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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7:28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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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新理念。《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法定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思想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针对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逐个行业、逐个产品、逐个环节地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以蔬菜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深挖非法生产违禁高毒农药“黑窝点”,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禁用高毒农药和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生猪“瘦肉精”问题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要以水产品中违禁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问题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的监管。

  (二)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着力推进监管队伍建设,加快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农民真学、真懂、真用标准。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带动农民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快建立完善与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对农业部门牵头的事项,要在认真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对农业部门参与的事项,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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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
五、学位证书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1999年4月28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5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的重大项目建议,在深入研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跨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鼓励开展跨科学部的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九条 本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的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邀请委外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批准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委务会议逐项审议有关科学部按立项领域填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和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三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申请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注“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同时,也受理申请者针对指南范围内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的课题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立项领域组织同行评议。重大项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1.科学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就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等进一步研讨、协调。

  2.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

  3.属联合资助的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资助的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科学部商综合计划局后签署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4.科学部汇总同行评议情况,提出有关资助初步意见和项目评审专家组名单(7?1位),送综合计划局复核,经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后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论证会,主要就项目目标与研究方案、课题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方面(如已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亦应加以说明),进行答辩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任务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连同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报送项目主管科学部审查,综合计划局复核。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委主任审查评审意见及项目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科学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任务书及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做为执行、检查研究计划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应向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5?人组成,可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并评议各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研究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应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或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后均应向主管科学部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及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填报要求同面上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应规定。项目主持人若需变更,其代理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确定,报主管科学部批准;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主管科学部审查,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综合计划局备案,并通告有关单位。

  重大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中止,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主管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备案,所余经费额度纳入该项目机动经费。项目中止,由主管科学部提出,委务会议审批,所余经费纳回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商综合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意见》。主管科学部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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