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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2:56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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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佑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晶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 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 法施行之日起到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

  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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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农村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农村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不断优化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3.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省份和受援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支教成果,进一步加大东部对西部的教育支持力度。

  4. 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认真做好县域内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规划;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各地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

  5. 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要抓住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契机,针对当前农村学校合格教师紧缺的突出矛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的新机制,可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岗位,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岗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于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方面做得好的地区,教育部在实施重大项目计划时,将优先予以奖励支持。

  6. 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7.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参加过农村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就业时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在做好选派城镇教师长期支教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组织开展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智力支教活动。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巡回下乡送教,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等形式,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师资不足的矛盾。各地也要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要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9.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建立支教师资供求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认真落实支教的相关政策。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1.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12.大力开展支教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支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支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两岁女童小悦悦的遭遇震惊了社会,也牵动着亿万人的心。一些人甚至表示要立法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处罚。但仅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是难以使得人们信服的,更需要法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小悦悦事件说明了中国道德的流失和沦陷,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呢?我们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一下:一方面,如今社会,物欲横流、发展速度快,生活在快节奏中,不知不觉我们的传统美德诚信、道德都流失了。面对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商人采取不择手段来谋取利益,诸如“假奶粉”、“染色馒头”、“地沟油”、“瘦肉精”等等事件。从这几事件来看,这类人被利益迷失了人的本性和良知,丧失了诚信和道德。另一方面,司法认定的公正与否,检验了司法是否尊重事实以人为本,如果不能客观公正地评判,失去的不仅仅是人心,还有道德的良知。以下几起案例,无疑不是很好地左证了道德天平的失衡:“老人摔倒无人来扶”、“南京彭宇案”、“做好事被讹”等等事件频繁出现。如今做好人好事不得好报,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沦丧,使人在遭遇伤害和需要救助时无法伸余援手,而在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面对司法上的不公正,做好事的人们已经心灰意冷,因此产生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心态。
法与道德也存在共同点: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又互相转化;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3、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互重叠渗透;4、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法与道德的区别:1、形成方式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而道德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形成的;2、行为标准方面,发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而道德没有;3、存在形态方面。法是一元的,其一元化的存在形态,使得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而道德是多元的;4、调整对象方面。法一般只关注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主观方面;5、运作机制方面、法具有程序性,而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形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6、强制方式方面。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属于外在强制;而道德的强制属于内在强制。7、争端解决方面。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只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会进一步缩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被人们所遵守。法理上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一种是不作为,不作为是对特定人员规定的不作为,如:公务人员、医生、警察等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从以上角度来分析,把见死不救入罪的话,不合乎法理的规定,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即“法不约束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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