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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7:53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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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高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医疗救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促进伤员康复并重返社会,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制定了《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伤员的康复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情况随时上报。卫生部、中国残联择时赴有关省(区、市)对四川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

为指导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做好伤员康复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配合医疗救治工作,通过康复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施早期康复干预,减少残疾发生,减轻伤残程度。

(二)为有需求的伤员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或使用辅助器具等康复工程技术,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和恢复伤员的生理机能,改善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康复工作成为地震伤残人员救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川省及收治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最大努力做好伤员的残疾预防及康复工作。未接收灾区转送伤员的省(区)要准备随时按要求支援其他省(区、市)。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级卫生、残联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伤员的治疗、康复进展情况,制订工作流程,做好医疗、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配发等工作,有序开展康复工作。要确保信息准确和畅通,将伤残人员的康复工作情况及时分别上报卫生部和中国残联。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经费落实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经费和设备、设施、器具等物质保障,确保各项医疗及康复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积极联系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争取社会捐赠支持。针对不同情况,将伤员医疗康复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范围。

三、康复对象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有康复需求并适合进行康复治疗的伤员;

(二)医疗救治结束后转至康复机构继续进行后期康复训练的伤员;

(三)需要在医疗机构安装假肢、适配矫形器以及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伤员;

(四)在社区和家庭接受康复训练的伤员。

四、康复原则

(一)坚持及早康复。对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有康复需求的伤员,及早做好医疗与康复的配合和衔接。

(二)坚持普遍服务。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的伤员,在可能情况下全部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并根据需要提供辅助器具。

(三)坚持机构主导与自愿参加。选择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包括医院的康复科)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在伤员及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与训练。

(四)坚持就近就便。对有康复需求而不需住院的伤员,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其功能,促进回归社会。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收治伤员的医院及康复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要注意及早发挥康复医疗的作用,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另行印发)开展康复工作,尽力减少因伤致残人员,减轻残疾程度。

(二)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织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康复治疗与训练的能力与水平。

(三)已经收治或准备接收灾区伤员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医疗、康复、辅助技术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赴收治医院,对伤残人员总数、分类、康复需求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康复方案,指导做好伤残人员的医疗与康复工作的配合和衔接。

(四)各有关省级卫生、残联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共同做好伤员从医院到康复机构的转送交接工作,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于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及使用辅助器具的伤员,各地残联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定,选配适宜的假肢、矫形器,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装配后的康复服务工作。

(五)对于有康复需求但不需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伤员,可以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功能,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共同做好伤残人员的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工作。

(七)各有关省(区、市)的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康复专家组对本地区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指导。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并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要做好地震伤员的残疾等级评定,以便伤员及时享受相关社会、医疗保障。

(八)接收地震伤员地区的康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康复工作。中国残联将支持四川省建立一所以因地震致残伤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现代化、综合性的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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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条每个公民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对举报核查属实的,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两侧做好公共招贴栏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定期更换招贴栏内容,保证其美观整洁大方。各新闻媒体应增设广告专栏和专题节目,方便企业、公民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工地和具有“门前三包”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责任区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负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未能及时对“门前三包”范围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责令整改。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任务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中留置通信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取证,经核实确认后,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暂停其通信业务。相关通信企业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其通信业务。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业务。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中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洗,并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拒不履行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精神病人在离婚时更应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

魏秀厂

【案情】
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双方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1998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于是在尚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2003年以与王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尚某撤回了起诉。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审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孩子的安全考虑,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又在遭遇了一次意外失火后,导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实际生活,2003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对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被告的病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又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但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离婚时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评析】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003年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给予王某照顾。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司法解释是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向来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 的规范。早在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中,即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
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已久,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的,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离婚问题”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时,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对方、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比较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应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病是否治愈。
关于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处理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缺陷在于:患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语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即“经治不愈”是否只要曾经治疗过(甚至一次)而未治愈,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久治不愈”的条件中如何把握“久”的时间长度?2年?3年或更长时间?这迫切需要作更详细的司法解释。至于案件中被告患精神病至少达5年之久,且审理过程中仍处于治疗之中,根据通常的认定标准,应属“久治不愈”。从比较法角度,国际上的婚姻立法也大多认为,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得请求离婚。但精神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持续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比利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231条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严重失常而引起夫妻分居达10年以上,并且分居已无可挽回时,如准予离婚不致严重影响其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或养子女的物质生活,可成为离婚的理由。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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