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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1:09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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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三)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至开工建设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备案项目备案后至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受理项目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其它节能评估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负责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及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

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

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

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

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

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

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

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

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

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xls


http://www.hbjw.gov.cn/publish/20111221/2011324564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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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9〕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同城合一、资源共享”,实现“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招标评审”。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管委)是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招标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局集中行使: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和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规定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八条 市招标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事前参与了解(项目进入市招标中心之前)、事中集中监管(项目在市招标中心交易的全过程)、事后协助监督(项目成交后的履约情况),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三)受理并审核进入市招标中心的交易项目,审批招标采购交易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备案;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交易结果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类专家库、供应商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五)依法监督管理进入市招标中心的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建立国有投资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
(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处罚;
(七)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
(八)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九)市招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移送市招标局,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招标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接受市招标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操作程序、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经市招标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料;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统一接受并管理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
(六)统一安排并管理开标、评标场地,组织开标、评标;
(七)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建立供应商、投标人及竞买人信息库;
(九)根据招标采购单位委托,负责代理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依法组织实施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并保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查、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未集中采购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对其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局。应当招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标局。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采购、出(转)让人持交易项目批准文件到市招标局办理交易申请手续,市招标局审批交易方式后交市招标中心办理;
(二)市招标中心在收到市招标局审批办理项目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受理的有关材料及拟定的招标、采购、出(转)让方案报送市招标局审核;
(三)招标、采购、出(转)让信息和文件经市招标局审查后,由市招标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及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探矿权出让方案、文件、公告发布,由出让人按规定实施;
(四)市招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交易活动场地和日程,在中心内公布并报市招标局;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市招标局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开标评审活动应在市招标局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市招标中心应按规定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六)公示期满,对交易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由市招标中心代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报送市招标局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证明、过户手续;
(七)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依法与中标人、受让人签订交易合同,报送市招标局和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八)市招标中心在交易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将交易活动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期向市招管委、市招标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交易信息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招标局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重大工程、土地矿产出让,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招标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招标局发现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规及时会同市招标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招标局。
第二十条 市招标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不招投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二)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入招投标采购市场的,采取不同方式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六)串通招标或者串通投标的;
(七)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八)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采购人,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违反前款规定的投标人、供应商,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两年内取消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并公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两年内取消其参与蚌埠市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未经备案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出(转)让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三)在评审中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而打压其他投标人的。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不支持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市招标局、市招标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市监察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0号

各局、办、科、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第一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干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承办省政府文件、指示在我市贯彻落实的行文工作和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拟稿和审核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委转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第五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和审核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
  第六条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八条 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九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市政府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向各级各部门和市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向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各类政务信息,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和印发《思茅政报》。
  第十五条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接待工作。负责市政府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信访局、法制办、无线电办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和室务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有关领导和局、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市政府领导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协调需要统筹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所属部门、单位向办公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副秘书长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条 秘书长协调会议。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形成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室务会议。室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情况。
  (三)安排部署工作。
  室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由室领导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收发工作。对收到的公文要进入公文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加盖首办章,按业务分工送相关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对口联系的秘书科。除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件等紧急公文外,各局、办、科一般不得直接签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局、办、科收到需要办理的请示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从收文、登记到拟办、印发总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对于一些需要协调统一的请示事项,应尽快协调研究,抓紧办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复或函复。对越级的请示件,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印发的文件,按《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及其他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凡各局、办、科办理的公文,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实行科负责和检查把关制度。凡经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由相关局、办、科负责校对清样稿,经局、办、科领导审阅签字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机要文书科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文件审批单”、“拟文稿纸”、“文件审批单附页专用笺”以及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按《保密法》规定定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确定专人保管,严格传阅手续;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密规定登记清退统一销毁。

  第五章 文秘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负责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校对,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督办市政府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随同政府领导外出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自己和岗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拓宽视野,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开展工作,使拟办的公文和材料成文快、思路新、有实效。比较熟练地掌握电脑应用、网络知识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紧急的材料和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秘人员办理公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修订印发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一般性公文办理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承办;重要公文由市政府领导安排,经市政府领导授权也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办理;涉及政策性、保密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办理由市长安排,经市长委托也可由其他市政府领导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省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后,再下发执行并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函、承诺,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并征得市政府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相应秘书科通知并承办,相关科室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搞好会议服务。

  第六章 文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要文书科文印室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文印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往来,设备摆放要合理整齐,保持清洁、干净。文印人员接到经审核签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有关科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六条 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杜绝来历不明的软件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文印室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大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做好耗材预算、设备检修等准备工作。购入耗材要严格检查、核对、登记,谨防差错。
  第三十八条 文印人员要爱护文印室的各种设备,掌握机器的基本性能,能熟练操作,掌握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和一些维修知识,发现机件磨损,要及时报修、更换,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文印员要坚守岗位,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尚未公开的打印材料,一律不得外传。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恳,特事特办,随叫随到,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印章保管: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市政府主要领导等印章,由机要文书科按照“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二)上班时公章须置于锁具牢固的柜内,随用随锁。日常情况下,印章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指定负责人临时代管。
  (三)用印在办公室进行,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印章外出使用。
  (四)保障印章安全,发现印章被盗、被窃用、被仿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保护现场,报告公安部门侦查。如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印章被窃,应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认后方可盖印。
  (二)凡以组织名义对外联系公务,需使用政府或政府党组印章,须由用印科室视情况分别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长、分管副市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审批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正常的公文加盖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外部门、外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市政府或办公室印章的,应填写用印审批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五)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拟文稿纸所写的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六)用印规范,取印用印应准确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机关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纳入归档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传真、会议记录、合同、责任书、重要电话记录、领导人讲话稿、重要照片、录相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光盘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各局、办、科、中心要及时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市政府机关各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和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文秘人员承办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含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存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人员,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文档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使用文档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

  第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机关保密工作的需要,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有关科室负责人、文书传阅人员(机要秘书)、专职档案员组成机关保密工作小组。保密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安排部署机关保密工作,检查监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保密管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经济监测数据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机关人事机密和党务、政务机密。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阅文室,未阅处完的,次日再送  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在公用电话和公共场所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
  (四)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购物、参观及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交阅文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各科室在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其他涉密文件、资料未经保密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印的,视同正式文件管理。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各科室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和文件柜。涉密文件、材料要按规定交档案室清销或归档。
  (六)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中传输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坚持密电密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七)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应清退、销毁的密码电报、涉密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统一清退、销毁。“三密”文件销毁前要造册登记, 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报保密部门备案,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销。
  (八)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密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四十九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副秘书长,各局、办、科、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首办局、办、科、中心要组织落实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进行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对外交办时统一编号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通知。对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五十一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章 办公自动化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五十三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办公自动化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掌握网上办公技能。新调入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办公自动化操作技能。
  第五十四条 搞好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理技术性故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处理好来往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春节”、“五一”、“国庆”法定假日实行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带班、科室领导值班制。
  第五十六条 对各县、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向下一班报告本班内的重要情况。值班人员夜间收发的文电,视紧急程度经请示后及时处理。对擅自离岗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增加值班人员时,其他备班的值班人员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每天收发的机密文电及要情,不许向无关人员讲述和透露;不得将机密件带回家;不得将亲戚朋友带到值班室;不得把市政府领导的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无关人员。
  第六十条 做好值班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爱护好值班设备和物品。
  第六十一条 值班人员对夜间和节假日收发的文电要进行及时处理。收发文电等级的划分及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 特 提: 当天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特 急: 3天内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加 急: 5天内要办完的较急事项
    ★平 急: 10天内要办完的稍缓事项(未注明等级的均视为平急)

  第十三章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以下情况必须在6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委:
  (一)市政府所在地城市3级以上有感地震,其他地区5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二)飞机失事、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水运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及自然灾害。
  (四)一次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或涉及15人以上重大中毒事故。
  (五)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50人以上有到省委、省政府上访可能的,30人以上有进京可能或特殊人物、影响面大的上访事件,当地发生的参与集会人数分别在100人以上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行为的事件。
  (七)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和城市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八)各种重大疫情。
  (九)其它各类重要情况。
  第六十三条 以下情况必须向市委报告:
  (一)市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待来思的副厅以上省内外领导干部或国内外政要及重要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涉及旅游安全或者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拟要求县(区)党委书记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庆典等。
  (四)达不到向省政府报告标准的地方重特大疫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十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一)实行对政务信息的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采用情况。
  (二)执行信息考核评比办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实行信息专报制度,重要信息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报,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行信息审批制度,凡市政府办印发的信息,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发布、专报或印发。
  (五)实行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通过思茅市政务信息网对外发布信息,使外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
  (六)实行网络报送为主,纸质报送为辅的信息报送方式。
  (七)按月编印《思茅政报》,每年编印十二期。

  第十五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把办公室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市政府办事机构。
  第六十六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办公室工作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全室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七条 建立办公室理论学习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副调研员和党总支部委员、综合科负责人参加,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科及以下干部的学习,以局、办、科为单位组织,每周至少一次。分期分批选送干部参加各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在职干部的五分之一。适时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坚持“二五”理论学习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由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安排部署工作,传达秘书长办公会决定,讨论需要职工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章  考勤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请休假制度,协调安排好领导、职工的年度休假事宜。
  第六十九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科室负责人外出须事先报告并经分管室领导同意,科室工作人员有公事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同意。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原则上先请假后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必须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日内由相应科室科长审批,3天以上10日以下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10日以上由秘书长批准;
  (二) 副科以上干部请假3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三)副秘书长请假3日内由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章 干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办公室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办公室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
  第七十三条 严把人员调配关。凡调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综合素质好、政治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和业务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科级以下人员调入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调入人员一般应经过3个月至半年借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合格者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诫免谈话。
  第七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办公室机关科室干部一般每5年左右交流轮岗一次。
  第七十五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行文等程序进行。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第七十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老干部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八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七条 办公室处、科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团结干事。
  第七十八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资金、贷款、项目、土地的审批过程中为自己及亲属、朋友谋取私利,不准向下属单位要钱、要物、报账、借车;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机关各局、办、科、中心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章  交心谈心制度

  第八十条 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沟通思想,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和谐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的、情节轻微而不需追究党纪政纪的不良行为,由办公室党总支部对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科长、科长—副科长、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普通党员的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十二条 交心谈心的时间和内容由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确定,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办公室机关生活、交通、卫生、办公服务等保障工作,搞好办公区、生活区的管理,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房屋、土地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浪费。
  第八十六条 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必须报办公室确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况和整洁的车容。
  第八十八条 办公室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一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服从调度,不得无故推诿。未经行政科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更不得转借他人驾驶。若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视其情节对驾驶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因工作需要车辆若需转给他人驾驶的要经行政科领导同意。
  第八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努力提高个人技能,遵守交通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十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应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工作,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报告,及时修理,保证车况良好。
  (二)车辆修理一般定点在办公室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修理厂修理的,应事先征得行政科同意,方可修理。出厂前,驾驶员要按实际修理情况复核报修单,签字认可,严禁虚开报修单。
  (三)驾驶员更换材料须征得行政科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自行更换的一律不给报销。更换新的材料后,应交回旧材料。
  第九十一条 油料管理:
  (一)车队的车辆加油,实行定点记帐加油,到指定的加油点加油,驾驶员出车到思茅城区以外购买油料的,发票须注明车牌号,由行政科领导审核,分管行政的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室方可报销。
  (二)实行单车耗油定量管理。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每辆车的车况确定百公里耗油基数,每个季度核算公布一次。
  第九十二条 驾驶员在没有外出任务时,应按时上下班,并协助有关科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平时随领导外出或  接待,应做到领导在驾驶员在。

  第二十二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九十三条 接待工作分别由市政府接待处和办公室行政科安排。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外州市政府组织的考察等由接待处统一安排,其余由行政科负责接待。
  第九十四条 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凡纳入接待处接待范围的须由行政科出具接待通知单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交接待处办理。凡纳入行政科接待范围的须经科室领导报请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食宿、用车等按有关接待标准办理。
礼品以思茅特色产品为主。一般情况下,礼品分别由接待处或行政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个人不安排赠送礼品。

  第二十三章 工勤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工勤人员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工勤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务服务及市政府大院的清洁卫生。同时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十六条 工勤人员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各个大小会议室的保洁工作。会议室在会前会后必须打扫干净。市政府的大小会议室一般不外借,如有外借,须征得办公室领导的同意。
第九十七条 为确保在非工作时间使用会议室,正常下班后公勤人员须将所有会议室的钥匙交到办公室行政科,以备夜间和双休日之用。
  第九十八条 绿化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市政府大院的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确保整洁、有序,努力创建花园式机关单位。

  第二十四章 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十九条 加强市政府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和市政府机关大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一百条 加强门卫值班工作,前来市政府找领导联系工作、办事的人员,应该先预约,并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办公区的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五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信访局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信访局实行领导负责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阅示。对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要到现场接待,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区)的领导按时到现场做群众工作,必要时办公室有关领导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工作。对越级上访的群众,由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将上访群众带回。驻外办事机构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局和有关科室负责办理,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切实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章 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法制办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上报登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执法监督及市政府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
  第一百零六条 法制办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行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百零七条 法制办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承担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等工作。承办事项由法制办相关科室及时、认真办理提出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章 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许可和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各行其道,保障合法设台用户和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完成市政府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无线电办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无线电管理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部署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无线电办要认真开展日常无线电监测,掌握辖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积极查找无线电干扰,对危害重要业务的干扰及时予以消除;充分发挥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和监测技术设施作用,为科学规划及管理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章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与驻地政府、企业和境内外客商的联系,认真做好对外经济协作工作,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好对外窗口的作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加强驻外办事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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