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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4:29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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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法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12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大之后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了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找准了切入点、着力点,是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总动员和总部署,也是当前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现就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
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职责和重大任务,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重大举措。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十六大以来政法工作的主要成就、基本经验,准确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如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作了全面部署。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要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课题新矛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分析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就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科学回答了政法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这一重大历史课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以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各级法院要全面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周永康同志提出的“八个牢牢把握”的要求,把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任务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去,继往开来,加倍努力,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贯彻两个重要讲话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准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按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正确运用、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准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在司法理论、司法实践、司法改革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旗帜意识,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实执行法律。

  第二,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端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各项审判职能,部署各项工作。要将公正司法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起来,把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内化为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更加注重依法调解,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积极探索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要把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周永康同志指出,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时,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依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和人民司法的优越性,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民生、促发展、谋和谐。

  第四,要把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动力源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在改革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条主线,把优化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抓手,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改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建设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司法制度。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稳妥进行。

  第五,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法治理念、精良的业务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的全面建设。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要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要着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保证司法人员裁判公正规范、作风清正廉洁。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坚决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学习贯彻活动取得成效

  全国各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抓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大事,作为法院党组织活动的中心工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一段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多形式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兴起学习、宣传、贯彻讲话精神的热潮,并不断将其引向深入。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就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出总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既要有长计划,又要有短安排;既要抓重点,又要顾大局,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求实效,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法院党组织要把学习讲话精神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宣传好、贯彻好讲话精神,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一些,努力成为高举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团结带领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计划、分步骤认认真真地学,扎扎实实地学。三是要组织好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力求在学习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实践,在贯彻落实上富有实效。各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将讲话精神列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必修课程。四是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上级法院和各级法院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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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1]9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置换后需要征为国有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时一并办法征地申报手续。经区政府同意,持下列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一)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三)项目投资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四)有关图件。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上报的土地置换和征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置换和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并及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按农民自住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时,农民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办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用于新村建设涉及农业劳动力安置的,由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主要通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形式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同意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土地和规划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绿化用地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绿色产业项目建成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投资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他项权利证。经营租赁的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置换和征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农用地转用计划列入区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内。
(三)利用经营性绿地以及利用与其相适宜的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国家限制项目建设的,要按程序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用的程序审查报批。

第三章 房屋搬迁

第十七条 依据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完成之前,除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在绿化隔离地区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入户和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现有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暂停限期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搬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住户房屋搬迁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偿。
(一)在搬迁范围内有本市常驻户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户,可以按照建安造价购买新建楼房,住户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购买及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房屋数量由乡(镇)政府确定,但不得超过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但是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住户,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腾退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也可按照原房建筑面积采取产权兑换、差价补偿的形式取得新建楼房。取得新建楼房面积由乡(镇)政府确定,但每处宅基地取得的新建楼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可以领取腾退费。腾退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胺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
(三)申请外迁安置的住户,其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村应当按照当地农民的用地标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地。
第十九条 不宜在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含中央、市属企业),经其所在地区的区政府认定,应当搬入指定安置地区。接收搬入企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原企业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制定房屋搬迁具体方案,并报所在区政府备案。
对房屋搬迁的具体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土地房屋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占用耕地用于绿化建设或者利用拆除宅基地、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建筑物腾退出来的土地实现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文件、证书和图件上注明土地类型变更情况。
属于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在批准土地置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置换中涉及征地和供地的,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一)有偿供地的,在土地使用者全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房屋的出租、销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新建楼房的住户,应当到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规定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
第二十六条 按住户自用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需要内销预售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需要外销预售的,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立契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国有农场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政府职能,由国有农场组织项目的呈报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编号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编号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8〕75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第十七条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获准注册企业的名称和编号属该企业专有,其他单位不得使用。但是近年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获国外注册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被违反规定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已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把自己的编号租给或借给未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使用或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以本企业的名义出口,有些未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冒用、借用或租用已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和编号,个别地区注册一个工厂,有众多的工厂使用其编号出口。这些情况有些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有些与个别商检机构或个别商检人员默许或支持有直接的关系。对此,不但国内受害企业反映强烈,要求加强管理并惩处有关当事人,而且进口国亦有察觉,在欧盟专家近几次来华考察中,曾反复提出中国商检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的管理。

  卫生注册编号专厂专用的管理,在商检的管理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商检的信誉,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秩序的维护。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重申:各地商检局必须严格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卫生注册编号专厂专用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宣传教育。使各级商检工作人员、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知晓: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编号属企业无形资产,企业有权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犯;企业的对外卫生注册编号是国家商检局依法对外办理的,其中含有中国政府部门对有关外国政府部门的信誉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

  二、各地商检局不得接受违反专号专用规定的食品的报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商检人员不得默许或支持。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制度,各地商检局只接受本辖区内符合编号管理要求的产品的报验,不得跨辖区进行检验。口岸商检局须凭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受理查验,对无产地换证凭单的不受理查验并请报验人联系产地商检局解决。

  对商检机构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比照《商检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对被起诉涉及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三、商检局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吊销其卫生注册资格,停止接受其产品的报验:

  1、使用其他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

  2、将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用于非本企业注册的产品。

  对承认违反规定并表示改正的企业,在吊销通知发出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接受其卫生注册的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编号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要求各地商检局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取得支持,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下大力气抓好此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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