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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城中村改造/田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8:31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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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城中村改造

田冲


案例:2005年刘先生在西安北郊看中了一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子,当时的价格是1900元/平米,真是诱人的可以。他本人去看过现房,户型不错、房屋质量也挺好,只是开发商说不能办理房产证,自己注是没问题的。“咱就是为了自己住”,看着好几个朋友都在这里置办了房子、安了家,刘先生也怦然心动!于是凑钱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南北通透的版式多层作为婚房!就在刘先生正兴高采烈的装修新房准备结婚的时候,房屋出现了裂痕,而且越来越大,在找村委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才想起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可是开发商已经不知去向了。有了裂痕的房屋敢住吗?就算敢住,作为婚房的这栋新房子住起来总是让人心有不甘,何况还存在安全隐患。花费了的巨额装修费用也等于打了水漂。这才幡然悔悟:不要光图便宜,报有侥幸心理,终究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现状:
1、开发主体不适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满足这些条件是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这不仅仅是资质、能力、经验的问题,还是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约束力的体现。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绝大部分开发主体根本就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更甚者,是直接由村委会作为主体来开发建设的。
2、土地性质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即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城中村改造项目很多直接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这样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集体土地资源的流失,严重的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土地作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客体之一,不仅仅体现在主权权利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其作为物质财富被最大限度的利用和产生效益方面。我们国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作为财产,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犹如空中楼阁般虚幻缥缈,建在“别人”土地上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3、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在城市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都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中村改造如果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或者暂时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那么它不但影响了城市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同样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功能,更有可能给城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障碍。
4、项目质量没有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全套施工图。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另外,工程还要符合防震、消防、环保等等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
只有经过了有关部门有力的审查监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质量。城中村改造在这一环节是缺位的,也许有人会说,没问题,这些房子住上去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隐患已然存在了。
5、冲击了房地产市场,成为造成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原因之一,给市场的调控带来了困难。
(1)、冲击市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物竞天择,尽管是非法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销售势头依然不减,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居民的购买力是有限的,在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开发面积的增加、销售量的增加直接导致合法项目销售的萎缩,开发成本增加了,利润就会减少,资金运营周期拉长,资金链也会面临中断的危险。
(2)、造成泡沫:泡沫产生直接的原因是市场开发总量与现实购买力之间的落差。大量的炒房会产生泡沫,那是因为炒房导致增加的市场需求量高于开发量,造成了市场需求量大增的假象,从而诱使开发企业加大开发力度;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销售使实际的需求量小于开发量,造成市场萎靡的假象。以上两种相当于膨胀与紧缩,都给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带来障碍:使得给过热的房产市场降温不好把握温度,刺激萎靡的市场拿不准火候!
6、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城中村改造项目合法性的缺失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房屋是最重要社会不动产之一,有甚者几乎构成了工薪阶层的全部家庭财产,不能办理房产证也就意味着缺乏有效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上市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的使用范围和利用价值。如果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将面临被强行拆除的危险,动辄涉及成百上千人的贴身利益,势必造成巨大的纠纷以致于引起社会波动,不安定因素会随之增加,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脓疮毒瘤。
二、正确的看待城中村改造项目。
首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大量存在以及房价飙升给工薪阶层带来的巨大压力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得承认这种现状。
其次,大家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这是观念的问题,短期内很难改变!但是,大家要清醒的认识到城中村改造房屋给大家带来期望的同时,也带来的巨大的风险!
1、理性认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价构成。
低廉的房价是有巨大的“水分”的。同地段、同质量房屋的土地成本、建筑成本、报建费用以及国家控制的其他税、费是基本相同的,再加上开发商的利润就构成了房屋的销售价格。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价格中缺少了哪部分费用?要办理房产证就要补交上述的税费,最终的价格一目了然!
试作如下比较:
(1)合法项目的成本费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契税;建安费用;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设计招投标管理费、勘查费、设计监理费、 施工监理费、施工证费 、规划证费;配套费用,包括住宅配套费用 、大市政配套费;其它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推广费、不可预见费用;营业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交易管理费;融资成本,包括:a、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附加 :国土契税、城市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国土勘测费、拆迁代办费、现状实测费b、前期工程费:方案设计费、水文地质勘察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图审费、基础设施设计费(市政工程设计费、电信设计费、有线电视宽带设计费、管煤/给水/给电工程设计费、)、施工用电供配电贴费、测绘定点费+灰线验费、晒图费、编标费及委托编制标底费用。
以上费用再加上建筑材料成本、开发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就构成了房屋的销售价格!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只有与施工有关的费用和建筑材料成本,再加上较合法项目少得多的销售费用。上款中的绝大部分费用城中村改造项目都没有涉及到,税金更无从谈起,而这些费用恰恰正是办理房产证所需要交纳或补交的。要办理房产证,以上的费用必须补交,也就是说买个便宜房却基本上没有便宜甚至价格更高!
这之间的差额之大,可想而知!
2、不排除有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说起城中村改造项目就是非法的。西安目前的确有合法且房屋质量、户型、性价比都很不错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这恰恰是一个很大的反差,反差出非法项目的主观恶性。还是老生常谈,买房子一定要买五证齐全的房子,有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才会有保障,而无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否。
3、树立起正确的观念
需要树立正确观念的不光是房屋买受人,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到社会监督都要树立起这种观念,这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文化变迁和文明进步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及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限制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传统的道德性违法(例如:杀人、放火、抢劫等)大家是不能接受的,但是行政性违法(例如:走私、偷税等包括建设违法项目)社会大众还是可以容忍的!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整体表现!传统的法不治众观念深入人心,大家会想:“这么多人买城中村的房子,政府总会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总的给大家一个说法吧!”可仔细想一想,这个理由冠冕堂皇,似乎有点站不住脚,难道说,违法行为也可以向政府讨说法吗?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依法办事不再仅仅是政府的标语,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道德要求。城中村改造,一个解决城市混乱和土地综合理利用的全新方案,带给城中村的是全新的发展模式,给民众带来的是整洁、漂亮、更舒适美好的居住环境。但是很多人却曲解了这种发展模式。工薪阶层以为是解决房价居高不下和购买力缺乏的廉价住房,不法商人把它当成了千载难逢的发财之道,于是如火如荼的城中村改造在各种借口和方式的支撑和掩盖下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诱人的价格背后是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是容忍不法商人挖国库的墙脚。没有有效的监控与管理,任凭他们打着造福的口号,行为法之举,没有规范的操作与运作,质量、环境、合法性,前景可想而知!我们违法就是冲破道德底线,我们犯罪就是践踏法律,我们依法办事就是遵守社会公德的一种表现。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万能的,但是融合了道德的法律是接近万能的。我们不期望在这样一个文盲充斥的社会中建设法治社会,但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道德社会,最起码是一个次道德社会。 城中村改造,法律没有缺失,是法律在向行政让步。行政的咄咄逼人,司法的节节退让,给违法以滋生的土壤。这是一场分赃不均的丑剧,是一场权力争夺的闹剧。行政用事实验证了法律的失败,也再一次满足了自己膨胀的欲望!立法得依靠行政去执行法律,又怕他权利膨胀,滥用权力,可不得不依靠它;行政只要去执行法律终会滥用权力,不可避免。这个循环的怪圈是冲不破的。
三、结论:只顾眼前利益势必埋下巨大的隐患。城中村改造,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力合作和相互的理解与支持才能真正的造福于社会,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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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法兰西共和国 中国


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9月1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乔治·蓬皮杜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陪同蓬皮杜总统访问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等。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及其随行人员访问北京、大同、杭州和上海,从而有机会与中国人民进行接触,并且直接了解到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情况。他们所到之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款待。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两位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友好谈话。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进行了会谈。他们就主要国际问题和中法关系友好地、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法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外交国务秘书让·德利普科夫斯基;共和国总统府秘书长爱德华·巴拉迪尔;法国大使、外交部秘书长若弗鲁瓦·德库塞尔;法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艾蒂安·马纳克;共和国总统府总秘书处技术顾问让·贝尔纳·雷蒙;外交部亚洲大洋洲司司长亨利·弗罗芒一默里斯。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海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曾涛;外交部西欧司司长王栋。
  这次访问是法国国家元首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因此,它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满意地看到,一九六四年在毛泽东主席和戴高乐将军倡议下建立起来的关系不断得到顺利发展。他们表示相信,这种发展符合两国的相互利益,并且是对和平事业和改善国际关系的积极贡献。
  会谈证实,两国政府有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谊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共同愿望。尽管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国之间的关系有着良好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两国都同意这样一些原则,即: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也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和各国人民的事应该由各国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独立的原则自己解决。为了国际局势的改进,双方声明,反对任何霸权。
  在回顾主要国际问题时,双方注意到彼此在许多问题上有着广泛的一致看法。
  双方研究了亚洲特别是印度支那形势。双方对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定”,和对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签署的协定的议定书表示满意。双方认为协定的所有条款都应予严格履行。双方认为,柬埔寨问题应该由柬埔寨人民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解决。中国方面重申: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领导下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是柬埔寨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坚决支持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五点声明”。双方表示支持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发表的朝鲜南北联合声明。
  双方研究了欧洲形势。中国支持欧洲各国人民维护各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并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以维护共同安全的努力。法国在忠于自己的联盟的情况下,奉行旨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实现缓和、谅解及合作,同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九个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联盟的政策。
  双方还就第三世界、裁军、国际贸易等各项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并认为这种交换意见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双方研究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双方对两国在经济交流和工业技术接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这些进展主要是由于许多代表团的访问并在两国组织的展览会和技术展出而得到的。双方也对这方面的良好前景表示高兴。双方商定,将进一步研究发展经济关系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在技术、工业方面特别是在发达的石油化工、航空、机械和电气工业方面加强交流的问题。
  双方还决定签订海运协定和加强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两国在文化、语言教学、科学、卫生和体育交流方面的进展以及进一步发展这些交流的良好前景表示满意。
  两国领导人商定保持个人接触。
  双方满意地看到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圆满地对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贡献。

                       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关于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关于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建管[2008]22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举办奥运会之年,确保水库安全,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年我国气象年景总体偏差,气候条件不确定性大,防汛抗洪形势不容乐观。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已进入防汛抗洪的关键时期,其它地区也即将陆续进入主汛期,水库安全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现就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库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我国病险水库数量大、隐患多、安全问题突出,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省市因“5?12”汶川特大地震导致大量震损水库出现,水库安全隐患多。今年以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各种极端势力的破坏活动有抬头和增多之势。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降雨强度大,防洪形势严峻,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水库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体系
  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立即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要将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库,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采取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方式管理的小型水库,以及小型水电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确保安全责任落实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一些小库容、高水头的塘坝、水电站也要列入检查范围。
  三、不断提高水库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部、国家防办有关水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除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外,还要重点关注恐怖袭击和人为破坏等引发的水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演习演练,提高实战应对和处置能力。要按照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的要求,切实做到组织、管理、预案、制度、队伍、物资“六到位”。
  四、加强水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我部前一阶段已对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要立即对本地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要健全、落实值班和巡视检查制度,将各类病险水库、震损水库,以及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的重点部位、敏感部位和薄弱部位作为巡视检查重点。对于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库,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小型水电项目,各级水利部门除督促其主管部门、业主和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和巡视检查外,要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有针对性的业务知识培训。对于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要督促有关方面确定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责任人,健全管理机构或落实管护人员,落实管护经费,将日常巡视检查和管护工作落实到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水库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奥运会、重大节日前后和期间,要加大巡视检查密度,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强化预测预报预警,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和避险工作
  各地要加强水库水雨情和调度的硬件设施建设,加快水库水雨情测报和调度系统开发,不断优化调度方案,提高水库洪水预测预报预警能力。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和汛情。要与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如遇重大汛情、险情,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水库发生险情后,在全力做好险情抢护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及时转移下游受威胁地区群众。对于人员安全转移和避险工作,要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危险,果断决策,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对于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小型水库,必须配备基本的测量、预警和通信设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信息能够及时报出,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转移人员。
  六、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水库、水电站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要做好各类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震损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加快应急抢险加固进度,把影响水库安全度汛的险情消灭在洪水到来之前。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施工进度与质量、水库运用与安全度汛的关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病险水库的运行要求,严格控制运用。四川等地震灾区高危以上险情震损水库,必须坚决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要制定和完善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并对病险部位、震损部位加强巡视监测。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溃坝等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不垮坝,一般中型和小型水库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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