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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24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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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经研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2008年的扶助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有关奖励标准、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并把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要认真做好"三项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奖励扶助制度与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统一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试点工作与全面实施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三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三项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三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三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将对"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三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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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我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方便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机关的负责同志和行政后勤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房地产资产不流失。对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建立房地产档案,做到图、表、帐册资料清楚、齐全。
二、省属行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凡由国家财政或省财政直接投资建造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各行政机关享有房屋使用权,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但对房地产没有处分权。
省属行政机关使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应将房地产情况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附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需要转让、交换、出售、调拨、拆除、改建、改变为营业用途的,必须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行政机关房地产供省属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使用。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省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的,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机关为消化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和为安排行业子女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机关少量房屋的,暂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另定。
五、省属行政机关经批准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提租和出售住房的情况,应及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省属行政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上旬,将本单位的房地产状况及增减变化情况报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3年2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最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吴国龙、周春莲(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张文岳(辽宁)、张左己(黑龙江)、王文超(河南)、王建奇(河南)、杜崇烟(湖南,土家族)、李鸿忠(广东)、赵爱明(四川,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国龙、周春莲、张文岳、张左己、王文超、王建奇、杜崇烟、李鸿忠、赵爱明的代表资格有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了郭廷标(辽宁,回族)、王春梅(黑龙江,女)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郭廷标、王春梅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4人。
特此公告。

200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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