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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5:47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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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区(县、市)法援中心:
  现将《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如在县(市)开庭审理,也可直接指定开庭所在地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殊情况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必要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律师辩护。
第五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第六条 刑事被告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并能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人均经济收入在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高出20%以内,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指定辩护的。
第七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可不予提供援助:
(一)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提供法律援助并已援助终结的;
(二)以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第八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在县(市)开庭审理的,承办法官应将该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材料的复印件留交所在地人民法院,以便所在地辩护律师查阅、摘抄。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在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人民法院符合条件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被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的律师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能。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刑事辩护时,应附刑事案件阅卷表。承办律师阅卷后,法院应为其签章。律师应将刑事阅卷表装入业务案卷备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复印本案必要的材料予以免费。
第十四条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官和援助人员应向各自的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反映,以便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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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监 察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监发[2005]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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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 2004 〕 28 号 ),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 二 )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三 ) 案件调查报告 ;

( 四 ) 有关证据材料 ;


( 五 )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三条 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作品的水平。
第五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授予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组织建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满10年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三。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 〖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体或个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
(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
(三)作品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十条 报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
(七)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八)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九)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
第十一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期间为5月至6月份。
第十二条 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也可由其书面指定的其他主编或合作者申报。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作品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 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作品和其它证明领取《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书》,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对确定奖励的项目向社会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部门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
第十七条 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8000元奖金。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
(一)专著类: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部分获得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报省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级社会科学奖励的成果,再获上一级社会科学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社会科学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社会科学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办法所称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是指被纳的报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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