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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12:20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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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4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方已经基本清退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但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长期没有归还。对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反映十分强
烈。
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一律退还华侨房主。
1.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等)占用的,应在1985年上半年退还产权,并在两年内将房屋退还房主。
2.凡属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经分配给农民的,要积极、慎重处理。对于腾退后仍有房屋居住的农民,应给于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农民,有关部门应事先安排建房用地,供应所需建筑材料,根据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建好新房,勿因退房
使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产生困难。
3.凡属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继续拆除或改建。已被单位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该单位给予原房主合理的经济补偿;已被农民住房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国家、集体给予原房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已被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若原房主要求重建新房或复原,原宅基地应允许
原房主使用;原宅基地已作他用确难退出的,应优先另行安排。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1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对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用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的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一律不再改造

1.改造时未照顾到华侨国内、国外人口,留给应有自住房的,应按当时人口补留高于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
2.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应以1957年《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房主具备上述4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要求发还已按政策改造的私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三、代管华侨私房(含当时去台人员,后转为海外侨胞的房产),参照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3〕139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1.代管华侨私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若产权人要求发还产权,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即可发还产权。产权人的原自住房,如确需自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腾退。
2.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当时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社会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其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如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四、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五、腾退华侨私房所需经费,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解决。
1.属于部队的,在部队经费中开支;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开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2.私人占用华侨私房,退还确有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3.对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重,经费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决有困难的少数地区,中央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从1984年起,在3年内,每年由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专款,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根据情况,提出分配计划,由财政部专项下达。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为了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华侨政策。
2.加强领导。由于时间较久,情况复杂,牵涉面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难度较大。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任务较重的地方,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并组成得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3.摸清情况,制定方案,督促落实。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逐个市、县摸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分期分批解决,力争在5年内完成。各级领导和城建、房管、财政、侨务部门,都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告一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附件一: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桥、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4日)
(一)华侨
甲、凡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就是华侨。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有华侨身份:
1.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现已离开学校在国外就业或从事研究工作者(包括半工半读者在内);
2.侨批员;
3.在国外(不包括港澳)轮船公司(包括国外华侨资本代理,租赁或自行经营的)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4.伪外交人员脱离蒋介石集团而从事其他社会职业者;
5.解放后逃亡国外的人员,在国外从事正当职业者。
丙、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是华侨:
1.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2.出国留学生;
3.出国游历或考察的人员;
4.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5.居住我国边境经常来往国境内外地区的边境居民;
6.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协助建设的工人。
(二)侨眷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侨眷;
1.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和义父、母、子、女、其生活来源依靠华侨接济者;
3.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虽不依靠华侨的接济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但与华侨未分家者。
乙、侨眷身份的消失:
原为侨眷,如因华侨在外死亡或已归国而失去甲项各条构成侨着身份的条件者,原则上其侨眷身份即已消失。
丙、归侨的配偶及亲属是否算侨眷:
1.归侨在国内结婚的配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才算侨眷:
(1)配偶本人具有甲项所规定的三条件之一者;
(2)归侨再出国者;
(3)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者。
2.归侨从国外带回的配偶及其他亲属,如果是中国人,应当是归侨;如果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有在加入中国籍后、归侨再出国或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的情况下,才算侨眷。
(三)归国华侨:
“归国华侨”是华侨回国后的通称。不论回国时间长短,也不论自行回国或被迫回国,都可称之为归国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
侨导国外的华侨子、女(包括父、母未出国而子、女被亲友携带出国者),从国外来求学,现在还继续在国内学习的,就是归国华侨学生。

附件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1984年6月23日)
为适应已经变化的情况和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需要,经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司法部、公安瓿、民政部等部门同意,现将1957年12月4日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修订为《关于华侨、归侨、归国华学生、归侨学生、
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供各级侨务部门进行工作进参考,不对外公布。
在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个《身份解释》,是为了确定上述几种人的身份,至于对其中某些人员的适当照顾,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在归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归侨或侨中的知识分子;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在国外有影响的代表人物的国内亲属及华侨在国内
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凡涉及到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居是指已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或虽未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而事实上已在当地居住谋生。
三、因所谓“海外关系”造成的冤假错案涉及的人较多,对于其中不具有上述几种身份的人,侨务部门也应关心对他们落实政策的工作。
四、对于虽不属于上述几种人身份,但与他们有亲友关系的人,也应注意做好工作。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三、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习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五、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着待遇)。
六、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附件三:国务院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29日)
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海外广大华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即使是资产阶级,大多数也是爱国的。对社会主义祖国抱敌对态度的,只是极少数。要正确对待归侨和侨眷的“海外关系”问题。对于一切原意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的归侨、侨眷,我们应当欢迎他们,信任他们。对于归侨、侨眷和华侨在无产阶级
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冻结的侨汇、被占用的房屋,除本人系故我矛盾依法处理者外,其他应一律退还。对于插队落户满两年以上的归侨学生,各地可参照上海的作法,在可能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妥善安排。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摘录1972年11月6日)
(前略)
华侨在上海的房屋,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动员上交的,目前了解有10余起。我们已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68)国发文31号文件的精神,对于华侨所有的房屋(包括委托亲属保管的空房),除属敌我矛盾的暂不处理外,其他一律退还本人。如果房屋已分配住房,暂时难于退
还的,也要同本人或亲属讲清楚,先归还产权。解放后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的房屋被动员上交的,也参照这个原则处理。一部分归侨、侨眷、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紧缩住房的,有关部门正在区别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目前,对于国外重要统战对象(包括外籍华人)的家属被紧缩住房的
,已经先调整了一批,其他正在逐步落实。归侨职工结婚成家,申请住房的,在与国内职工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略)



198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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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7月26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地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就地火化,禁止遗体外运。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应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和港澳台胞来我市探亲、观光、工作期间死亡并要求在我市安葬的,除回民外,应实行火葬。
  外国人的丧葬事项,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五条 火化遗体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火化证明。未申报户口即已死亡的婴幼儿、新生儿,公安派出所同时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并出具火化证明。在本地死亡的外地人员,由就医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本市火化,禁止遗体外运。


  第六条 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统一由殡仪馆收运。医院或家属在死者户口注销以后,通知殡仪馆收运。


  第七条 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消毒冷藏保存。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除因公安、卫生部门要求保留者外,应及时火化,家属不得借故停尸。逾期不火化的,由经办组织作出火化决定,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八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市区接运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郊县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 为防止疾病传染,保护人民健康,对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狂犬、艾滋病致死的人员遗体以及高度腐烂的遗体,殡仪工作人员应立即消毒,严密包扎,直接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 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
  禁止非法制作、出售棺材和纸课、锡箔、冥票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第十一条 死者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在经批准的公墓内埋葬,亦可寄存在骨灰堂自行保存,还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条件,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二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公园风景区和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法定的保护范围内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地)上建坟土葬。


  第十三条 公墓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墓或出售墓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经开业的,须在本办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重办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殡仪馆的新建、扩建,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其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重视社会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殡葬改革,方便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把殡葬改革纳入目标管理,列为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对殡葬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私自土葬的,由区、县、乡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棺火化,一切费用由其家属负担。死者是国家干部或职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补助费、丧葬费。
  为土葬提供方便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运遗体出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放行,并责令将遗体运回火化,或扣其车辆和执照,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
  (三)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办经营性公墓和兜揽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私自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制作、出售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民政部门根据规定从严处理。
  前款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由市民政局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11月2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提 要] 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故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互联网及通讯的迅猛发展,在促成未婚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发生婚外情或致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开房门、网络裸聊、微博调情、短信调情等网络事件就是最好的印证。互联网给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网络色情的诱惑,隐蔽、自由、便捷的交往方式,对婚姻的危害也是明而显见的。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网站、通讯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通讯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同时,避免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
  [关键词] 互联网 现代通讯 危害 婚姻 对策

一、前言
人类社会有三大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三大生产的基础。
婚姻是在性爱基础之上的为国家或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是男女之间一种相对持久、合法化的性与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基于性爱的需要而结合,以满足性的需求,并以此繁衍后代。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婚姻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
社会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还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就拿与婚姻相冲突的婚外情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婚外情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社会对婚外情也由原来的强烈谴责变得逐渐宽容、忍耐甚至理解。
正如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引起人们性观念的更新,从而引发婚姻危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迅猛发展,也对婚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从技术层面看,如,安徽卫视新版《水浒传》中潘巧云与裴如海半夜偷情,以焚香表明丈夫不在,敲木鱼表示时辰已到的暗号。要是现在,潘巧云只要在QQ上发个消息或用手机发个短信息:今晚他不在。这就是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巨大威力。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为4.85亿,手机网民规模3.18亿,微博用户为1.95亿。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2011年8月份通信业运行状况》表明,截至8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为9.40085亿户,小灵通用户为0.20955亿户。
今天,互联网已经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形成了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极快的速度流动于世界各地。互联网也使得陌生人社会的圈子变得更为宽广,个人的身份更加不受束缚。互联网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工具,对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将人们带入移动通讯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但是,科学既能成为神灯,也能成为潘多拉盒子,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在促成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婚外情或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及现代通讯的几个概念
1、电脑
电脑(Computer),即电子计算机,是一种利用电子学原理根据一系列指令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设备。
2、互联网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3、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一体。
4、QQ
QQ是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网络即时通信(IM)软件。腾讯QQ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
5、UC
UC是新浪U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放式网络即时通信软件。
6、网易泡泡
网易泡泡是由网易公司开发的多媒体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7、MSN
MSN全称Microsoft Service Network(微软网络服务),是微软公司推出的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可以进行文字聊天、语音对话、视频会议等即时交流,还可以通过此软件来查看联系人是否联机。
8、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
9、博客
博客,又称为网络日志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网页。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他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10、微博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1、聊天室
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聊天室通常是按照房间或频道为单位的,在同一房间或频道的网民可以实时地广播和阅读公开消息。
12、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Mobile),通常称为手机,日本及港台地区称为手提电话、手电、携带电话,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一种便携式电话终端。
13、小灵通
小灵通,无线市话,简称PAS,是一种个人无线接入系统。它采用微蜂窝技术,通过微蜂窝基站实现无线覆盖,将用户端(即无线市话手机)以无线的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14、短信息
短信息,中国大陆称短信、短消息,香港称短讯,台湾称简讯(SMS?,是手机服务的一种,用户通过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
三、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危害婚姻的典型事件
(一)艳照门
1、安徽省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婚外情
2010年12月13日,安徽宿州张燕(化名)在天涯、猫扑等论坛发帖,举报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与自己长达3年多的婚外情,帖子公开了刘晓辉与张燕的床上裸照。
12月19日,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刘晓辉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刘晓辉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
2、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聚众淫乱
2011年7月31日凌晨,互联网百度贴吧 、天涯社区先后出现网名为“巍巍西山”、“东泰山” 的网民发帖称,昨天到昆明某洗浴中心消遣,在包房捡到一个U盘,发现几段自拍淫乱视频,根据U盘里的其他文件推测,其中一人应该是昆明发改委官员,帖子附有三张照片,画面不堪入目。该帖迅速被网友疯狂转发。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人预先合谋,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物色到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于2011年4月用色情勾引其到预先准备好的一居民住宅内聚众淫乱。犯罪人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再以视频截图对成建军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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