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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5:55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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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体科字〔2011〕223号


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前卫、林业体协,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单位,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进一步推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冬会)圆满成功,现就加强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体育的形象,更关系到体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自北京奥运会和温哥华冬奥会以来,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组织建设、责任制度、宣传教育、兴奋剂检查和检测以及改善国际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尽管我们在反兴奋剂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兴奋剂阳性事件仍不断发生,在一些单位中仍存在认识和管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落实、处理不坚决等问题。冬季项目由于项目自身训练比赛的特点,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二冬会是向全国人民展示我国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新成就,培养锻炼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促进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良好机遇。有关体育管理部门和各参赛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反兴奋剂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十二冬会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确保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十二冬会参赛单位较为复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十二冬会参赛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省参赛单位或本部门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十二冬会参赛单位要贯彻落实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代表本单位参赛的运动员在备战和参加十二冬会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兴奋剂问题。
对在国家队管理下的十二冬会参赛运动员,交流、两次计分运动员和代表地方参赛的解放军运动员,各有关单位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不出现管理空挡。
三、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冬会各参赛单位应当组织所属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开展以十二冬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反兴奋剂宣教活动,帮助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树立正确、积极、健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自觉抵制使用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十二冬会教育资格准入制度由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十二冬会各参赛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十二冬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必须通过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进行反兴奋剂宣誓,经参赛单位体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报反兴奋剂中心备案之后,才能取得十二冬会参赛资格。各单位应于2011年12月14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参赛资格准入工作,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审核通过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名单报反兴奋剂中心备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当积极协助相关参赛单位完成准入制度的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准入制度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将取消参赛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十二冬会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一)十二冬会预赛和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之日)进行的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为赛内检查。在此期间,组委会兴奋剂检查人员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要求参赛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
(二)加大赛外检查力度,开展覆盖面较大的随机检查,提高赛外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项目、重点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各单位应配合赛外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阻挠和借故推延检查。
(三)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以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十二冬会。严厉禁止实施未经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兴奋剂检查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禁止将兴奋剂检查样本送交反兴奋剂中心之外的检测机构检测。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总局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供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食用的肉制品开展克伦特罗专项检测,并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及营养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药物或方法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十二冬会兴奋剂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十二冬会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冬会参赛资格和十二冬会比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
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相关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二冬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1.取消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2.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十二冬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尚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给予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八、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对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28、87182329
传真:(010)67114862
E-mail:kjs@sport.gov.cn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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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2]17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教学和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

  1.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学科,是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设立以来,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学科规模拓展,科研成果显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明显提高,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质量,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科队伍素质,完善机构设置,促进学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高校主要担负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学科建设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把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二是遵循学科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三是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各主要组成部分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四是以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需求促进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的成果服务思想理论建设和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思路和目标。着眼时代特征,立足不断发展的实践,认真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经验,主动适应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凝炼方向、优化结构、提升质量、规范管理,实现学科的健康发展。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学科研究方向更加明确,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为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作出更大贡献,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势学科。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4.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和特点,抓住学科发展中带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战略性的重要问题,组织力量,汇聚队伍,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自觉地把学科研究方向凝聚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上来,并将其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部署、统一实施。用学科专业建设成果服务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5.加强科学研究。重视和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着力进行整体性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构建严谨、规范的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历久弥新的思想价值;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及其相互联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弘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不断推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6.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队伍的主体。要按照“一岗双能”、“一身二任”的要求,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不断强化学科意识,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积聚学科力量,整合资源,以项目为纽带,形成老中青结合的学科队伍。有关部门要制定学科队伍建设规划,通过若干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学贯中西、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层次领军人物,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一大批高素质的中青年理论骨干和教学骨干。通过举办各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到相关的研究基地进行访问研究,以及国内外社会考察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全面提高学科队伍素质。

  7.推进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基地建设。严格遵循学科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大力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布局,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从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建设经费、考核认定、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在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研究生导师培养任务。

  8.加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应处理好学科性质和研究特色的关系,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内在要求,合理设置研究方向;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充分体现二者的紧密结合;处理好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的关系,着力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关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要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要明确入学考试科目,其中一门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要求,对论文的开题、写作和答辩等环节加强管理。

  9.加强学科交流。要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系统内各学科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立足本学科发展,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学术研究视野,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学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0.规范学科建设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以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为依托,当前要着力解决学位点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分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单位要对导师队伍的准入资格提出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并至少承担一门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绩效的工作机制。

  11.加大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证经费投入,设置专项建设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筹措、分级管理。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课题。列入教育部专项工程建设的学校,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列入专项工程建设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建设水平。

  12.加强学科建设检查评估。要加强指导,适时地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学科健康发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开展学科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对问题严重的学科点进行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是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考核标准,经自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和安全生产业绩评定星级。星级为一星至五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与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与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考核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市直企业、驻扬单位由市安监局考核评定,其它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含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发局,下同)考核评定,其中,被评定为四星、五星的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初审,报市安监局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为基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见附件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进行考核。考核得分80~89的为基本达标企业,获得一星,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为达标企业,获得二星,且各考核大项得分均不得低于本项目标准分的60%。凡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星级评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加星与企业规模和往年安全生产业绩挂钩。企业规模以上年度产品销售额为分级依据。
年销售10000万元以上企业,截止考核之月,3年未发生从业人员死亡1人以上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事故(下同)的加一星,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的企业,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0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0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以下企业,8来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第九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月起摘星,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事故的,摘一星;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摘二星,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全部摘星。下年度考核时,按第六至第八条规定重新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对照《考核细则》自评得分达80分以上者,填写《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按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报当地安监局,由当地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安监局办公会议研究后评定星级。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评定后,由组织评定的安监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以安监局文件进行公布,并向企业授安全生产星级铜牌(样式见附件三)。一至三星级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经发局)授牌。驻扬单位、市直单位及全市四星、五星级单位由市安监局授牌。
第十三条 安监局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和对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凡列入关闭的企业,不予考核评定;凡列入搬迁的企业,待搬迁后进行考核评定;凡列入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企业,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对自评得分、见证资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不予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

附件二
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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