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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26:44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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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防治水害,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 (免予申请范围)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立米以下的;
(二)在本市灌区外为零星农田灌溉取水;
(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予或者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地表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办)具体负责本市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协同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经市地矿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审批原则)
本市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实施,并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第七条 (年度取水总量计划的制定)
本市地表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制定。
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公用局、市地矿局,按照本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地面沉降的控制和监测状况以及经批准的本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与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回灌计划相协调。
第八条 (地下水开采限制)
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开采地下水。
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
(一)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区域;
(四)可用自来水替代地下水使用的情形;
(五)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不许可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预申请及其审核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取水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上审批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已达成的协议原件;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前款第(一)、(四)、(五)项所列的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内容)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取水水源、地点;
(三)取水方式、日取水量;
(四)取水目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五)退水地点、退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六)节水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经市地矿局签署意见的,市地矿局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批准取水的,由审批部门在取水工程竣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公告)
审批部门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的要求)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
(二)定期填报取水报表;
(三)按时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取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时报送市地矿局。
持证人在市水资源办、市给水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资料,并接受有关的计量核定。
第十六条 (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待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影响本市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管理)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取水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变更)
持证人需要改变取水目的、取水地点或者增加日取水量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注销)
持证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原审批部门核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持证人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取水期限的延长)
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取水期限届满的9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由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拒绝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将按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责令其限制改正。
对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审批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取水登记)
凡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取水登记,经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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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86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党委
第五条 企业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生产经营,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厂长。小型企业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企业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搞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三、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对厂长提出的副厂长和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车间的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厂部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车间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科室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经济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意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 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 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 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 构
规 格 经费形式 编制总数 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 构 管 理
岗 位 其
中 领导岗位 专业技术
岗位 工 勤
岗 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 术 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 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 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 用
岗 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资格
时 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 “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 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
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 备 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7
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总数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 业
时 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 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 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 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 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 本表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9.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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