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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6:46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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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

1987年2月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人民。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购买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于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于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单位购买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
第七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八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事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贴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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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和承办。会议方案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办公厅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准备工作。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厅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第十条 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全体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反馈。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道部


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新兵、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的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支持和热爱人民子弟兵的具体表现。新老兵运输工作任务繁重并具有涉及部门多、新兵集中、老兵分散、时间紧、要求高、组织工作难度大的特点。为使新老兵运输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优先、优质、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老兵运输期限原则上要避开春节旅客运输,通常情况下,老兵基本为1个月,自12月1日起运,新兵基本为20天,自12月10日起运,均至12月底结束。
第三条 新老兵运输工作要认真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优先运输的原则,统筹安排,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均衡运输,确保安全正点,优质服务,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较大的车站要分别组成有驻在军代处参加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新老兵运输工作,铁路部门与军方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运输方案,保证新老兵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车站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要组织好新老兵的售票、乘降、中转和行李托运工作,较大的车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民政部门成立临时中转接待站,做好新老兵的食宿、医疗卫生等工作。为搞好站、车秩序,可请当地驻军或武警部队协助维持。

第三章 运 输 组 织
第六条 在全国新兵运输开始前40天,各铁路局根据驻铁路局军代处提出的概略运输计划和运输要求,协助编制新兵初步运输方案,做好运输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新老兵运输方案内容包括:
运输总人数、总列数、车数。选用图定旅客列车的日期、车次、始发、到达计划;预留车次、日期、车厢数、人数,到达及中转计划;铁、水路接运计划;铁路、航空接运计划等。
第八条 凡经铁路运输的入伍新兵,以及出西藏和新疆等边远地区需要统一组织运送的老兵,都要制定运输方案。
制定方案的原则:
一、树立全局观念,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在规定运输期限内,组织均衡运送。
二、安排铁、空接运方案时,在时间衔接上,铁路运输要服从航空运输。
三、始发、中转铁路局,要根据新老兵乘车计划最终到站,尽可能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四、局间交接计划要严格区分中转与终到,优先交接中转计划。车次、时间、人数、到站要准确无误。
第九条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部门和总后军交运输部在新兵起运前20天左右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对各单位编制的跨区(铁路局)的初步方案,进行统一调整、平衡、审定,形成正式运输方案。运输方案的铁路部分,以运输局文件下达。
第十条 新兵运输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铁路局要以运输方案为依据,认真研究,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搞好服务。

第四章 运 输 方 式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的新老兵全部乘坐客车(国际旅客列车与市郊列车除外),采取四种运输形式:
一、选用旅客列车
选用出局的旅客列车时,尽量选用能直接到达的列车,以减少中转;必须中转时,要注意车次的衔接。
为方便部队,在保证安全、不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新老兵在旅客列车不停车的车站乘降,铁路局管内的列车经铁路局批准;直通列车经铁道部批准,但每列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停车。
凡被选用运送新兵的列车,在使用区段内各站一律停售硬席客票,软卧仍按原票额分配计划执行。
仅选用硬座的旅客列车,软、硬卧仍按原票额分配计划执行。
旅客列车中凡有一辆硬卧代用硬座时,将该列车沿途各站的硬卧票额取消,其余硬卧票额由始发站发售。
旅客列车凡全列被选用时,编组中硬卧全部代用硬座,始发和沿途各站的票额全部取消,原规定的机车乘务员便乘铺位改在宿营车安排。
硬卧代用硬座时,严禁车站和列车将上、中铺发售给其他旅客。
通勤职工、通学学生准乘运送新兵的列车,但不准与新兵争座席。
二、在旅客列车中预留车厢
对于不足以组织整列运输,又不便零星购票的新兵,由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商定,应在旅客列车中预留车厢运送。需要预留外局始发列车车厢时,要事先与始发局商定,并报经铁道部批准。
三、有计划购买客票
老兵和零散新兵原则上采取购买客票、分散运输的方法。在新老兵运输前,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要主动召集当地驻军进行协商,根据运输期限和人员去向情况,统筹安排,均衡运送。按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纳入旅客运输计划。老兵乘车不宜集中同一车厢,特别是不同部队的老兵要尽量分车厢安排。保证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车站,应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车票。
四、加开列车
各局在情况需要时,亦可利用临客运行线组织加开临客整列运送新兵,所编列车不得少于15辆,其中配行李车、宿营车、餐车、隔离车各1辆,并按规定配茶炉车和广播车,同时要保证供电、供暖。在管内也可以使用客车底开行军列输送。

第五章 运 行 组 织
第十二条 经铁路运输的接兵单位,要派人于起运日期5天前,到始发车站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乘车手续。
第十三条 站车要严格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如经批准方案变更时,由始发铁路局(分局)客调、军代处,分别提前通报中转和到达局(分局)客调、军代处。
各级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等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按照分工组织好接到与中转工作。
第十四条 凡纳入计划购买客票的,由始发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在落实始发计划后,直接通报中转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
第十五条 接兵部队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客调和总后军交运输部调度室共同批准,铁路局管内发到的由铁路局客调和驻铁路局军代处共同批准。需要中转换乘的要及时派出联络人员,提前3天凭介绍信和联系人有效证件到中转换乘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和当地的中转接待站联系办理中转换乘等事宜。
第十六条 车站要保证新老兵优先购买客票、优先进站上车、优先中转换乘、优先托运行李。有条件的要开设专用候车室和售票窗口。
第十七条 各级铁路部门和各级军代处要密切协同,加强调度指挥,确保按计划组织运行,认真做好运输协同配合工作,保证安全。

第六章 途 中 管 理
第十八条 各局担当新老兵运输的列车,要选择业务素质高、政治思想好、应变能力强的同志值乘,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加强宣传,提供方便,创造良好的旅行环境。
第十九条 途中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驻车站军事代表反映。无关人员不得搭乘列车。对触犯刑律的老兵要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新兵由部队处理。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新老兵途中饮食供应工作,编组中挂有餐车的列车,新兵一律在车上用餐,沿途有关站段要做好餐料补充,上水站必须保证全列满水。
第二十一条 对运送新老兵的列车,各级调度重点掌握运行情况,部队及站、车人员要严格按计划组织乘降,保证安全正点。列车晚点后要积极组织赶点,赶不上接续车、船时,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安排中转。人员漏乘时,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途中发生伤、病情况,铁路要与军方配合,就近救治。其医疗费用由当地征兵部门支付。对危重伤、病者,部队要留人料理,负责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送新兵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采暖期,各局要做好站、车的防寒工作,保证暖气供应。并加强“两炉、一灶、一电”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新老兵运输期间,各直通旅客列车的列车长,不论本次列车是否有乘坐兵员计划,都必须到始发站所在客运(列车)段派班室或车站计划室报到,联系新老兵运输有关问题,接受并保证良好地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老兵运输中发生的组织方面的问题,兵员之间或兵民之间纠纷、兵员伤病等问题,站车工作人员要积极妥善处理,并将情况上报,车站报告所在分局,列车报告列车停靠车站(运行途中为前方停靠车站)所在分局和本段领导;站、车人员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通过分局、路局及时将情况上报铁道部客调。

第七章 行 车 托 运
第二十五条 新老兵运输期间,乘坐火车的新老兵可免费携带35公斤随身行李,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军运办理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信;购买客票分散走的,凭车票及退伍证,于乘车前3天至5天办理行李托运手续,铁路按行李计算运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行李托运,车站开具托运行李票,要一人一票。有条件的车站,可以派人到部队驻地办理托运,部队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和托运武器、弹药、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部队要负责检查把关,车站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施封条,免检托运。对于部队施封免检托运的行李,站车有权抽查,如发现行李夹带和随身行李携带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要立即收缴,并通报所在部队及其上级领导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理托运行李,要严格按行李托运要求,拴挂货签、自备标记和内附标记,也可在行李包装外面标明发站、到站、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并注明醒目的“老兵行李”字样。
第二十九条 办理托运退伍老兵行李的车站,要优先装运,及时中转,做到人到行李到。行李到达后,托运人要尽快领取,免收保管费。

第八章 统计报告及总结
第三十条 各列车始发和中转站,要于当日将本站发送或中转的新老兵数量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汇总后报路局客调;各铁路局客调将前一天发送或中转的新老兵数量,报铁道部客调;铁道部客调每天将兵员运送情况制表,连同各局所报新老兵运输中的问题和好人好事,每天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形成制度。重要的问题,由铁道部向总后军交运输部通报,以利更好地相互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老兵运输任务完成后,各分局和路局客调要及时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铁道部客调于新老兵运输任务完成后5天内写出总结报告,报运输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 每年新老兵运输工作结束后,在适当时间,邀请总后军交运输部领导座谈,征求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意见,以期使此项工作不断改进,做得更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新老兵运输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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