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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0:11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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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农业部


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农业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种油毡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负责全国油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年生产能力10万卷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手段后,只要联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检验室或油毡产品由化验室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厂代检,亦视为化验合格)。
(三)出厂油毡质量和名称、标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四)联营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油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经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经审查、抽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9)29号文批准的各省、市级建筑防水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省、市油毡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未经批准检验油毡产品的省、市,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负责抽检工作,并提出检验报告,交企业所属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由省质检站检验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申请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油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必备条件按《管理办法》的附件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选派,要求如下:
(一)审查员可以从建材、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油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毡企业中挑选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油毡专业人员担任。
(二)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正式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三)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油毡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取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油毡包装上注明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码和批准日期。
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毡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1)XK23-016-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16--油毡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部门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编号为“016”(见下)
KX23-016-000□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油毡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因油毡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将油毡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纸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油毡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油毡的企业试生产一年内必须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产品生产证即告失败,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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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你院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答》中,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1989年7月7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个体劳动者协会:

  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组织建设,增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活力,是共青团组织引导、教育、服务青年个体劳动者的重要保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的新型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
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
  青年个体劳动者是一支新型的社会主义青年劳动者队伍。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的组织、引导、服务、教育,对于繁荣经济,搞活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青年个体劳动者达到七百万人,其中团员三十四万人。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这支队伍还将不断壮大,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建设已成为紧迫问题。为此,我们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在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建立共青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旨在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团结和引导个体青年做社会主义的新型劳动者。

  个体团组织一般应建立在区、县以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分会中。在协会、分会及行业小组中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个体厂(店)、集贸市场中团员在三人以上且条件成熟的,也可建立团支部。个体团组织接受同级个协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个体团的工作逐级归口到团市(地)委青工部(城区部)。

  个体团组织的团员管理范围应包括:户口在本区(县)并在本区(县)取得营业执照的团员,户口不在本区(县)但在本区(县)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团员,以及在当地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半年以上的团员。

  个体团组织要坚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热情培养,及时吸收优秀的个体青年加入团组织,以壮大个体青年中的团员队伍。

  团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个体团组织的干部一般应由青年个体劳动者担任。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也可由个协干部中的青年党员、团员担任。要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团的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的团员和青年党员选拔到团的各级领导岗位。个体团干部要逐步实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团区、县委负责。

  为了配合个协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便于加强对个体青年的教育,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应参加同级个协理事会。

(二)

  个体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之家,个体团的工作应集中体现这一宗旨。要对个体育年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以提高个体青年的基本素质。

  团组织要积极热心地为个体青年服务,反映青年个体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个体青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帮助他们排难解忧;关心个体青年的政治成长,积极推荐优秀的个体青年入党,组织个体青年开展争当先进个体劳动者、新长征突击手、信得过个体户等竞赛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及时表彰优秀个体青年;关心个体青年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指导他们合理消费、正确处理婚姻和恋爱关系、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

  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和活动阵地是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凡属独立开展活动的个体团组织所收的团费暂不上缴。经费不足者,个协视情况予以补助。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个体团组织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活动阵地。活动阵地要照顾个体青年特点。目前尚无活动阵地的团组织,可与企业、街道、机关团组织协商,共同使用阵地。

(四)

  个体团组织要主动地与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积极配合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有利经济发展、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个协应在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团的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个协的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和听取个体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指导、考核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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