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0:05:00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国家科技计划。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为加强973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订973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四)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四)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973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发布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科技部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三十九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英文标注:“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1998] 5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     1.5米
  35—110千伏   3—4米
  154—220千伏  5米
  300千伏      6米
  500千伏      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 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对名贵树木应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园林部门若因城市绿化需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电力设施,应征得当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级公路、航道的技术标准和净空要求。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与邮电通信线路发生矛盾时,应与邮电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贡献大小给予10元至1000元物质奖励;对举报、阻止或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追回经济损失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个人获奖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一)款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表彰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尚未损坏电力设施,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罚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县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500元以上,应及时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额1000元以上,应及时报省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上少供电(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赔偿费的50%。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各种处罚时,应填发罚款和赔偿处罚通知书;收到罚款和赔偿费后开具凭证(罚款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款凭证)。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罚款和赔偿的处理,均应定期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等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挖掘坑穴或设置障碍物,损毁、涂改、拔除、移动标志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哄抢发电厂燃料,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少的;
  (四)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毁坏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或放置异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电力生产及运行的;
  (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哄抢发电厂燃料,数额较大的;
  (三)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打砸抢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或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接到罚款和赔偿通知书不申请复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交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赔偿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被破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阿署发〔2009〕20 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公署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做出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公署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行政公署领导决定。
  行政公署办公厅或行政公署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行政公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行政公署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听证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听证组织单位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八条 听证代表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听证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代表条件。
  第十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听证组织单位了解与拟做出行政决策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拟做出行政决策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组织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要点,听证代表和听证人名单。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向听证代表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听证会议程;
  (四)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拟做出行政决策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代表、听证人;
  (二)听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陈述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听证代表对拟做出的行政决策进行询问,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三)听证人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行政公署。
  第二十二条 行政公署在决策过程中,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