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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51:52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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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科园产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园区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要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拓展体系”、“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为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技术创新体系”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培育和形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五条 “技术创新体系”支持资金当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
  (四)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园、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请企业必须达到中关村企业信用等级ZC3以上(含ZC3)。项目承担单位需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实行滚动安排,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实施。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主要给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园区企业50%的配套资金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标准创制工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通过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达到ZC3等级以上(含ZC3)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见《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创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提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资金管理办法见《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拓展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市场拓展体系”部分主要用于进一步完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市场发展环境,为园区重点规划发展领域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提供支持,使关键技术迅速扩散,形成规模经济。
  第十一条 “市场拓展体系”支持资金当前有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关键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有重大突破、有明确潜在用户的项目。通过对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示范,以政府采购方式带动需求,促进新兴产业迅速形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产品中试或已形成样机、面临市场化、能提供完备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的项目。
  技术的被采购方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工商企业深度征信报告》ZC-B以上(含ZC-B)。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7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章 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部分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质产业要素落户中关村科技园区,优化“一区七园”的产业布局,为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重点产业要素创造良好的平台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要素引进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有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园和专业园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要素。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及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的项目;国内行业最新排名前10强企业;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整合和集聚效应的项目;完善园区产业链的项目,特别是属于园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园区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或世界行业最新排名50强企业,共同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园区与进驻要素方签订买卖合同的10%,或连续三年租赁合同的10%,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降低重点产业要素进驻园区的成本;同时对引进重点产业要素的各园或专业园给予资助金额的10%,作为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一区七园”和专业园优化和完善重点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章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部分主要用于围绕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发挥核心企业的产业整合作用,增强企业技术集成能力,打造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高端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相关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形成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集约化、规模化的产业联动发展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支持资金当前主要包括:
  (一)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细分领域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园区规划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自主技术创新、融资等关键问题,推动相关极具发展潜力的细分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规划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确定的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的重大项目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关键技术突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的项目,鼓励以园区企业为主体,通过引进科技要素,以及与园区内高校院所的紧密结合,从而能加速实现技术突破的项目;
  (二)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成果并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影响园区产业发展格局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重点投资、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的园区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所支持企业必须管理水平及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达到中关村信用评级ZC3以上(含ZC3),申请项目须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规划产业领域和各园重点规划产业领域的有关要求。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必须设立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支持金额,按照1:1的比例配套,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三)股权投资:适用于条件许可、自愿申请的企业,并制定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项目须将专项资金支持经费的20%用于采购园区企业的关联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分为两个时间段: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十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指南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委会;由各园管委会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技术、市场、管理、金融、中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资金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实施方按照程序签订合同,履行拨款手续;并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监管与验收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一区七园”管委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网站上给予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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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7〕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并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
  (六)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使用。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与建筑业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避免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少缴、漏缴。
  (七)负责对所辖旗县(市、区)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行政机关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
  第九条 旗县(市、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的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措施。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调剂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


  第十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业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险种、费率标准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应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的变动,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目前,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计取后,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列入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决算造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实行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时,可先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3.5%执行,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多退少补。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预缴手续。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签订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60%。
  (四)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后,应当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见附件2),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证明资料复印件,配合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做好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不予划拨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五)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
  (一)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携带经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缴收据复印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手续。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决算资料审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填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单》(见附件4)。建设单位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单》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区外或区内零星工程项目所直接计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每半年与企业所在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进行一次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验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缴和结算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
  (一)划拨条件。
  1.持有现行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筹集管理,并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管理证,并按时年检。
  4.企业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制度健全。
  5.企业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设立了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6.中央及外省(区、市)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施工已按规定办理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单项工程项目注册登记手续。
  7.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已按标准足额缴纳。
  (二)划拨标准。
  1.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年限,均以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所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总额的70%划拨,用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费用。
  2.专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完成产值所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50%划拨,用于企业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用。
  3.年度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额以企业上年度为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职工个人交费额)的总额为上限。超出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向该企业划拨。
  (三)划拨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划拨应当按月或季度进行。
  2.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时,应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报工程项目所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
  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填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计算核定划拨金额,按月或季度划拨给建筑业企业。
  第十七条 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划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调剂。
  (一)调剂原则和范围。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调剂主要是为了解决建筑业企业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负担不平衡问题。凡是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或已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内建筑业企业,因施工任务不足,其承建工程项目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不能满足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要求的,均属调剂范围。
  (二)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余情况和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短缺情况,可每半年或一年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调剂。
  2.企业应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额=本地区计算期内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该企业计算期社保资金短缺额/计算期调剂范围内企业社保资金短缺总额)。
  3.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算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总额-上解调剂金-应划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计取的工作经费-应计提风险积累金。
  4.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算期盟市上解的调剂金总额-应计取工作经费-应计取风险积累金。
  5.计算期企业社保资金短缺额=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应缴养老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应缴失业金-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收入-境外、零星工程项目直接计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
  (三)调剂程序和办法。
  1.申请调剂的建筑业企业每半年填报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见附件6),并按规定提供建筑业企业在册职工人数、从事建设工程生产人数、参保人数及社保交费凭证等材料。
  2.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填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和按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调剂范围并符合调剂条件的,根据盟市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并将调剂金直接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3.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所辖建筑业企业调剂后,对一些特困建筑业企业可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特困建筑业企业调剂补贴金。
  4.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对属于调剂范围并符合调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治区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实施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划拨、调剂后,建筑业企业仍未能完成参加社会保障缴费要求的,由建筑业企业自行解决。


第五章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代收站三级管理,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当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旗县(市、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代收站)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全额纳入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和工作经费的提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从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包括旗县级代收站)中首先提取15%的自治区调剂金,按季度上缴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然后以剩余的85%为基数,分别提取5%的盟市调剂金、5%的风险积累金和5%的工作经费,其余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划拨和调剂使用。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从收缴的直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盟市上解的自治区调剂金中,分别计取5%的风险积累金、5%的工作经费后,其余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向建筑业企业的划拨和调剂。
  旗县(市、区)代收站的工作经费由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所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计取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实际情况核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专用账户,对从财政专户划拨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专户存储和核算。对已实行财政统一支付核算的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辅助账,对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每季度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将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计取的工作经费要进行专户管理,每年应当编制工作经费收支预算,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调剂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由企业负责代收、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用缴纳
协议书(略)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联系单
(略)
    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
      明(略)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清
  单(略)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
      请表(略)
    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
      请表(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7年3月20日印发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杭科计[2004]15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杭州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杭州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杭州市企业已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
  第三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书面材料评价与实地抽查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于一季度实施。各研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及时上报研发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专家打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对于扶持期内的研发中心,必须进行专家打分;扶持期外的中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专家组由杭州市科技局委托,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情况
  (1)销售收入及利税;
  (2)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
  (3)科技经费投入;
  第九条 研发中心的状况
  (1)经费投入;
  (2)主要产品;
  (3)中心用房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十条 研发中心的建设
  (1)研究开发工作对企业和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情况;
  (2)技术引进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
  (3)中心主任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4)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
  (5)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
  (6)研发队伍结构的合理程度。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授权专利数;
  (3)获得国家、省部以及市级奖励情况;
  (4)承担国家和省、市课题的数量及经费;
  (5)成果转化及转让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照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专家打分过程中如对研发中心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有疑义,可提出对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由杭州市科技局组织,考察的目主要是了解工作绩效和工作总结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价,结合行政决策意见,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十六条 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责令整改;扶持期内有分年拨付经费的,暂缓下达。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停止对其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准利用承担考核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向考核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准收取被考核单位的任何礼品和报酬。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依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考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考核的研发中心收取礼品和报酬;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研发中心应按要求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重不实者,故意造假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不得向中介机构、考核专家或与考核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如经查实,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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