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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51:25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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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科工贸信委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提供展会、会议情况的有关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展会。

  重要展会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人民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展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在深圳举办,或其他办展机构举办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会。

  (二)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重要展会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资助不超过五届。

  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资助不超过三届。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二)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资助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资助。

  (四)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资助。

  (五)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资助:

  1.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两款资助可重复获得。

  3.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品牌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资助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每年年初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重要展会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应在项目举办前6个月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其资助申请予以立项。

  (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对己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计划。

  (三)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审核上半年的项目,次年3月底前审核上年度下半年的项目,制定资助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举办时报请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完成后,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会展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金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十九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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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政策,市、区两级征管”体制。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徐州市地税局负责执收;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可委托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环卫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的范围具体负责执收。
第四条 市、区政府委托征收范围:
(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部、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驻徐部队的征收工作。
(二)徐州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及市以上企业(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
(三)各区委托征收范围: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2.区及区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
3.辖区内住户(含暂住人口);
4.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单位总部集中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各分支机
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交所在区财政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由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费用。
(二)市区内的单位,应按照上一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缴纳。
(三)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 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市
场(点)主办单位缴纳。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4.建设(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经批准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运输
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服务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
5.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装潢和建筑垃圾,由负责收取该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负责运送。
对第1、2、3项涉及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再执行按其职工人数征收的标准。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居民和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凭有效证明
经所在地的区政府(市属福利院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所产生的生活、生产、营业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对单位征收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个人征收的,使用专用定额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由执收部门分别向市、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执收单位按时上缴所在地的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弥补本区保洁人员和门前三包人员工资、环卫设施设备购建、市区垃圾收集运输等
费用的不足部分;市执收单位按时上缴市财政专户(7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入汇缴),专项用于市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工业生产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处理费的收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收好、收足城镇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
务费,专项用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宣传、奖励和改善征管部门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未按标准和期限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
金(滞纳时间从7月1日起计算);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收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户不
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向住户所在单位送达“城镇垃圾处理费协助征收通知书”,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征收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各区政府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7日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旧城改造的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及各区政府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地价和房价,由市土地、价格部门会同房管、建设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 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第十条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m2。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
第十二条 选购定销商品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编制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二、用地选址
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分布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考虑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选址,合理布点。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三、手续办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定销商品房建设立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规划设计。
四、价格确定
1、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5-20%的优惠幅度确定定销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建设标准及室内配套设施。
2、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建设部门按照定销商品房限定价和5-8%的开发利润核定。
3、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五、土地出让
1、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确定。一般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进行,少数地块经市建设、国土部门同意,也可按“限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
2、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和房屋销售监管协议。
3、市房管部门办理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一并转移给竞得人。
六、工程建设
1、定销商品房建设必须按市房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与单体平面设计方案实施。
2、定销商品房建设应由市房管部门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3、明确定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后的奖罚标准。
4、定销商品房应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优良。
5、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验收结算
定销商品房竣工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附件2:

附件2: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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