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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59:28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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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试点,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方针是: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扩大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制止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农业发展新阶段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今年农村税费改革是否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中央不作统一规定。条件具备并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的,其改革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条件暂不成熟的,要选择若干县(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和基层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利益矛盾。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教育基层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要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同时,要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准确客观如实地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中央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农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不同从业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各地在改革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负担。一是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负担,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二是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四是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为减轻生产农业特产品农民的税费负担,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特产品税率。对某些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可从生产环节改在收购环节征收,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开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一定开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开支。在目前试点过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具体采取哪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出现的问题。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强行以资代劳,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各地要坚决执行。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方,要明确过渡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取消“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凡属于沿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属于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也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六)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县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改革和精减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设置机构,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这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在此基础上,精简乡镇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压缩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撤并小的乡镇。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村干部,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压缩村级支出。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农村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或教职工与班级数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校编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切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保证其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大力加强和改革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更好地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二)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一级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的原则,采用规范办法进行分配,不留机动。县、乡两级政府在安排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支出时,要首先用于发放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人员工资,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继续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责任人员和上级主要负责人,要坚决给予纪律处分,中央财政还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各地要采取措施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让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对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征收方式、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要加快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将农业税收征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是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哪些事可以议,哪些事不能议,要有明确规定。二是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公益事业任务,分类确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三是明确议事规程。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用于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五)切实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前,要重点治理面向农村中小学生的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订阅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对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同时,要防止出现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要继续落实好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加大查处力度。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要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中新出现的问题,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认真清理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应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能核销的核销。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制定乡村债务的具体处理办法,不能简单由政府背起来,更不能摊到群众头上,以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农业 农村 税务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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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推行地图内容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岗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图内容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考核认定,具备地图内容审查资格的证明。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
第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时,应当以持有上岗证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签署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上岗证的制作、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岗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照片、发证机关、国家测绘局印章、发证日期、编号、持证规定等。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TSC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六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地图内容审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三)两年内参加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国家测绘局)。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上岗证实行考核注册制度,每两年考核注册一次。未经考核注册或者被注销的,上岗证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注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注销其上岗证: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证条件的;
(二)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上岗证的;
(四)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被注销上岗证的,不得再次申请。
其他情形致使上岗证失效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可在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上岗证考核注册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进行。国家测绘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岗证的考核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将考核注册结果报国家测绘局,由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上岗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遗失上岗证或者损毁的上岗证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需要申请补办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学 历 专 业
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简历
何时何地接受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章)
国家测绘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备 注 (申请补办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除本表外,还应当提供同底1寸照片一张。


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日



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全面实施。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残疾人工作专项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福利彩票资金每年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有效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的各项保障工作。
社会各界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的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对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小学及初中学生、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中的小学及初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及中、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应给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予以资助。
第六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将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之中。在大型体育比赛中,增设残疾人体育项目;加强对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训练工作。
有关体育活动场所在为残疾人体育人才提供训练和比赛场地、器材方面要提供方便和优惠;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及训练时,残疾人所在单位应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对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鼓励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应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图书馆增设盲文书刊及有声读物。
广播电视部门要逐步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在新闻等重要节目中逐步增设字幕及手语播出。
各公益性文化单位对为残疾人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排练演出等要免费提供场地和服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游览博物馆、公园、风景区等自然、人文景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费投入,以政府为主导,卫生、医疗、残联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兴办和发展残疾人康复机构。积极推进社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助和优惠政策,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府减免、救助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费和诊疗费给予优惠20%。
第九条 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每少安排或安置一人,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5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财政和税收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不在代扣、代征范围内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大力兴办福利企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合的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招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为其安排适于身体状况的工作单位,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残疾职工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下岗、失业并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就业和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并提供减免费用的优惠和照顾。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医疗、保健按摩院(所)的,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其办理各种许可手续,协助解决场地,并酌情减、免管理费用。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和所得税。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各级国税部门对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收增值税;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依法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农村残疾人,应优先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对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应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对城镇残疾人特困户,可适当减免取暖费。对农村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优先列入“五保户”供养,符合条件的,优先送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当地的扶贫计划,重点安排,优先扶持。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残疾人进行包扶。在各种扶贫活动中,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残疾人户和能够帮、带、辐射残疾人的企业及扶贫基地申请康复扶贫贷款,各级农行应优先为其办理。
各地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农村残疾人户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社区活动场所,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对无房的城镇残疾人困难户,各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解决解困房。分配给残疾人的住房,在楼层分配方面应对残疾人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村残疾人申请建房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许可手续,并减免各种费用。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户纳入其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农村特困残疾人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肢体残疾人乘车时,其所携带辅助用具(轮椅等)免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残疾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反映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协调尽快予以解决或处理。
各级司法部门应积极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治安、刑事案件,各级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朝政发〔199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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