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7:26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8〕22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制订的《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襄樊市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襄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清查为基础,根据全市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当前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地区间能源流通以及主要能源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能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内外流入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全市及县能源流出与流入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内外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市内外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中石化、中石油襄樊分公司及县、市分支机构、经销网点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市内外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全市成品油批发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市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县分支机构、经销网点。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市内外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及中石油襄樊天然气销售分公司负责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市内外间输配数量,由市电力公司及县分(支)公司负责提供。

四、建立健全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二)建立能源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批发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商业、餐饮、住宿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商业、餐饮、住宿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四)建立交通运输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农业生产单位、农户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农业生产单位、农户。

调查频率:年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及典型调查。

五、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得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公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武汉铁路局襄樊办事处、市民航办、中石化襄樊分公司和中石油襄樊分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在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七)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特别是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耗统计,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等方面,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协会的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

(二)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三)加强计量,建立台帐。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各级统计部门要重点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能耗大户的能源统计工作,应按照统计基础工作“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有电脑能上网)的基本要求,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健全制度和建立台帐等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襄樊市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各重点行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制定科学的节能降耗政策,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提供能源统计保障。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市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耗能行业主要由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级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逐步建立科学的节能降耗监测体系

节能降耗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工程,必须以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力争在2至3年内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现对省、市、县三级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季度监测,对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当前,要按照国家能耗公报制度的要求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年度监测,按季度匡算;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按季度监测,对主要耗能行业按季度监测,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各县(市)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市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同时,建立对能耗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制度,确保能源数据质量可靠和省、市、县三级能源统计数据科学衔接。

(一)对各地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省级重点监测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市重点监测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1.监测内容:企业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规范地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频率:月度、季度。

(四)对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为了检查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通过对地区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费总量的若干逆向指标和相关指标的监测分析,评估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的质量状况,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各地节能降耗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内容是:

1.对生产总值的监测。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第一组: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第三组: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总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2.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为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三、建立节能降耗监测公报和通报制度

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节能降耗监测公报和通报制度。其中,根据国家要求对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年度公报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数据;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半年公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数据。逐步建立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有关能耗指标季度公报制度,每季季后一个月内公布上一季度数据。对部分初步核算的能耗指标,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公报和通报制度。襄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33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4家企业和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4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计分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对33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和属地原则,由省、市和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我市33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已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湖北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和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4家千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襄樊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以社会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对33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已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葛洲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和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及驻市中央、省属和在市区的市直企业(21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比照国家和省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将对4家省百家企业的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于2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除此之外的8家重点耗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的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分别于2008年1月底前和2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33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该地区新开工项目申报、审批和工业用地申报、审批工作。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申报和核准、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其中,4家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余29家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33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33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33家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5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以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配合、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综合治理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治理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起,由市发改委、交通局和公安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年内完成。各级发改、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7月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市)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测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装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固定检查站,卸货场地不宜新征地,要利用附近养护工区、道班或可使用场地协商作为卸货场地;对2003年已修建完的通乡公路和2004年即将完工的通乡公路要向省请示增设检测站点。各检测站点最少要配备1台检测仪器,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第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30吨的;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第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承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和处罚相结合。2004年月20日至7月20日,交通部门对违反第①至第⑤种情形的运输车辆,要求其卸载至规定标准,暂不处罚,同时对集中治理期间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未对公路造成明显或直接损坏的,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7月20日后,交通部门对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并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处以每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不能重复处罚。在检查中,发现已被外省、市公安、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查处的,我市不再查处。
  在集中治理期间,交通、公安部门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一是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面治理。二是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气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均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含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在集中治理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者复驶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申请的,要即时为车主办理车辆复驶手续,以确保集中治理期间运力。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聂云凌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和市交通局局长王长斌担任,成员由市安全办副主任刘星明、市纠风办副主任刘信惠、市发改委副主任孙智力、市经委副主任王英波、市交通局副局长张定宇、市公安局副局长纪春林、市工商局副局长马力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刘俊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元国、市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王刚和市交通局助理巡视员朱文彬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主任由市交通局助理巡视员朱文彬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的联络员组成。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2004年5月20日至2004年6月19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路面宣传、走访运输企业
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和治理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治理超限超载设置检测点、卸货场地及购置称重设备工作;对上路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同时启动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工作。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通过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15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对全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治理工作认真总结,将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以治代管或以罚代管。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防止出现“三乱”问题;要积极采取法律和经济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要寓治理于服务中,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

  (四)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通报和交流,对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要设立监督和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印发《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船舶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协同做好船舶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交易实行交易管理制度。船舶交易双方,必须到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或其设在当地的工作部门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第五条 办理船舶交易手续,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
(三)罚没的船舶,凭县以上行政、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四)抵押的船舶,凭有效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下列船舶不准交易:
(一)所有权有异议的。
(二)不能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有效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买卖的。
第七条 符合交易条件的船舶,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到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书》。
第八条 船舶成交后,应依法纳税,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卖方缴交交易管理费。
第九条 交易船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有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发的《船舶交易证明书》。
第十条 交易取得的船舶,所有人需持《船舶交易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等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船舶交易合同书》、《船舶交易证明书》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交易或变相买卖船舶的,除责令依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外,并对交易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证书交易的,其交易无效,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交易额少交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管理费外,并对当事人按补交管理费额处以1至3倍罚款。
(四)违反船舶交易管理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船舶交易中违反工商、税务法律、法规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新造的船舶,以及用于部队、公安、海关、渔业生产和体育运动等特种用途的船舶(艇),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8日颁布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5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