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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加强法院管理/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4:05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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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加强法院管理

贾玉亭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我认为当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提高司法效益上下功夫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司法效益要注意处理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三个关系。在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打击与乘飞机关系。审视我们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倾向,“严打”有力,预防不足。法院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群防群策,做到两手都要硬,法院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不仅要在审判中体现这一原则,还要将其延伸到社会,坚持经常性的回访,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做好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在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裁判与疏导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群体性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处置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应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宣传、教育的功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上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在弘扬司法民主上下功夫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除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有效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当前要特别注重利用网络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杨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通过设立院长信箱,举办法官论坛等平台,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要在推进司法文明上下功夫

  公众对法院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法官形象的感知,法官的形象怎样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因此,要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必须加强法院的司法文明建设。一是要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把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作为提高法院群体素质的“第一要务”。不仅要组织法官学习法律、掌握审判知识,还要有计划地加强职业道德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的培养,养成符合司法礼仪的良好举止习惯,增强他们对建设司法共同体的归属感、荣誉感。二是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法院的干警要把司法为民切实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之中,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努力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绩效。三是加强法院物质文明建设。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建筑、审判装备、法庭格局、人员服饰以及裁判文书等直接面向社会的、可以被公众立即感知的物质器具,应当具有庄重庄严的特点,体现法院审判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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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推进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统称“三化”)
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试点工作作出安排。
二、请各省、自治区根据《要点》提出的有关条件,结合当地的情况,在本辖区内确定1-5个试点城市。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为发挥试点城市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经济发达地区,要选择一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通过试点,使其在劳动力
市场“三化”建设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方面加快步伐,率先突破,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选择一些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重的城市进行试点,指导这些地区克服困难,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工作,通过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各试点城市应参照《要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四、1999年1-4月,为试点工作准备阶段。各地应完成选点、方案制定、经费落实和信息网规划等项准备工作。请将本省、自治区的试点工作计划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于1999年4月底以前,分别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附件: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1999-2000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和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再就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条件
全国将确定80-100个试点城市。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1.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较重,且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2.市内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已开始使用计算机,并已基本具备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的条件。
3.要求参加试点,能够完成试点任务。
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其他试点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三、工作目标
1.初步建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在再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2.初步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较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3.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保险、职业培训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四、试点任务
1.建设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
——大力收集职业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并通过为企业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扩大信息员队伍等措施,千方百计收集职业需求信息,使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招聘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城市内各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前台服务使用计算机;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入网。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通免费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可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了解职业供求信息;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报告结果。

2.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
——实行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做到全部免费,有条件的城市也可对其他失业人员实行减免费服务。
——开展专门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设立专门的服务和培训项目;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主动进行1次以上职业指导,提供3次以上就业信息;为每个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
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开展特色服务。在完成上述两项基本任务的同时,针对本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需求,公开提出具体的服务承诺,开展有特色的服务和培训活动。探索多样化的组织服务形式,开拓就业岗位。
3.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
——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规范化管理。
——严格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健全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
——探索适应市场就业需要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运行机制;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完善就业服务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逐步将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形成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标识显著的服务网络。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联系,指导其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发挥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功能。
——提高人员素质。两年内对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轮训;探索建立岗位资格制度,实行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合格上岗。
——开展教育和评比活动。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有条件的城市根据本要点所列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试点方案。
2.提出申请。城市向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试点的申请和拟定的试点方案。
3.确定试点。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城市,并指导试点城市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直辖市可自行确定是否参加试点,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组织实施。试点城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阶段试点任务。
5.总结交流。试点城市及时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成功经验;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分阶段组织试点城市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活动。
6.评估验收。试点结束时,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试点城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信息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7.宣传推广。以多种形式宣传试点城市的可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有关决策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确定试点城市,对城市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共同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培训就业司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就业和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失业保险司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经费筹措。
——试点城市根据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的经费投入,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和促进再就业等项经费尽快落实并合理使用。同时应努力开拓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视条件和可能,积极争取经费,支持试点工作。
——劳动保障部将筹措部分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3.技术支持
——试点城市加强对信息网建设的技术论证和规划,注意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务、技术培训。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对试点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基本规范,供试点城市试行。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和信息联网情况,确定部分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联合建设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重点城市网站。
——劳动保障部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免费举办不同层次的业务与技术培训,为各地自行组织培训提供教学录象带和培训资料;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分类标准,指导各地执行;组织推荐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系统;对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999年1月20日
地方党委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兼评否定党委执法监督的言论

肖 来 青


摘 要: 对当前理论界出现的否定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观点进行批评;认为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于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起着关键作用 。提出当前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重点和方法。

关键词: 执法监督 司法腐败 公正执法 法制化


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疑惑的人不少。有人甚至在报刊上发表了有争议的言论。对此,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找到正确的答案,很有必要。
就笔者目前所读到的一些文章和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起来看,对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大体有三种:一是“多余论”。认为在法律监督方面,既有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又有国家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这些机关本身都有党的组织,因而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没必要再实行监督。有的文章说,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也不应有这种监督。二是“无据论”。一些论者没有直接否定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合理性,而是强调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即强调宪法和法律中都未明确地方党委对执法司法活动有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监督抱拒绝的态度。三是“干扰论”。有人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对党委执法监督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甚至有人以个别领导者非法干涉司法程序,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案例,来论证党委执法监督与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对立性。有的文章说,政法部门的党内联合办公,就是搞政法委书记“首长负责制”。上述“三论”虽然各有区别,但本质上都是对党委执法监督的否定。对于这些错误的观点和思想倾向,如不加以澄清,必将对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否定党委执法监督的观点和思想倾向?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少数人特别是重权在握的党政领导干部,不顾党纪国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干预执法司法工作,严重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理应严肃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志便辨不清主流与支流,也不深入调查研究,错误地把司法机关出现的腐败问题归咎于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进而怀疑这种监督的合法性。他们不知道党委执法监督的前提,就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章》),党委及其政法委自身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逾越法律以言代法的现象存在。如果有人要反其道而行之,那便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党和国家的制度设定无关。这正如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也有法官枉法裁判一样。至于政法委主持的党内联合办公,更是政法机关内部就少数涉及社会大局稳定的案件或司法机关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为防止在这类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而造成严重影响,所采取的一种能增加透明度的案件分析会。它的目的正在于使司法机关公正而高效率地办案而不是违法办案。对于这一点,许多局外人士知之甚少。而仅凭推理,难免产生错误或偏激的观点。另一个原因是,一些人超越现实,盲目地追求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体制模式。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这里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与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的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任何想逾越这个现实的想法都是幼稚的。在当前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执法司法队伍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盲目搬用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或把党委执法监督排斥于法律监督主体之外,是十分错误的。
应当说,地方党委要不要实行执法监督,不是由谁说了算的问题,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居于的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执政”二字决定了党对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党委及其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中派生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还要坚持党管国家机器(包括司法机关)的原则。既然要管,怎么不能监督,人大能监督、新闻媒体能监督、群众能监督,党委还不能监督?何况这种监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无疑具有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权。而且,党委执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具有广泛性,不仅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而且包括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在内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律监督,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监督的社会主义本质及其优越性。”①“在当代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党的监督尤其重要,起着关键的作用。”②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随后,各省市区也做出相应的决定;各地通过贯彻实施中央精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新形势下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监督的制度还应更加完善,尤其要加强对法律监督本身的立法,“将法律监督权限、程序、方式加以制度化,使法律监督活动也有章可循。”③既要有利于监督的实施,又不至于干预执法司法程序。当前,要不要党委的执法监督,不应当再成为“话题”,要研究的是如何形成包括党委执法监督在内的多元执法监督体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加强党委执法监督,丝毫没有否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意思。应当说,中国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我们决不能不顾国情,头脑发热,幻想一步到位。
在现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委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首先,党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绝非要也绝不允许干扰执法司法程序,而是要在维护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再审,以此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三,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其四,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的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是紧密相关的,要从体制上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外,任何领导者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这样,就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
当然,地方党委加强执法监督也并非事无巨细,事事监督。就当前情况看,主要应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类问题加以查纠。一要抓住是否公正执法的问题。不仅要坚决查纠各类冤假错案,更要围绕贯彻严打方针,严查狠治为黑恶势力及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以及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减刑、假释等执法环节中违法违纪问题。二要抓住是否文明执法的问题。当前要重点查处刑讯逼供,滥用警械,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三要抓住是否廉洁执法的问题。不仅对执法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要严肃查处,还要认真查纠执法司法机关搞利益驱动,以执法司法为名,行创收之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如违规罚款,罚款私分,滞留赃款赃物,等等。四要抓住是否高效执法的问题。对久审不结、久访不息的案件,要追踪调查;对涉法上访问题,要集中调查、集中监督、集中处理,使这类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对各执法部门制定的便民措施和禁令,要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制度和禁令的落实。
从方法上讲,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要注意抓好协调与考评。所谓“抓协调”,就是要抓好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办。由党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主要应是影响社会稳定、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而政法各部门认识不一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政法委要按照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明确范围、严格程序、健全制度方面改进加强,使协调案件的过程,成为支持执法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配合和制约的过程,成为帮助执法司法机关排除干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和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加强与党委纪检部门的配合。所谓“抓考评”,就是要全面推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范围主要是群众反映强烈、久诉久访不息和重点督办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其平衡发展。只有这样,党委执法监督才会更有成效,更能体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注释:

①《法学基础理论》,卢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②《法理学》刘继虎、陈云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③《法学基础理论》(同①),第399页。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怀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来源:中央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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