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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54:12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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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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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3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0月6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是指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公民、组织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三)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系统等及其应用推广。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发展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和生态效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四)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五)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公民、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昆明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市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市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项目在市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较好的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昆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较成功,具有示范推广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等特点。项目在昆明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发展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重大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普及面很广,发行量很大,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较大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较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普及面广,发行量大,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一定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品标准,有一定的可读性和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普及面较广,发行量较大,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自然科学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大范围内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一定范围内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六)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内外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的候选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授权且法律状态稳定;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和发明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或者有本市户口的公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7~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学者组成各类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并作出决议;

  研究、分析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公民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申报全年受理。申报者申报的项目应是奖励年度近三年所完成的。申报时应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证明等附件。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指定的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个人”,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每年度可2人以上联名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进行技术评价的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者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的评审。

  被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如果其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凡已正式受理的项目、公民(组织),不得撤回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推荐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为当年评审的对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者应当按照要求补正,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则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众门户网站进行评审前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名称、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项目完成组织及主要完成公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由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公民(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和专利奖二等奖的候选项目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可评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公民(组织)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候选公民(组织)及候选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

  奖励委员会审定突出贡献奖时,候选公民(组织)需到会汇报并答辩。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的公民,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对市科技奖候选项目、公民(组织)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并在其书面材料上署名或者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与异议调查、处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等情况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对评审等级及评审未获奖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涉及候选公民、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候选公民、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公民数及授奖组织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11名,组织不超过6个;

  二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9名,组织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7名,组织不超过3个。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市科技奖再奖励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二年内,将报奖全套书面材料1份(原件)及其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获奖证书原件)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验。经审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其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从市科技奖获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项目、公民(组织)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组织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府发〔2004〕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邓小平故居保护区、思源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14日第二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届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在中共广安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全市人民,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三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制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审计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出的工作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广安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区市县负责干部的奖惩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批、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省和市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书面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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