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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9:06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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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白春礼  中科院院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马兴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兼国防科工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陈 豪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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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2002年5月31日司办通[2002]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是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将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通则》实施的宣传工作。
  现将《通则》第十六条 涉及的《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和《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印发给你们,望及时转发给各司法鉴定机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3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的函》(保监函〔2000〕)2号)和《关于申报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发证有关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0〕13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识》(财规〔2000〕3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下同)考试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含报名费用,下同)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其中:保险代理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60元;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90元。
三、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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