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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8:28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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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三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煤炭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各省煤管局、地质总局、煤炭科学总院等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审计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第九条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制定全国煤炭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表式,报审计署备案。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部审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省煤管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临时组织所管理单位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不得与部审计局下达的基本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
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的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台帐,依据审计统计台帐填制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审计统计档案。
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半年报表汇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应当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予以表彰:
(一)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制度、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成绩优异的;
(三)开展审计统计分析成效显著,对促进加强审计管理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需要予以表彰的。
第十六条 发现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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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5月19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印发《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团信息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提高全团信息工作水平,推动全团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设立全团信息工作奖。全团信息工作奖,由共青团中央设立,是面向全团对信息工作进行表彰的最高奖项。

  一、全团信息工作奖包括“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二、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仅限于各省级团委。

  三、共青团中央每年进行一次全团信息工作奖的评选。

  四、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标准采用积分制。其中,基础工作部分占30%;考核量化部分占70%,按采用信息积分标准累计,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每两月下发的《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为准。以两部分得分总和为依据,由共青团中央确定入选单位。

  (一)基础工作部分

  1.领导重视,有省级团委领导分管。机构健全,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工作人员。

  2.建立信息收集、报送、反馈、激励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3.信息工作人员能及时收集编发青年和青年工作信息,对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要求报送的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

  (二)考核量化部分

  1.各省级团委向《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报送信息,每篇记1分。向《中国共青团网站》上传信息,每条记0.1分,每月上传信息最多记5分。

  2.各省级团委报送的信息,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单篇采用,每篇追加20分。

  3.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和《全团要讯》综合采用,每篇追加10分。

  4.被《中国青年动态》、《信息专报》、《全团要讯》简名采用,每条追加2分。

  5.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特别要求向《中国青年动态》和《全团要讯》报送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论采用与否,每篇追加3分;过时报送的,不予计分。

  五、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省级团委按以下评选条件推荐,经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审核确定。

  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热爱团的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团内信息工作1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六、所报信息经共青团中央转报,并被上级部门有关内刊单篇采用,追加20分,同时获当年全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加授一名全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被综合采用,追加10分。

  七、全团信息工作奖以共青团中央文件形式通报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颁发证书。每年的全团信息工作奖在第二年的全国省级团委办公室(研究室)主任会上表彰。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综合处。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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