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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田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2:35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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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官员财产申报规则以来,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有些国家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则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或者政府道德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美国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美国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产物,1978年,美国颁布《政府道德法》,随后联邦政府道德署(廉政署)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法规,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全社会公开,凡担任拥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一般公务员不申报财产。

  依据《政府道德法》规定,财产申报又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分别在本系统内申报财产。凡宪法容许的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财产及其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买卖交易,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等等。

  法国

  199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律,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要向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提交一份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所有报告都在向全体国民公开的《政府公报》上公布,所有被公布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一旦公职人员被发现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而予以惩处。

  日本

  日本内阁最早的资产申报公开始于1984年的中曾根内阁,为监督首相、大臣是否有不当收入,内阁会议决定导入资产公开制度,使国会议员的资产状况接受国民的监督,以达到健全民主政治的目的。

  1992年通过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的相关法律——《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日本首相、大臣都是国会议员,自然受“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的制约。该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资产项目包括:拥有所有权的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飞机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当选议员的《资产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以自由抄录,但禁止拍照。

  1995年,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和议会依据该法制定了相应的资产公开规定。

  2001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大臣规范”,其中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大臣规范”还规定,在职期间不能交易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高尔夫会员证,持有的股票要交由信托银行,且不能解约和变更股票。

  但是,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并不要求官员公布拥有的现金状况,而且房产、土地也不是按照时价计算,所以纵使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但在实践中仍很难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官员资产状况。

  俄罗斯

  2008年,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批准并签署了经俄罗斯议会上下两院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2009年初《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2009年5月18日梅德韦杰夫颁布了五项总统令,标志着俄罗斯初步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款就是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条款:“国家公务员应公开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资产和收入情况”。根据该法规定,目前的申报主体分为任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各类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同时该法还做出明确规定,希望获得国家公职职位的公民不提相关财产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将失去获得相应职位的机会;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国家或地方公职,或者依联邦法律承担其他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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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2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厅
  1.土地使用金减免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的核定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7.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单位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8.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9.鸡血石原矿石出口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林业厅
  10.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林业调查设计资格《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11.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12.砍伐病死林木的核准《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林业厅 农业厅
  13.植物检疫登记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农业厅
  14.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5.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6.蚕种检验、检疫人员资格证《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7.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8.动物生产、经营、贮存的场所工程设计的审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9.动物防疫人员上岗证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1.种公畜使用证《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建 设 厅
  22.房屋产权证领取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3.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审定《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4.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5.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6.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7.住宅房屋装修验收《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28.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29.白蚁防治人员资格《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30.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1.城市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2.外省设计、施工单位来本省承建液化气工程项目的验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3.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核定《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4.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核准《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5.城市供水企业职工持证上岗《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6.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审核同意《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37.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资质审查《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8.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厅
  39.航道上从事相关行为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0.航道上从事疏浚、挖土、采砂、打捞等作业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1.国防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转让许可《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42.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考核《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43.客运驾驶员资格《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厅
  4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45.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人员资质《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海洋与渔业局
  46.新设乡镇渔船修造厂(点)的审批《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7.非渔船修造厂(点)修造渔业船舶的技术认可《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8.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船籍港登记,凭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9.乡镇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签发《浙江省沿海乡镇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地震局
  50.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验证《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
  51.烟叶收购审批发证《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2.生产、经营烟用香精、烟用箔、水松纸、滤嘴成型纸、烟机专用配件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3.专供出口卷烟国内销售审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4.外国烟草公司设立、延期和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初审同意《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5.外国烟草公司卷烟促销活动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工商局
  56.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57.经营地图广告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经贸委
  58.能源利用监测人员资格认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59.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财政厅
  60.专项控制商品购买的审批《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民政厅
  61.公墓开业登记《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62.婚姻介绍机构审批《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厅
  63.尸检单位审批《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文化厅
  64.收藏文物转让前登记《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65.文物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公安厅
  66.旅馆客房、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发放合格证《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7.从事经营性刻字业务的考核评审并发放《合格证》《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68.禁行道路通行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69.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商业性广告及其他永久性字画的同意《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0.地方驾驶员驾驶军车和军队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1.营运客车借用、聘用驾驶员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厅
  72.教练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教练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3.拖拉机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4.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5.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燃油)《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76.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及资格审验《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77.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核发《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8.技防产品准产证《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79.机动车户外广告审核同意《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厅
  8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关、停、撤、并、分立批准《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体育局
  81.经营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准《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82.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注:第41项和第55项改为事后备案,第77项改为一般登记发证。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农通〔2008〕17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光明新区经发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农资;

  (二)制售"毒鼠强";

  (三)非法毁林种养;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五)无合法有效证件经营农资;

  (六)其他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内容清楚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重要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部分重要证据,未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6%(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4%(三级举报)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6%(一级举报)、0.05%(二级举报)、0.04%(三级举报)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3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案件受理部门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有2人经手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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