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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4:03:41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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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22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3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2年12月9日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 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号、船籍港,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证书。证书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瞭望。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
  第十六条 鼓励渔业船舶加入渔业合作社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应当将编队队长、编队船舶等信息由渔业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级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队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险情且不能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等情况,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后或者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记录船号、时间、位置、纠纷原因等情况,并保留有关证据,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采取扣押船员、破坏通信导航设备等非法措施。
  第二十条 水产养殖经营人应当加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安全措施,当遇到自然灾害性天气时,应当立即组织海上作业和看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业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监管、宣传与培训、海难救助等工作经费;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对老旧渔船报废更新和安全设施配备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渔村(社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应当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教育和宣传制度,定期对渔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沿海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并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做好渔业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管理工作,保证渔业无线电台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生产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海上遇险渔业船舶救助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的;
  (二)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和抗风等级航行的;
  (三)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
  (四)临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
  (五)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未亲自驾驶船舶和指派专人负责瞭望的;
  (六)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未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
  (七)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以及配载不当的;
  (八)船员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作业引发海损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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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府办〔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或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  分。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市场管理,建立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工程设计单位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将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和应用。



  第四条 委托设计合同应明确约定,凡有虚报、造假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设计单位,一经查实,则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4、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5天扣10分/次;


  4、因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0.5%扣2分。


  第十条 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概算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1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3年内不能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3年内不能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设计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工期,维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及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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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向建军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向建军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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