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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9:36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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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办公厅:
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本部门所有在建、拟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校及新建、改建、扩建、购建、装修、修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立项申请,审批部门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和正在受理的上述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所有在建及拟建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税校项目。
二、 清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包括:
(一)国家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 134号 )。
三、 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四)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 清理后的处理
(一)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总局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 清理工作要求
(一) 各地要从保持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和实现持续较快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通过清理,切实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坚决克服盲目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 此次清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省级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做好配合。要组成清理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按照要求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三)各地要于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报告及所附表格报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 的问题。
2.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所有清理范围内的在建及拟建项目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总体情况等,其中,对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的总体情况要进行分析。
3.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税校项目要予以说明并进行深入分析。
4.项目清理情况。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清理依据分别说明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同时,对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要对原因做具体地分析。
5.项目处理意见。按照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和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四类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本次清理,报表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软件》 ,软件可从互联网上下载,互联网址:http://www.sdpc.gov.cn或http://www.ndrc.gov.cn
所有清理项目均需录入软件,应对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校和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两类项目分别录入,分别生成报表。纸质报表及数据软盘需分别上报。
(四)各地要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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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已经2008年4月2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全文请下载后浏览

二 ○ ○ 八年六月四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⑴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集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等。
⑵重大信访案件。主要包括性质严重的群体上访、危及上访人员或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事件。
⑶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
⑷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紧急突发事件。
1.3.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上述标准明确各级突发事件的内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做好相关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
l.6 应急预案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
  ⑵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⑶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应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同级政府指导下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的领导下,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贯彻落实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决定事项。
2.3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人口、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新闻宣传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开展研判分析和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3.2 应急启动
3.2.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须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的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按程序向分管委副主任和委主任报告。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经办公厅主任核报委主任批准,向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 启动预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分类,于获悉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委主任亲自牵头。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处置由分管委副主任牵头。
3.3.3 处置措施
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国家人口计生委各部门、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及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委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将国务院领导及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时传达到地方,并督促落实。
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财务司、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查了解突发事件起因,提出处理建议及应对措施;履行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应职责,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
宣传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相关部门须积极与事件发生地进行联系沟通,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协商,及时形成对境内外媒体的宣传口径,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适时以接受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必要时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须做好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内部稳定。
各直属、联系单位须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4 应急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须满足以下条件:影响事件发生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危险因素基本消除;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事件反复。满足以上条件后,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经委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应急反应终止。
3.5 善后处理
3.5.1 调查与评估
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须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终结报告。必要时,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向国务院上报事件处理情况。
3.5.2 善后处置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部门须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 应急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车辆、通讯、技术和设备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车辆供应和联络畅通。

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地同级政府领导下制定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批转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今年国家分配给我市的煤炭缺口较大,但节约用煤的潜力也很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降低煤耗。有关财政补贴和用户分摊费用,均按实际用量计算。
煤炭加价费实行财政补贴和用户分摊的办法,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因煤炭加价而造成物价上涨。

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家分配给我市的煤炭八百七十万二千吨,因铁路运力不足,削减了二十一万一千吨,实有八百四十九万一千吨(含经济煤十五万吨)预计比需要少九十五万吨。经各方努力,已基本落实山西协作煤和公路运输煤共九十五万吨,全部调进后,可弥补缺口。
以上国家分配指标和计划外资源共有九百四十四万一千吨,其中,国家分配的平价煤八百三十四万一千吨,需加价的煤炭一百一十万吨(包括国家分配的经济煤十五万吨),据初步测算,需增加费用五千三百三十万元。
关于增加费用的分摊问题,经与市经委、财政局、物资局、物价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煤炭加价费总的原则是,全市煤炭大平均分摊。其中,市区、郊区居民用煤,机关团体、饮食服务行业、工业中微利企业和节能先进企业用煤分摊的费用,由市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他工业生产用煤和中央、外省驻津单位用煤分摊的费用,由用户承
担。
在总资源九百四十四万一千吨中,扣除天津铁厂用煤、小三线企业用煤、林南仓矿自运煤等以后,平均每吨煤需分摊六元三角七分。
1.由市财政补贴部分:
①市场生活用煤三百五十四万吨,扣除财政不补贴的五小工业生产用煤二十七万八千吨和中央、外省在津单位用煤四万吨以后,需财政补贴三百二十二万二千吨,补贴金额为二千零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元。
②市授予的节能先进企业和微利企业用煤二百一十一万四千吨,补贴金额为一千三百四十六万六千二百元。
2.由用户承担部分:
①市场生活用煤中分摊费用的煤炭三十一万八千吨,共二百零二万五千七百元。
②工业生产用煤中分摊费用的煤炭二百七十一万九千吨,共一千七百三十二万元。
以上两部分共需财政补贴金额三千三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元,由用户负担一千九百三十四万五千元,均属测算数,应以实际供煤量进行结算。
二、实行这种分摊办法有以下好处:
1.煤炭增加费用后,不增加居民、机关团体、饮食服务行业的负担,有利于社会安定。
2.改变了把加价费全部加给工业的作法,同时对节能先进企业和微利企业实行补贴,能减轻工业企业的负担,起到鼓励先进的作用。
3.可以在国家煤炭分配指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体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安排好生产、生活用煤。
三、实行这个分摊办法,请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今后煤炭供应将执行两个价格:对财政补贴的市场生活用煤按平价供应;对承担加价费的煤炭按加价供应。对此,煤炭供应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改进和加强煤炭的经营管理,以保证煤炭的正常供应和各单位分摊的加价费能及时收交,同时要确保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煤炭资源全部调
进,并力争超调。
2.市财政对市场生活用煤和部分企业生产用煤,实行对煤建公司退库的办法予以补贴,具体结算办法,请市财政局、物资局商定。
3.对工业中微利企业和节能先进企业的补贴,由市经委、财政局和各主管局具体确定受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名单,并研究制订具体补贴办法。
4.这个分摊办法,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由于每吨煤分摊的加价费,是按全年煤炭资源计算的,而上半年是按平价供应,没有分摊费用,为收回上半年应分摊的加价费,市物资局应在确定上半年煤炭供应量后抓紧追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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