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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32:08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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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
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6.主要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四、经批准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
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五、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须按国家建设部(1986)43号文的规定办理;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六、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七、经登记注册的外来施工企业与本市施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汕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其经营活动要与企业在本市注册审定的承建范围的内容相符,严禁超越承建范围承提工程任务;
3.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6.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7.注册期满后,需继续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要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8.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并依照《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外国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业申请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28号《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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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1〕3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学生“小饭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和其他危害学生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四条 “小饭桌”供应的饮食必须符合营养卫生要求,能够满足就餐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五条 “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市、区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饭桌”监管职责分工:
(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饭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制订“小饭桌”的卫生要求,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和“小饭桌”经营负责人进行卫生标准培训和达标指导,对“小饭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收集、整理和利用“小饭桌”监管有关信息,对“小饭桌”消费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调查处理“小饭桌”违法案件,对“小饭桌”进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饭桌”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三)教育部门应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就餐,并配合各街道社区调查本辖区“小饭桌”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噪音扰民等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安全保障,维持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并依法处理,同时要负责对“小饭桌”进行安全及消防检查和指导,督促经营者做好安全工作;
(六)物价部门负责对“小饭桌”的经营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小饭桌”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
(七)街道和社区负责掌握本街道、社区“小饭桌”的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无证、无照或存在隐患的“小饭桌”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小饭桌”开业前应向辖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后方可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小饭桌”应亮照经营,将许可证、执照放置在醒目处。经营负责人要与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市“小饭桌”有关要求: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就餐和休息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不得低于8平方米,小饭桌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必须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通风换气效果良好,室内禁止吸烟,床上用品和沙发椅套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七)“小饭桌”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开办“小饭桌”;
(八)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
(九)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有凉菜间且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的方可制售冷荤凉菜,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提供就餐,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十)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清洗水池不得少于2个,厨房应安装抽油烟设备;
(十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十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小饭桌”的,由餐饮服务、工商等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撤销毛迪秋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毛迪秋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撤销而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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