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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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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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工业污染防治始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工业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愈加突出,必须进一步强化重污染行业污染防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面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意义
(一)行业环保核查的内涵。行业环保核查是环保部门对行业内企业的环保守法、环境管理和环境表现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确保稳定、持续达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从而提升全行业环境保护水平。
(二)行业环保核查已具扎实工作基础。从2002年起,我部陆续对柠檬酸(盐)、制革、味精、稀土、淀粉和酒精等行业开展环保核查。我部与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联合开展的6轮行业环保核查,改变了柠檬酸企业小而散、污染严重的局面,生产工艺和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已经处于世界同行业领先水平。我部近年组织开展的稀土、制革等行业环保核查推动企业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全行业环保责任意识明显提升,环境守法状况明显改善。
(三)部分行业环保核查取得明显成效。近年开展的部分行业环保核查,有效提升了企业环境保护水平,取得明显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表明,行业环保核查已经成为现有企业环境准入的重要条件,成为工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成为重污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推手,是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明确指出,加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了贡献。
二、行业环保核查的原则、程序和内容
(四)坚持全面核查、惩促并举、信息公开的原则。行业环保核查相当于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环境审查,采取多部门联动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通过行业协会调动全行业治污积极性,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下大力气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问题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问题。
(五)行业环保核查的程序。包括自查、初审、复核和公告四个环节。企业按规定时限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省级环保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初审,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单位复核,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现场抽查。经过社会公示,环境保护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行业环保核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6个方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情况及产排污强度;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企业环境管理、自行监测及环保违法处罚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其他环保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结果应作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依据。
(七)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条件。行业环保核查重点审查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和当年的环境保护情况。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行为优良。对于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行业,我部将按行业分别发布环保核查细则,明确规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具体条件、核查结果有效期等。
三、积极支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发展
(八)各级环保部门采取支持措施。对于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优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优先审批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申请,优先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和经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予优先支持,并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九)采取部门联动的支持措施。环境保护部将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告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依据。
四、采取严厉的环境监管措施
(十)限制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发展。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其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严格审查其进出口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十一)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已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出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立即从名单中撤下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出具各类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资审查等工作时,对于尚未开展环保核查行业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对于符合十六项核查内容要求的企业方可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五、近期行业环保核查工作要求
(十三)环保核查的重点行业。根据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适时选取重点行业开展环保核查。近期要继续开展稀土、制革、钢铁、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行业环保核查,适时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多晶硅、焦炭、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铬盐等行业环保核查。
(十四)环保核查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发布。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在全行业有序开展环保核查。各地应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细则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政策尺度,确保实现行业公平。环境保护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和公示后,统一发布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十五)各地可率先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对于环境保护部未统一组织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行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本省行业环保核查工作,采取鼓励或监管措施,核查情况可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韦洪莲
电话:(010)66556298,66556245
传真:(010)66556244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4〕13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信访疑难问题处理的透明度,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评议,是指信访机构以评议的形式,听取参加人的陈述、申辩、质询和质证,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地对信访事项进行评议,做出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需要进行评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访评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评议受理
第五条 信访评议由信访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受理评议: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评议的;
(二)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评议的;
(三)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评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评议:
(一)对信访人权利影响轻微,无评议必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已有司法裁定(决)的;
(四)行政执行行为。
第八条 信访人或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机关要求评议的,应当向信访机构提交书面评议申请,信访机构审核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信访机构审核认为需要评议的,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举行评议,并在举行评议的7日前,将评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信访评议参加人。
第三章 评议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评议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记录、录音或摄像。
第十一条 评议参加人包括评议主持人、评议员、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其他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评议主持人在评议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举行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评议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其他评议参加人;
(四)审核信访人的回避申请;
(五)询问其他评议参加人;
(六)接收有关证据;
(七)宣布评议结论;
(八)维持评议秩序;
(九)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议员由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四条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评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议参加人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评议会纪律。
第十五条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议,应在评议前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及时效;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第十七条 评议会工作人员由主持人指定,负责会务及评议记录、录音、摄像工作。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八条 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公布评议事由、评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评议会纪律;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通报信访事项的事实、过程、政策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进行答辩和举证;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八)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
(九)评议员提问、质询和发表意见;
(十)主持人组织信访评议员对评议信访事项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建议进行讨论,并形成评议结论。
第十九条 评议纪律:
(一)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评议权利处理。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会场内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其他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七)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评议结论由举行评议的信访机构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评议结论为本级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经参加评议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资料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议主持人对评议情况做出评议报告,报送组织评议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经评议形成最终结论,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照评议结论执行。受理和承办单位必须及时跟踪督办,确保评议事项尽快处理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拖延、推委或拒不执行评议结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