方法就是商业标识,也即商标。企业的沉长名称,且有很多企业的名称叫起来非常拗口(特别是外国企业),在告诉信息流量的现代社会,一个简短的、清亮的名称相对沉长、拗口的企业名称,更容易在短暂的时间里给人们留下印象。同时,在我们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高水准的产品时,我们让客户留下印象的不是某一个具体产品的型号或名称(因为这些都是惯用名称或标准型号),也不是某一个人的服务,而是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商标是企业服务价值、信誉、形象等最直接的体现,它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代表着产品的质量、服务的好坏,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指路标。当商标的价值由标识作用逐步上升后,其凝聚着服务、信誉时,又可以提升产品的价格,很多商品或服务,即便是品质一样,但因不同的注册商标,其价格间会有很大的差距,这便是注册商标的魅力。保证自己独占的使用该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贺天寿《试论商标战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文论述的非常透彻,他认为,注册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标识功能、品质象征功能、品牌宣传功能、价值承载功能、生产要素功能、竞争工具功能等)。
2、利用专利快速打开市场并维护市场份额。一项新产品如何来吸引客户,占领市场,最重要的是技术,也即产品的效能或美感;一项能为消费者来卖美感、方便消费者生活或开拓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的产品无疑会快速打开市场,但这需要产品凝聚着技术创新。九阳豆浆机就是典型,他们充分利用利用专利技术,率先打开豆浆机市场,并占领大额的市场份额。企业商标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是抢占和维护市场份额的重要武器,两者相互配合,缺一都不能发挥另一部分的最大价值。
3、专利技术是突围价格战中最为锋利的武器。价格战争使很多企业几乎无利润空间,挣扎在零利润的边缘,有很多企业在价格战中,其收益的一大部分都要支付给技术使用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秘密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而有些企业,例如IBM公司,每年净利润的15%是来自其专利技术许可收益,朗科公司去年净利润的50%是来自专利收益。很多企业之所以被低价竞争逼得他们零利润,是因为他们低价格优势外,无其他任何优势,“世界制造工厂”再也不是对中国企业的赞誉,而是对中国企业无竞争力的最直接最贴切的评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企业,当别人都在打价格战时,他们却在脚踏实地的充分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商业生产,利用先进的技术争取市场,赢得客户的信任。例如联想、海尔(一台海尔空调凝聚的专利技术就有三十多项)等企业充任意识到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过程中的重要性,早早的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长远规划并实施。我们不担心价格战争,但是我们担心我们没有把精力转移到技术创新,品牌树立上。
4、专利技术是限制竞争对手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对手主要体现在专利方面,作为技术领域,有很多技术是某项领域的重要技术,一旦突破,其他企业就很难绕过专利技术实施,也即专利技术是他们生产产品所应用技术的比用技术,竞争对手就面临重要么放弃某产品的开发生产,要么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无论做何种选择,都是很痛苦的。有的针对竞争对手开发的专利技术,开发从属专利,一旦开发出从属专利,竞争对手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重大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并且为权利人实现交叉许可打下良好的基础。还有将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攻破并申请专利,虽然竞争对手可以在转范围内使用,但却不能扩大生产,只能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规模范围内使用,而必将大大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但是,任何技术创新,都必须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完善的技术秘密制度来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创新的效能,否则一旦成奉献技术,将毫无竞争力可言。同样,商标战略的首要大事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作为商标战略的基础。也即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创新同等重要,这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的原因之一,因为它无法靠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来完成,它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需要企业核心领导人的高瞻远瞩。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方方面面,即便是集团型企业,也很少把所有企业知识产权都涉猎到。企业知识产权框架的搭建一般围绕企业现行经营领域和未来发展方向综合确定。虽然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方方面面,但主要的几项知识产权大多数企业都会涉及到,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对于产品设计、生产型企业来说,专利战略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最有力的武器,商标是产品的代号,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信息的一系列文件,都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对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立起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框架是十份必要的。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审结的武汉某传感器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便是因产品介绍说明书引发的,而电子公司和传感器公司都是产品销售型企业。
对产品销售型企业来说,虽然不从事技术开发,但必须充分重视避免技术侵权,所以,专利战略也不能被忽视。虽然仅销售自己的产品,商标的作用不向生产型企业那么重要,但从长远来看,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将企业字号注册为注册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便于企业将来进军其他行业,另一方方面,也可以加大企业字号的保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不予核准”,即字号的保护范围一般只限于同义辖区同一行业,不同辖区或同辖区的不同行业仍可以使用,而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其行业范围包括注册时注明的行业及类似行业,比如武汉莱雅公司是做服装销售行业的,如果有人以莱雅为企业字号在武汉注册公司从事服装生产或在湖南注册公司从事服装销售,仍可以被核准,但如果莱雅是注册商标,前述两种情形都涉嫌误导消费者而不予准许,显然保护力度比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大得多。同时,注册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可以跨行业跨国界保护,而企业字号却不能。故,将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商标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有些企业字号不能登记为注册商标)。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必将会提升字号的影响力,从而提升字号商标的影响力,一个有价值的注册商标,即便自己不直接使用,也可以许可使用,同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也可以通过贴牌来实现商标的最大价值。产品销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同样会碰到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不能被忽视。
对于服务型企业,服务是无形的产品,商标战略和产品生产型企业一样重要,其次是著作权,当然也会涉及专利。服务型企业注册商标的类别不仅包括服务的行业,还要涵盖于其自身行业相关的行业。例如,美容行业,其注册商标不仅要包含美容行业,还应涵盖于相关化妆品。一旦企业做大,必将涉猎与美容相关的化妆品,即便自己不生产,也可以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实现产品化。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实施方式
(一)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设立独立的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战略,有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业绩考核
如前所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非专业部门无法独立的完成,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故由专门的部门来具体实施是最有效的,即企业应当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部门,由该部门统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如果把企业之产权部门运作好,企业高层必须充分重视,否则部门之间很难以协调好,更无法长期的执行下去。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长远性的工作,故知识产权战略部门负责人除熟悉知识产权外,还必须具备长远的眼光,这样才能最大效能的挖掘知识产权部门的效能。任何一个部门,如果不纳入绩效考克,就等于没有责任,最终也将流于形式,知识产权部门更是如此,知识产权部门很多工作都是无形的,不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但就是它们把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推向最大化,千万不能以为企业知识产权案部门不创造价值,只是我们不能用考核一般部门的标准来考核知识产权部门。世界500强企业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部,IBM公司配备了强大的知识产权部门,该部门又下划好几个部门,负责整个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实施。虽然不可能每个企业都能建立IBM知识产权部,但至少也要有专人负责,且作为企业的一个独立部门。一个部门没有资金支持是不行的,所以必须由资金支持,同时给出具体的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二)商标战略的具体实施
1、选择设计有创意又文化内涵的商标
很多刚刚注册的企业,为了短期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都会攀富(即傍名牌),但从企业的长远来看,这是万万使不得的。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一案再次告诉我们傍名牌的严重后果,同时傍名牌的商标难以被注册,即便是注册了,也可能被撤销掉,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因不正当竞争而成为被告,长期的风险远大于短期的利益。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强力型商标,避免使用弱力型商标。选择商标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a、尽量避免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b、优先选用强力型标志;c、选用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d、构思深刻、构图简洁,彰显企业文化或名族文化或产品文化内涵;e、构思的商标与企业字号紧密联系,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对整个商标战略的实施都是非常有利的。在选择设计商标前,有必要对做相应的检索,了解知名商标、现有注册商标等有关情况,以防事倍功半。
2、及时将精心设计的商标注册登记
产品未到,注册商标先行,这是企业商业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未经注册的商标只能称之为商业标志,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当优先,主要经注册核准后才给予《商标法》保护。并且,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授予谁,先使用并没有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时,还应注意其注册类别不能仅限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内列,对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相近似的类别,都尽量予以注册,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册。同时,在被选定的商标注册登记时,还应注意将与被选定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予以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同时还注册了“哇哈哈”、“哈哈娃”、“WA HA HA”等外围商标,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外围商标保护其核心商标“娃哈哈”。在此需要做重要提醒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并非一次注册永久保护,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商标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注册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不予续展。
3、约定商标的著作权属。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应当注意原始权利的权属问题,对企业来说,企业自身无法设计商标,都是由企业的员工设计出来的,当然也有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设计,这时原始权利人都可能不是企业自己,所以有必要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载体的所有权、独占的使用权、著作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除外)等所有相关权益,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即使发生,自己也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企业员工设计的,且企业也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仍然有必要签订书面的权属协议。
4、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到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很多注册商标都不是规范的文字叠加,而是带有技术创意的作品,特别是带有图形的商标,而《商标法》无法给注册商标以著作权保护,虽然作品自创立完成之日起便享有著作权,但完成时间往往不能准确确定,而到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有力证据,故对由艺术创意的商标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是本有必要的。这样,注册商标不仅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大大提高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4、充分使用注册商标
任何商标只有使用才能提高其知名度,体现其标识价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易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使用可以是权利人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给其他主体使用。许可使用是发挥商标价值的重要方式。商标许可根据对权利人的限制不同分为普通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并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排他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和独占许可(权利人不能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作为权利人,为保证商标的信誉度,依法可以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进一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许可人应当尽量将许可合同备案,以备将来侵权诉讼或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使用时间和使用量以及成本投入档案材料的保存,这些材料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时是非常有用的。

滁州市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中介组织执业行为,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七条 中介组织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组织在办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或对中介组织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辖区以外的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中介组织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中介组织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组织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组织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组织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国家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鼓励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应当加入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有偿购买,不得强迫中介组织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等事项。

第十四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组织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

第十五条 中介组织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六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同业兼职或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全国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十九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

第二十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的,可以在本市有关信用网站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在本市有关信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单位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组织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检验、鉴定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组织,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性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差价。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组织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组织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组织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管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介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收取中介费用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一条 因中介组织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组织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隶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健全中介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完善中介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政府购买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中介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的内容,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中介组织。

第三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有权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三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中介组织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介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 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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