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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6:41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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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网站: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剑网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等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加强主动监管、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其中,“加强主动监管、规范版权授权秩序”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避免侵权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网络监控数据,将悠视网等15家网站纳入主动监管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促进这些单位的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版权管理水平、避免侵权纠纷,在行业内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凡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侵权投诉和权利人的通知,要对照主动监管作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核查本单位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未取得授权或权利状况不明的作品要及时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各单位应于9月2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及“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3)、“主动监管网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4)。
  希望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为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表率。希望未纳入主动监管范围的相关网络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学习、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的作用,做好引导、监督工作。

附件:
  1.主动监管网站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7439590173.doc
  2.主动监管影视作品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8325451465.doc
  3.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112180955.doc
  4.网站自查自纠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866288636.doc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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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怀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闻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未实行格式化的医疗广告,一律师停止发布。

继续暂停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合肥市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医疗广告格式内容发布的,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同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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