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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06:54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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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现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越权审批或擅自开工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仅l999年以来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筹建的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就达39条,其中初步确定为地方越权审批和企业自行建设的就有26条,新增生产能力6800多万重量箱,总投资逾百亿元。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仅造成玻璃行业严重供大于求,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使几年来实施总量调控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取得的成果付诸东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平板玻璃项目审批。 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平板玻璃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改善品种结构、填补市场空白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凡越权审批项目的,将严肃追究审批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2000年全国玻璃产量1.82亿重量箱,生产能力已达2.16亿重量箱。现有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国内市场的需要。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得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建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凡1999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地方越权审批及企业自行建设的已建成项目(名单附后),所在地计、经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审批情况报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经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给予贷款的理由,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正在土建的项目一律停建,准备筹建成开展前期工作的也—律停止。

  对本通知下发前违规审批及擅自建设平板玻璃项目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禁止违规承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对擅自承接违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五、淘汰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提高平板玻璃生产集约化程度。尚未完成清理整顿目标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坚决淘汰和关闭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能力的优化配置。

  六、加强行业信息引导,扩大浮法玻璃应用。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玻璃市场信息,预测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投资决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建筑节能与安全玻璃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以扩大中空和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七、各级经贸委、计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在整治平板玻璃重复建设工作中,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太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玻璃、水泥、钢铁、化纤等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有违规行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工艺)
1 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 六改浮300吨
2 河北晶牛玻璃股份公司 六改浮265吨
3 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 300吨浮法生产线
4 秦皇岛秦玻建筑材料集团 六改浮镀膜450吨
5 山东威海蓝星玻璃集团 六改浮在线镀膜430吨
6 山玻集团淄博金晶玻璃厂 六改浮400吨
7 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400吨
8 内蒙海晶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平拉改浮法350吨
9 内蒙通玻集团有限公司 240吨(一窑二线)
10 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350吨彩色镀膜玻璃生产线
11 大连玻璃集团公司 六改浮300吨
12 浙江玻璃厂 浮法二线(600吨)
13 江苏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500吨
14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7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5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3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6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浮法四线300吨
17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浮法二线500吨
18 河南洛玻仰韶玻璃公司 平拉改300吨浮法生产线
19 河南省振华玻璃厂 三机改浮法500吨
20 河南省建华玻璃厂 平拉改浮法400吨
21 宜昌当阳玻璃集团 500吨浮法二线
22 武汉市玻璃厂 八改浮350吨生产线
23 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九改浮600吨
24 福建福耀玻璃集团公司 引进600吨级优质浮法线
25 广东江门益胜浮法玻璃公司 中外合资500吨浮法线
26 江苏长江浮法玻璃公司 浮法二线7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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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
的差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转让或收回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的评估增值余额。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缴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
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
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
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
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
减值”科目。
(三)企业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即企业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帐面
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为除固定



1997年12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3]37号

1983-03-23财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适应这种新情况,许多地方改进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经济情况和各地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完成农业税任务,现对当前农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税政策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土地承包到户(组)以后,必须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组),不得短少。多年来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中缴纳,现在改为由各承包户(组)负责缴纳。因此,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税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缴纳爱国公粮的好传统,保证完成农业税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缴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对个别无理拒不缴税的,应经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农户(组)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发展,收入较多。应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的获利较大的产品的收入,应积极地依法组织征收,以利于合理平衡负担,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二)农业税的缴纳结算办法,要适应新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加以改进。做到方便群众缴纳,有利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农业税仍由队统一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组)负责缴纳的,应将各户应缴农业税额通知到户(组),同时通知接收库点,以便群众送交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结清农业税后,及时支取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户的粮食、农产品的价款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维护承包责任制的贯彻,以免影响群众交售粮食、农产品的积极性。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等必须严格分清,任何人都不许以农业税名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该减免不减免和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应特别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偏向。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征点下的,继续给予免税照顾。鉴于农业生产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这种减免,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不再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起征点标准不得提高。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农业税由队统一缴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组)承包缴纳的,应根据实际的口粮收入水平和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落实到纳税确有困难的户(组)。不论核定到队或户(组),都应做好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核准,政策落实,力求做到减免合理。按政策经核准退库的减免税额,必须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制度,严密手续,保证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人手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加强农业税册籍票证的管理。对于社队规模调整,纳税单位之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常年产量和税额的变动,应及时登记,编造清册,建立档案。对于国家建设占用土地以及新增耕地、经济林、滩涂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审查、登记,并依法调整计征农业税额。对于农业税的各种票证,特别是收取税款凭证,退税凭证,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各种票证的领发、核销,要健全手续,建立账册。征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审查核对,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五)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中缴纳、结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搞好宣传动员,做好征收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做好送交公粮的组织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没有财政人员,或者由于兼职过多,农业税征管工作处于没有专人负责的状态,同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极不适应。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这种状况报告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人收税,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防止发生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在征收入库大忙季节,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数量的能够胜任的助征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农业税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解决,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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