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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46:12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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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 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将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为革命伤残人员中的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这是中央财政在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拨出的专项补助经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重残人员的关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缦拢? 一、此项专款专门用于更换那些时间已久、无法正常使用的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考虑到重残人员残情较重,操纵能力较差,各地不宜更换为电动三轮车。
二、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清责任、明确任务,确保把有限经费用在重残人员身上。民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好更换计划或方案,组织重残人员按计划实施。
三、此项专款是一次性补助经费,各地不应因此而减少更换和维修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经费的投入,民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确保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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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用建章立制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杨涛


7月30日《新京报》报道,湖南省检察院日前已正式启动对嘉禾拆迁事件的刑事调查程序。这是继一个多月前的行政问责之后,嘉禾事件首次正式启动刑事问责程序。此次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嘉禾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其二是原嘉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否玩忽职守”。据悉,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
童大焕在7月31日《用刑事问责为嘉禾事件画句号》一文认为,嘉禾拆迁的刑事问责,传出了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另一个是:对于官员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是一回事,法律问责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在笔者看来,尽管刑事问责比起行政问责而言,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仅仅是刑事问责还远远不够,更不可能“为嘉禾事件画句号”。相比之下,笔者倒赞同童先生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在表示欢迎的同时,更应该思考如何防患于未然,让司法自始至终摆脱行政的干扰,成为独立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力量。”或许应该这么说,什么时候建立了司法摆脱行政的干扰并制约行政的独立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和地方人大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和决定有效的纠错机制,就是嘉禾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反思画句号的时候。
首先,我们看到,刑事问责仅仅是一种事后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措施,根本就没有传来“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在刑事问责后,现存的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行政机关控制的体制还在,而相比之下,事前的预防永远要比事后的惩诫有力的多。因而,这就不能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再滥用职权干预司法,也就不能保证嘉禾拆迁的悲剧不再发生。
其次,我们看到,此次的刑事问责的背景是在媒体的大力呼吁下,在国务院的领导高度重视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下启动的。对于一个追究县级的行政官员的案件来说,这样的架势无疑是高规格的,也是不正常的,事实上,我们还远远没有形成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这也就难以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会心存侥幸,再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干预司法,嘉禾的刑事问责也就只有个案意义。
再次,我们也看到,对于嘉禾检察机关错误作出的批捕决定,是在媒体的介入下,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亲自派人赶到嘉禾,从而纠正了当地错误拘留并逮捕拆迁户的做法。我们要问,即使是嘉禾检察机关迫于当地行政压力,为什么没有一个有效机制让上级司法机关来及时纠正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而非得要等到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在媒体的介入下,在事后来进行纠正呢?对于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及时纠错呢?
最后,行政问责也好,刑事问责也罢,对于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来说,不能因为执行了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受到行政压力而豁免,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应当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盲从于行政领导。事实上,原嘉禾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商贸城拆迁协调办公室副主任雷知先,在“拆迁事件”也因为是盲目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受到处分。那么,我们是否也要建立对司法机关盲目执行行政决定进行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的制度,以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其对抗错误行政决定的决心与勇气。毕竟,相对于公民的重大权益无端被剥夺来说,司法机关必须迎难而上。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要看到司法机关开始了对嘉禾的刑事问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们还应该更多关心如何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建立完善的而有效运行的机制。还是且慢“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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