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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应用/伍自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1:45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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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应用
伍自够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罪必究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有罪必究不等同于有罪必诉。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就轻微犯罪应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谈点粗浅认识。
一、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条规定,相对不起诉有两个条件,且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然适用。一是犯罪情节轻微。即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轻微,要注重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如属“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认为是犯罪。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是指刑法条文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一)应当免除刑罚的规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二)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从犯、胁从犯、中止犯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防卫过当及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七条、十条、十九条、二十二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三百五十一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九十条、三百九十二条中关于预备犯,犯罪后自动投案且犯罪较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贪污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介绍贿赂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应用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本文所讲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因为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上。
轻微犯罪虽然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但它毕竟是一种犯罪行为,是犯罪就必须受到处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用刑罚来调整。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相对不起诉是在确认行为人有“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因此对轻微犯罪应用相对不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综观轻微犯罪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的特点,因为轻微犯罪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不一定具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因此,不是所有的轻微犯罪均可应用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轻微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应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呢?应综观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本身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轻微犯罪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就应该判处刑罚,当然就不然应用相对不起诉决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定情节,不包括酌定情节。这里须注意的是,如果轻微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但又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如累犯,则不然应用不起诉决定。
(二)应用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对不起诉决定属于一种不运用刑罚的手段。使用不起诉决定,要看能否起到预防犯罪作用。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决定,行为人首先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认识,也就是有悔罪表现,同时还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不然应用不起诉决定。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运用不起诉决定便谈不上治病救人预防犯罪的目的。其次,如果应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被害方,则必须得到被害方的同意谅解。这一点法律规定很明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被害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类案件如被害方不服不起诉决定,不宜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被害方到法院起诉,对司法效率、司法资源及当事人都有不好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应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相对要放宽。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文规定。刑法总则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惑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也采取了教罚并重的立法精神,除情节重大者给予刑事处分外,一般以实施保护性的处分为原则。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情节,因此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如为轻微犯罪,且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如不认罪或犯罪后逃避,原则上可适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首先体现了立法精神,其次有利于少年犯的教育改造,为其日后的发展提供空间,再次节约了司法成本。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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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
第四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该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
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权限和适用范围;
(三)委托的期限;
(四)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为1至2年。委托期限超过2年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报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
第六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一)人民政府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违反本规定进行委托,或者非法定行政机关擅自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6日
  许霆案因盗窃判五年徒刑被核准后,全国各地与ATM机有关的罪案,常被媒体冠以“某某版许霆”之名进行报道。甚至有人将许霆案作为依法治国的标本。殊不知,许霆案其实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许霆案中有一个事实,被大家忽视了。正是这个事实,为否定许霆盗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许霆案中,当许霆取款171次,存款余额仅有1元九角七分之后,继续按键取款多次,都没有取出款来,每次都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时自动柜员机中还有数万元的现金可取,如果盗窃成立的话,不可能取不出钱来。这个事实是得到在场人郭安山证实的。

许霆案遇到的情况,是柜员机操作系统升级时,因疏失而留有一个程序瑕疵所引发的。这种情况,在银行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可在任何一台柜员机上,人为地加入程序瑕疵而轻易地重现,从而让大家也能遭遇许霆一样的“天赐良机”。即使是这样,任何人都可一试,无论是谁拿一张存款余额小于2元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款,都不可能取出钱来。

假如那台涉案的柜员机具有存款功能,而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5000元。每次许霆都是存入数千元,那么,将175000元全部存入柜员机后,因为同样的程序瑕疵,真正存入许霆账户的存款数额仅有175元。如果许霆不查询余额就离开了,那么他与银行一样,会损失了相同数目的钱。这些实验可以证明了许霆的行为与盗窃没有关系。

笔者已发表多篇文章全面剖析许霆案:ATM机是银行电脑系统的组成部分,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上承担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自动售货机与ATM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响应而运行的,谈不上代表主人的意志,后者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ATM机是代表银行意志的。

许霆案的发生,当许霆按数字键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时,柜员机收到的只是1个数字字符1或2,3个数字字符0所组成的字符串“1000”或“2000”,ATM机的操作程序需要将这些字符串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并且需要转换两次。第一次转换为整数,这个整数除以100的商值将决定柜员机付款时数钱的张数;第二次转换为整数将要传递到服务器,作为许霆请求取款的金额,由服务器作出判断是否同意取款。第一次转换决定ATM机付款数额,第二次转换决定是否付款。要注意的是,这两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不能出错,否则就会发生少扣账,多付款,例如许霆案,或者多扣账,少付款的情况。

许霆案中第一次转换并没有错误,计算的商值为10或20,商值是整数,符合柜员机取款的条件。第二次转换时,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可是因管理疏失而存在程序瑕疵,实际转换成整数1或2,并报送到银行服务器,由服务器对是否同意取款作出判断。这样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就被服务器误解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由于许霆账户上有存款176.97元,无论许霆多少次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都因为程序瑕疵而发生前述的误解,只要许霆的账户余额还足以支付误解后的请求取款数额1元或2元时,且新的存款余额不小于1元,服务器就认为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从而与许霆达成取款交易并同意付款。

在银行电脑系统与许霆之间,因重大误解而达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时,ATM机本来应该支付的是,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的金额1元或2元,可是,因为二次转换步调不一致的原因,又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支付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这就是许霆案ATM机付款1000元或2000元,账户只扣除1元或2元的完整解释。显然,许霆只需要退款给银行即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许霆案错案结局,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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