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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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4月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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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5〕28号
各省、市、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重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各烟机定点生产厂,中国烟草进 出口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为加强烟草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我国烟机产品的信誉,在国际市场 中站稳脚跟,现将"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
为确保烟机出口产品的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信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 烟草专卖法》、《质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零件
1.一般件 一般零件的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2.主关件 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5%;关键项次合格率为100%;
3.材质、表面处理 符合图纸要求及技术文件要求,并备有检测报告和必要的质保书。非金属件的强度、耐磨性、变形量等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主关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为100%;
二、外协、外购件 加强对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精度、性能、外观、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管理,严格 执行收货、验收、入库、保管、发放、代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出口任务的烟机企业要健 全电气、气动元器件的检验测试手段,并进行严格筛选。
三、装配
1.电气系统严格保证安全可靠,对地绝缘电阻为企业产品标准的2倍。
2.电气系统的实物布置、走线与图纸一致。走线整齐、规则,固定可靠。
3.电气导线标号印制牢固,不易脱落。机柜密封性好,能有效地防止灰尘的散落。
4.主要运动部件,装配后进行跑合运转,跑合时间高于国内产品要求。
5.主要部位螺钉、螺柱强度为88级以上。
6.与紧固件接触的平面平整,保持良好接触,不得倾斜。
7.螺栓外露部分的长度要求一致,以外露1~3扣为合格。
四、整机性能
1.设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噪音、"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3.操作、控制正确可靠,符合设备功能要求;
4.设备运行平稳,工作正常;
5.设备出厂前连续进行空车运转的时间为企业标准规定的2倍;
6.除成套制丝设备(含打叶复烤、薄片设备)外,其他设备在出厂前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 行实物试车;时间一般为国内产品的15~2倍;
7.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0%以上。
五、外观
1.产品涂漆层平整、光滑,颜色和光泽均匀一致,油漆光泽大于85%;
2.装配连接处外形平整,其错边量允差小于2mm;
3.产品外表光洁、平滑;
4.各种标牌清晰、耐久、铭牌固定在明显位置;
5.零件刻度部分的划线、数字和标记准确、均匀、清晰;
6.外露表面不得有锈蚀、磕碰、划痕等缺陷;
7.镀铬件、发黑件色调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和脱落现象;
8.电气、液压和润滑管路的外露部分排列整齐,必要时用管夹固定,软管不得产生扭曲、折 叠与断裂等现象。
六、随机文件、资料(中、外文对照)出口烟机产品随机文件资料包括:
1.装箱单;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用醒目字体标明注意事项);
4.随机备件、附件(工具)目录;
5.易损(推荐)件明细表;
6.部件装配示意图;
7.质量(数量)证书;
8.质量意见反馈卡。
七、包装
1.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包装箱内整洁,无脏物及技术文件规定外的其它物品;
3.产品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脂;
4.按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应齐全;
5.随机技术文件齐套后,用塑料袋封装完好;
6.产品的单独包装件采用相应的防震动、碰撞措施,并按包装图所示位置及所规定的固定方 式,紧固于底板上。
八、交车验收
1.设备交验时,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技术指标执行;
2.设备交验时,认真填写〈使用条件记录〉、〈运行记录〉、〈交验凭证〉,并由双方代表 签字后报烟机公司备案。
九、烟草机械加工品质量
1.经烟草机械加工的产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购销合同的规定;
2.成品率达到95%以上;
十、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
1.掌握出口烟机产品的质量信息,保证质量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2.对质量反馈意见能快速作出反应,给予负责的答复,并及时处理。
3.了解外方的生产环境条件及质量需求,并相应采取措施,改进设计,满足用户需要。
十一、质量档案对每台出口烟机产品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对出口烟机产品,从零件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并将所有检验记录归 档。包括:零件精度测试、装配质量、空车运转、实物试车记录、包装质量、商检证明、安装调试记录、交车验收凭证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规定、质量意见反馈及处理结果等。
十二、技术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1.在国内技术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适合外方需要的技术手册。有条件的可编制〈常见故 障处理〉等实用技术资料。
2.除请进来、走出去进行技术培训外,可选派有一定理论、技术能力的人员在安装调试、交 车验收工作的同时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工作。
十三、保修出口烟机产品保修期按购销合同规定。
1.在保修期内,凡因设备本身制造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损坏或产品性能长期达不到合同规 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整改或换机,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并暂 停该企业烟机出口业务,进行必要的整顿。
2.凡由于外方操作不当,或由于环境条件、工艺条件及原辅材料等非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设备损坏、故障停机,烟机生产企业应根据外方的要求,积极地做好服务。
十四、各出口烟机生产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口烟机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细则, 将产品质量指标、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并上报烟机公司备案。
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税务局:
现将《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促进集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体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不断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完善内部核算制度。
二、各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实际收入计算。根据合同规定预收的勘察设计定金,不能列为实际收入,在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时,方能转为勘察设计收入。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和盘点制度。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低值易耗品摊销制度。各单位的流动资金主要应由其自有资金形成和补充;要严格材料管理,科学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建立材料领报和盘存制度,控制费用支出;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或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仪器、设备、工具用具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要加强实物管理,建立明码标号,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并可视价值高低在使用期内一次或分次摊销。
五、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地方劳动部门、主管勘察设计的综合部门批准并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事业工资标准或企业工资标准执行。
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报酬税前列支标准,可由各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综合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超过规定的部分,在聘用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六、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凡不得在成本中支付的费用,都不得从成本中列支。各单位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各单位的下列开支费用,允许列人成本支出:
①勘察设计和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③按国家规定列入勘察设计费用的职工工资(包括补助工资),以及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④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基金;
⑤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报酬;
⑥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⑦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签证费、法律顾问费以及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等;
⑧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运输费、仓库经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用;
⑨按照国家规定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有关税费等;
⑩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成本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①按国家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税后盈余留成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②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部分的开支;
③缴纳的所得税、奖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
④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费用;
⑤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及逾期贷款而增加的利息支出;
⑥与勘察设计(咨询)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
⑦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3.各单位要建立营业外收支项目,核算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业务的收入与开支。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展技术咨询的规定其收入与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净收入,在提取报酬后,其余部分应转入本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
八、各单位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其余部分为各单位的盈余留成。
留用盈余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与奖励,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为50%,福利基金为20%,奖励基金为30%。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的综合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检查和监督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