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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0:18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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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12日,卫生部

前言
妇幼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勤于钻研妇幼保健学术理论,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一、主任医师
1.通晓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掌握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知识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2.有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和论著(述),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指导本科全面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级医务人员。
4.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二、副主任医师
1.掌握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2.有较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较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科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能力,能指导和培养本科的业务人员。
4.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任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并任职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者。

三、主治(管)医师
1.熟悉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知识和防治技术,对国内外学术动态有一定了解。
2.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独立承担本科工作,并解决一般疑难问题。能阅读一门外国语专业书刊。
3.具有一定的科研、教学能力,并能指导下级保健人员的工作。
4.中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妇女保健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6年以上。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2年,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并取得医师职称4年以上者。

四、医 师
1.熟悉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了解与本科有关的防治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处理本科工作和一般疑难问题。
2.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3.中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医士职称5年以上,经过1年培训,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证明能胜任医师职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成绩良好者;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五、医 士
1.了解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基础理论,对本科专业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防治技术,有一定了解。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科一般工作。
3.中等专业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均经过半年以上本专业培训;成人自学考试取得中等专业学历者。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评定,各省必须有妇幼保健人员参加各级学科评审组,并由妇保及儿保各派1-2名专家参加省高级学科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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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2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区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城市区沿街

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店外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净化城市空间,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居民为节庆、重大活动、公共宣传、庆典及商业宣传,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标语、宣传品,或利用条幅、布幔、彩虹门、气球、气模、气柱等软质载体为媒介进行宣传活动或利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悬挂标语、宣传品及利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悬挂标语、宣传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开展店外促销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群众生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第五条 悬挂标语、宣传品和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做好活动的秩序管理、安全管理、噪声管理及场地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需要悬挂标语、宣传品或者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七条 在城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需要悬挂标语、宣传品或者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八条 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施从事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按照《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悬挂标语、宣传品的日常维护,对设置期间出现掉字、卷曲、脱落、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 节庆和重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动撤除。

因公共宣传、庆典等临时性活动悬挂条幅、气模、气柱等宣传、庆典用品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当日予以撤除,并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及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批准期限届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撤除悬挂标语、宣传品,拆除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并清理由此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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