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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0:02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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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2〕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和答复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第四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指派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
  6.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向其发出转办通知。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通知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草拟并向市法制局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三)市法制局根据应诉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行政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派人员直接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该单位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该单位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接到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部门、镇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或参加听证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听证。
  在庭审或听证过程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和听证主持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赔偿相对人,或者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能配合的,应书面答复法院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在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
  (四)败诉原因及责任情况。
  (五)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行政案件数据及行政应诉情况报市法制局,作为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和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应诉工作职责造成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于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中山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3号)及《中山市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07〕2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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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计价格[2002]928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大容量IC卡价格调整的请示》(天工财[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强化纳税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要求,你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软、硬件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升级,新系统采用了32K内存的大容量IC卡。鉴于32K大容量IC卡芯片的直接采购成本相对于原来的2K内存IC卡芯片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意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从每张79元调整为105元。
  本通知自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合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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