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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0:48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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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举办五年一贯制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希望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明确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

联 系 人:任 远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 0371-69691878(传真)
E—mail :renyuan@hadoe.edu.cn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04〕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进行查询统计,对学校信息进行管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系统”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本“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

第二章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第五条 “系统”是基于B/S架构开发的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不同的权限来实现不同的管理功能,权限分配依次为:领导查询、一般人员查询、学籍管理员、毕业证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等不同工作角色。其中领导查询是独立于其它查询系统之外的查询系统,领导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权限查询不同范围内的数据。其他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权限依次为:

(一)省级

1.省级系统管理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升级;对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定时离线备份;对学籍信息录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学籍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五年制和“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职业院校的非普通中专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学生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二)市级

1.省辖市(扩权县、市)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

2.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三)县(市)级

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进行查询统计。

第六条 学校的用户名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原则进行编制,并下发给学校。学校登录后应对学校的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七条 专业大类及专业管理应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种植类等19个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03〕99号)的分类要求,另增设体育大类。个别没有归属的专业用“其它大类”表示。学校现开设的专业名称应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标准规范填写。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专业信息进行编制设置。

第八条 班级管理按照学校现行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班级名称不得重复。

第三章 录入与审核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同等学历以及以上的有意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且满足报名学校招生条件的人员都可报名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学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为已报到的学生注册正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

补录和错误信息修改时间为每年的学籍正式注册结束至下个录取批次的前一个月,在此期间,学校录入学生和修改学生信息需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操作。所有补录和修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系统”是一个基于B/S架构下的网络在线的软件系统,它支持多用户、多地点同时在线录入。为了便于学校对本校的学生信息的使用,系统还支持学生学籍信息导出。

第十一条 “系统”的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入学方式;招生录取批次;计划类别;生源类别;专业;班级;准考证号;中(高)考成绩;学生身份证号;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学籍号;学生图像信息以及其它相关需要扩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系统”产生的学生学籍号是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共十三位数,依次为:两位数入学年份+两位数省代码+两位数省辖市(扩权县、市)代码+三位数学校排序+四位数学生自然序号。

第十三条 在学校新生录取和注册完成后,学校学籍审核员应针对学生信息逐一核对,确保无误后将学生信息审核提交备案。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任何学籍变动都应在上一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有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无故旷课超过两个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退学申请,经由上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退学手续。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学生未修满一年课程的可出具学习证明,修满一年学习课程者可出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班,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经网络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类别为普通中专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市属、县属学校其它计划类别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系统内增加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成功后,其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学生新的学籍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它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需要及时修改。“系统”记录学生转学的流程,并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中显示。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转学。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学籍号。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休学、退学、转出、死亡等类型的学生减少,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减少”一栏中登记,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复学、转入类型的学生增加,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增加”一栏中登记。如果学生以前在数据库留有档案,则可以恢复以前的档案,如果没有档案,学校则应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申请,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的唯一依据。“系统”内不包含的学生信息,该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至三年。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年以下学制不能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所在学校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如下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根据“系统”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普通中专、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3+2”分段制中专段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证验印;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毕业证验印时,只需根据“系统”产生的当年毕业生库中的信息按毕业证号(即学籍号)顺序核对即可;

(四)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六章 学籍信息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书的唯一依据,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系统”开始运行的初始化阶段,学校应组织人员录入当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专业信息、班级信息,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录入完毕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经过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两级审核后方可正式备案。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任何改动都要及时备案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备案,学生各种信息的变更都应在当月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根据查询权限向特定人群开放,同时也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的后台支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为避免多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技术支持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对于学生的某些个人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七章 软、硬件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应保持网络畅通,并能及时准确上传学籍信息。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提供本系统的服务器等硬件支持、软件的开发和网络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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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
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
公安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工作进行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
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对娱乐场所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得申办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关系顾客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
点设立,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分部门、分级审核制度。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接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及发展布局等对其进行立项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文化经营
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消防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须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娱乐场所(包括内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开设娱乐场所,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负责审核。
地(州、市)、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登记。
省文化厅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的总体发展规划,地、州、市文化局依据省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条 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必须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合并或分设娱乐场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改建、扩建娱乐场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拆除或者暂停营业的娱乐场所应
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方可上岗。培训办法、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定的标志。保安人员着省公安厅统一规定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四条 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价格及收费,必须按等级明码标价,娱乐场所的分等定级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禁止经营各类具有退币、上分、猜号、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文化娱乐中介、代理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
入娱乐场所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九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含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一律禁止在包房内单独设置小舞池、楼中楼等娱乐场地,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方式和内容文明健康、规章制度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全省现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1999年7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首先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发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持新换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
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5年的,或者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根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重新审核手续的,由文化、公安、卫生部门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按无照经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一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附: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国务院:

近一个时期,粳米、菜籽油的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均大幅度上涨,期货交易中出现了过度投机,少数会员所持合约量过大,买卖双方对峙的现象。粳米、菜籽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期货价格的上涨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涨价预期心理”,不利于国家稳定物价政策的实施。

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经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现就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实现平稳过渡:每个交易所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每个月结束时的持仓量即为下个月的最高持仓限
量;各交易所要严格限定每一客户在交割月份的持仓量;未平仓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交易所均不得推出新的粳米、菜籽油期货合约。
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发展:
(一)各期货交易所每个会员对某一品种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市场总持仓量的15%;各交易所均需按规定建立大户申报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严格限制交割月份的持仓量;禁止交易所发布市场预测信息,严禁内部工作人员泄露交易秘密,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诱导会员或客户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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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将受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或诱导客户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价格;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必须有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补办手续或退出期货交易,违者由其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具体办法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期货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管理权限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交易所期货试点及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交易
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为及时调控期货市场,证监会可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某个品种的交易,暂停品种重新上市也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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