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3:13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电力部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部组织制订了《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4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第二章 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6条 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在配备领导班子时,把安全生产政绩作为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5、及时掌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6、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根据需要,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足够的投入。
7、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8、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集团公司总经理定期向集团公司管委会、省公司总经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接受管委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1、集团公司总经理每两年、省公司总经理应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 网、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6、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处(室)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备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8条 网、省公司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3、强化基建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本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学习、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支持采用先进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9条 网、省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承包工作中把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负责安全奖励资金和“两措”费用的落实。
3、保证按定员编制和有关规定,为新建、扩建企业及时配备足够的技术骨干和工人。
4、负责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对包工队(分包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多经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10条 网、省公司政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政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政工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协助总经理组建好所属网、省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把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和所取得的安全业绩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2、把安全思想教育列入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政工部门,围绕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如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位,编写安全思想宣传材料,报导安全先进事迹等,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并把促进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实施。
3、配合生产、基建、多经副总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工作、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基层企业做好外力破坏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同时要检查安全工作。
4、组织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生产部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技术比赛活动,并把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所属专业技术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11条 网、省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职责。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事故演习,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组织修编和审批有关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
8、审批事故统计报告,对审批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帮助基层企业解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第12条 集团公司电力工委主任、省公司电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对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体系,按照《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关于电力系统工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规定》等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代表职工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监督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系统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4、参加全公司性的安全会议及重大安全活动;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围绕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13条 网、省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加全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3、教育经营部门的人员加强安全责任感,指导他们在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求效益方面做好工作。
4、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或主持安全经济分析活动,参加网、省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5、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第14条 网、省公司监察专员的安全职责
1、参与全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2、按照《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第三章 厂(局、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15条 厂长、局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1、厂长、局长、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8、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或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至少每季度对一个车间(工区、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0、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11、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16条 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等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6、责成纪监部门参予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7条 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组织落实。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经行政正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编制好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5、协助行政正职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安全周”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限期完成。
6、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7、参加或主持(行政正职不在时)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一级的安全分析活动,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8条 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审批非标准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5、参加并协助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6、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
7、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9条 企业其他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落实内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4、分管劳动工资部门的行政副职,应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理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使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生产第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工人,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处理劳动纠纷。主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做好因工伤亡及比照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等劳动保险工作。
5、分管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电力部及有关上级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健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主持治安及防火委员会的工作。
6、分管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及有关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订安全行车(船)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主持驾驶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筹措资金,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8、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分管计划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建施工计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订计划,防止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促使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协安全生产。
10、分管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把安全指标作为经营承包工作中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及时兑现。
11、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负责健全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12、分管物资(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劳保用品等,下同)供应工作的行政副职,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物资,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
13、分管生活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生活后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及上级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4、分管生产、基建、多经企业的行政副职,都要按照上级有关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临时工要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安全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20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期限整改。
4、参加本企业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生产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四章 车间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21条 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车间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厂(局、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车间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车间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车间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6、领导本车间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组织本车间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22条 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不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参与研究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带领车间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第23条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1、车间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参加本车间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查(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5、参加本车间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6、负责审查本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三不放过”。
第24条 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本车间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5、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本车间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五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25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系统(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开展好本班的定期安全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车间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查、修造、试验等。
第27条 由于各网省公司、各基层企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网省公司、各基层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8条 由于各企业行政副职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设置和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企业自行制订。
第29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施工职责,在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30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31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要求,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河道管理部门要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河道砂石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河道管理部门发给准采证,并在指定的采区按规定的范围、深度、采期和其它要求进行开采,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采
砂石土料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市区河段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城建部门的堤防管理机构批准。河道长度不超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
在航道内采砂应征得航运部门同意。
四、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批准部门交纳砂石管理费。
收费的范围和标准:
(一)河道管理部门收取砂石管理费:每立方米混合砂五角,每立方米加工砂七角,每立方米河流石一元。
(二)负责调拨砂石的部门,可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调拨管理费。乡镇企业部门对其所管辖的砂场,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三)第(一)、(二)项收费,仍从国家规定的砂石销售价格内收取。
(四)征拨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取其它砂石管理费。对应交的砂石管理费连续三个月不交者,由批准部门吊销其准采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河道管理部门免收砂石管理费:
(一)军需用砂(不包括建造营房和家属住宅用砂)。
(二)乡道建设和维修用砂。
(三)农田水利、防讯抢险、施砂改土等用砂。
(四)航运部门疏浚航道的砂石。
(五)铁路部门自采。用于哈尔滨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防滑砂及线路,桥隧站场维修用砂(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用砂)
(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砂石管理费的用砂。
六、河道管理部门收取的砂石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工程维修及河道管理人员开支。
各地砂石管理费有盈余的,省河道主管部门可提取盈余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年末集中存入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作省内无砂河道管理的调剂资金。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砂石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河道砂石管理费要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做他用。
八、免缴开采砂石管理费的自采自用砂场开采砂石可能对堤防、防洪及其它用河单位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河道管理部门应事先提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出技术鉴定,开采砂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否则要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九、不经批准和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滥采砂石土料物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
十、过去省内颁布的有关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管理费收取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0月14日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行使保护职权;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配合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制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干扰行为,积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对干扰事件做出处理。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他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六条干扰源及其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入的其他干扰源及其最小允许距离,由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组织专家确定,并报省地震工作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震台(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划定其观测项目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含有多种观测项目的地震台(站),依据其拥有的观测项目中所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确定其保护范围。

第八条地震台(站)应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志,明确标明其保护范围、所禁止的干扰源(干扰行为)以及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地震台(站)环境保护标志由省地震工作部门统一确定格式,由地震台(站)上级主管部门制作。

第九条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地震台(站)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地震监测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的活动;

(二)移动、损坏、拆除或盗窃与地震观测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三)切断、损坏线路,在地震台(站)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四)利用地震观测井(水点)超量取水。

第十一条在各类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内,严禁设置相应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距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十米范围内挖掘土石,在距地震传输设备二百五十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二)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二百五十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距地震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土石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四)在距短水准观测场地水准测线两千米范围内有铁路通过,五十米范围内有国家和省级公路通过,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大型厂矿或从事采石、钻井及其他影响观测作业的活动;

(五)在距安装地倾斜仪器山洞三千米范围内,开采地下深层水、油田注水,从事爆破活动;在一千米范围内构筑对观测有影响的设施或大量堆积物资;

(六)在距从事地形变观测的山洞的顶部一千米范围内破坏植被或进行土石开采。

第十三条在距地震观测井(水点)一千米范围内开采观测层位地下水,须经当地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事先征得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议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全部费用,并在新设施开展监测工作满一年后,原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第十五条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建设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地震工作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七条地震台(站)工作人员发现干扰行为,应责令其停止干扰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因不及时采取制止措施造成观测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未造成观测事故及财产损失的,责令其立即恢复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地震监测台(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