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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26:59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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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的组织管理,保证危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04年底前基本消除2001年普查的中小学D级危房,并抑制新危房的产生。
危改工程项目,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实施、市级跟踪、省级督查”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由市、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中的具体工作。市、县(区)危改办的主要职责:
(一)市危改办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土建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国土、审计、公安、监察部门,解决危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危改工程的土建、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4、制定全市危改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危改工程实施计划;
5、管理、检查、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土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向省危改办报告本市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6、通过对本市危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评估,对违法违规事件、项目质量事故及违反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县(区)危改办职责
1、负责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2、贯彻落实有关土建项目的法律法规;
3、组织实施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设计、招(议)标、施工、管理等具体工作;
4、监督检查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5、及时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设立资金专户,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降低建筑成本;
7、管理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学校有关资料);
8、及时向市危改办报告本辖区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9、向市危改办提供与危改工程项目相关的备案资料复印件。
第四条 危改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改工程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改工程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危改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危改工程专项资金。
计委负责危改工程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建委负责危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
房管局负责中小学校舍的安全鉴定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危改工程的资金筹措到位、资金使用方向和效益、建设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
监察局负责监督和监察危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危改工程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一)县(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为危改工程实施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危改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县(区)教育局长为危改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危改办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危房的分布情况、危险程度、房屋用途、改建规模及项目资金等因素,按轻重缓急落实危改工程项目。严格危改工程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做到与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与校园规划相结合,与小学学制五改六相结合,要保证危改工程项目首先确定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D级危房较多的学校。
第七条 县(区)危改工程应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校园规划,统一项目审批,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投)标、监理、质检。
第八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危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平房、楼房的屋面、楼面必须是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建造瓦屋面或预制板屋面、楼面。确保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第九条 根据危改工程项目规模组织设计、施工,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只建平房,不建楼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只建两层;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建三层以上楼房。
第十条 危改工程应及时施工,不留缺口。平房项目工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小学教学楼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初中教学楼一般不得超过10个月。
第十一条 危改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国家及省安排的项目预算进行建设。需要扩大项目预算,扩大部分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
中小学危改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危改办规定,做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通过“一事一议”筹措危改工程资金的,应当按照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筹资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危改工程结束后,市、县(区)危改办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户,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缓、减、停拨下一批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违规操作,拖拉扯皮,造成建筑质量低劣的以及人为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危改工程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建立危改工程进度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县(区)危改办要及时掌握危改工程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每月10日前可通过报表、简报等方式向市危改办反馈危改工程实施情况,通报重要事项,介绍工作经验及建设成果等。市危改办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危改工程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危改工程技术档案。在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报建、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阶段,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危改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改工程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 危改工程地质勘察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承担。
对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必须进行地质勘察。单层教室应当科学选址,避免建筑范围内存在不良地基现象。对处于软弱地基的单层教室要加强其整体刚度,避免因建筑物不均沉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第四条 危改工程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对二层以下且功能较为简单的教学楼,可由设计单位先设计两到三套标准化施工图供建设单位选用。施工图选定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基础变更设计。三层以上或建筑功能较为复杂的教学楼必须进行单项工程设计。
第五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以及小规模危改工程项目,统一由县(区)危改办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当地规定的招投标地点进行。
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各县(区)危改办、建设单位及专家评委组成。专家评委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县(区)危改办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施工标准组织施工。
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接受非法挂靠。
第九条 土建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具备工程监理条件的要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尚不具备工程监理条件的,由项目学校选派一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负责人,经县(区)危改办确认并组织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区)危改办组织监理单位、项目学校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员要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十条 土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并签署土建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级危改办报送申请验收报告。由县(区)危改办组织城建、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项目学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危改办和项目学校应当收集和保管好项目改造前的图片资料; 土建项目实施期间及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将施工图等土建技术档案、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后,交县(区)危改办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未实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危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危改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危改工程的配套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危改工程的资金及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非危改工程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危改工程资金专户。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后,应在3天内将该资金转入本级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由专人专帐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 危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县(区)危改办审批。
第六条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使用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和负责危改工程项目实施的单位是报帐人,县(区)危改办是审核人,财政部门是支付人。
第七条 危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
(三)项目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五)报帐申请单及申请报告;
(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经批准的工程决算审查意见书。
报帐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施工单位报帐时应当据实填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已拨付资金等。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未经批准擅自列入危改工程项目的;
(二)危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凭证和资料的;
(四)未经危改办审核同意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及审核单位的意见及时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条 各县(区)危改办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危改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报送市危改办,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危改办负责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验收;财政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危改工程项目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危改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将按规定预留10%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对危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内不发生质量问题的,经县(区)危改办复查审批后,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市危改办和县(区)危改办应加强对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财政部门要保存好报帐资料,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遵守财经纪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危改工程专项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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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
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
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总
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同时,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据承兑、贴现授信额度,并授权其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大力推动商业银行系统内以及金融机构间的票据流通转让,促进以中心城市为
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三、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二是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的
一项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防范票据风险和规范业务操作的前提下,可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适当给予再贴现。鉴于上述金融机构没有汇票专用章,其作贴现背书时,可使用单位公
章或财务专用章。三是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贴现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四是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的再贴现不再实行总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一是对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能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人民银行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二是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办理回购的,票据不作背书,且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银行。票据回购的业务审查按照现行的再贴现管理规定执行。该项业务仅限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
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办理。三是要通过广泛运用计算机手段,提高再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再贴现的档案管理、信息查询、数据传输和业务监控。同
时,总行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五、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切实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要求,对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在票据到期以前不履约备足资金,造成承兑银行被动垫款的,承兑银行对垫付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1999年9月1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为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吴仪副总理的批示,我部于今年四月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有效预防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在此基础上,我部拟制定《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标准》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标准》,并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问题纳入我国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为了解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现状,我部医政司与执法监督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的职业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协助。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协助在辖区内选取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个HIV检测实验室、1所采供血机构。

二、请确定的被调查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并于2004年8月6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系人:王焕强

联系电话:(010)83132985或83132901

传真:(010)83132901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50

三、请被调查单位选派1—2名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调查学习班,具体事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doc

附件2: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doc

附件3: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doc

附件4: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doc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

一、调查对象和时间
调查对象是与血源性病原体有职业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调查省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采供血机构,生物实验室主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检测实验室。
调查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

二、调查计划
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回顾性调查,时间2004年7月-9月,分四步开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本项目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开展,在辖区内随机抽取有参与意向的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家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或单采血浆站、1家HIV检测实验室,并在2004年8月6日前上报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调查单位派1—2名项目负责人来北京参加调查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回单位开展问卷调查,并在2周内将合格问卷调查表邮寄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四)项目组对调查问卷进行录入和分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各协作单位。

第二阶段进行前瞻性调查,时间2004年9月-2005年9月:
在第一期的基础上,选取不同层次的机构和目标人群,根据拟将制订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标准中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史的登记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职业暴露史登记工作,根据登记结果分析,修改并完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
附件2
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名称: 医院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医院级别:(1)一级 (2)二级 (3)三级
2、医院评审等次:(1)甲等 (2)乙等 (3)合格
3、医院上级主管单位:
4、医院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医院业务用房(m2) 医院床位数(张)
医院年门诊人次数 医院年急诊人次数
医院年住院床日数 医院职业安全防护的年度费用(万元)
5、医院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医技人员
药剂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6、医院与针刺有关的护理产品的使用量(套/年,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护理产品 使用量 护理产品 使用量
输液器(个) 套管针(个)
注射器(个) 其中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深静脉导管(个) 可来福针头(个)
真空采血针(个) 其它针头(个)


7、医院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种类 年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8、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9、医院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10、医院职工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11、医院是否制订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有,请提供书面材料。





12、医院是否制订了防止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3、医院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3
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实验室名称:
2、上级主管单位:
3、实验室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实验室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实验室年检验样品数(件) 实验室年职业安全防护费用(万元)
实验室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实验室年针头使用量(个)
其中 自毁式注射器年使用量(个) 真空采血针(个)
4、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实验室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实验室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实验室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
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名称 用 途



8、实验室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实验室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或安全防护标准操作程序?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实验室是否制订了防止实验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实验室是否制订了实验室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4
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单位建立时间:
2、上级主管部门:
3、机构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采供血覆盖人口数 人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职业安全防护费用支出(万元)
年采血或者采血浆人数(人次) 年检出不合格献血或供浆人数(人次)
其中 HBV不合格人数(人次)
HCV不合格人数(人次)
HIV不合格人数(人次)
年快速检测针头使用量(个) 年废弃血或血浆量(袋)
年采血袋使用量(个) 年真空采血针使用量(个)
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年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4、机构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8、机构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是否制订了防止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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