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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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19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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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穗文化〔2006〕238号
为了加强对新增网吧审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准,现正式向社会通告,从通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经广东省文化厅〔2006〕86号批复核准,我市新增网吧指标520家,其中单体网吧指标364家,连锁网吧指标156家。为做好新增网吧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粤文市〔2005〕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网吧的布局计划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从“促进市场繁荣、维护市场稳定”出发,决定将新增的网吧指标分两年发放。2006年向社会公开发放新的单体网吧指标262家;2007年发放余下的102家,其具体布局另行公布。
(一)2006年全市新增单体网吧的布局如下:
注:各区、县级市新增网吧的具体布局见附表。
(二)2006年全市新增连锁网吧指标的发布及审批由市文化局依据连锁网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程序
(一)单体网吧设立的申请单体网吧的设立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递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7.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地建筑平面图(复印件2份);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
(二)新增连锁网吧的申请
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四、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受理办法及时限
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的审批采用统一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统一时间现场核查评分,统一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准备及提交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向拟申请网吧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时间;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最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申请人发出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
(二)核查与评分的组织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及评分,填写《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共同签字(现场核查评分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三)监督与公示
区、县文化部门根据评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示7日,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示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接受监督和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四)《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的决定
公示结束,根据布局规划和评分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立项的,发给《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五、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现场核查、测量及评分标准
以60分为基准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评分。
1.经营面积(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以实际度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2.距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大学、幼儿园除外)周边最近直线距离(分值5分)。以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区、县文化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联合实地测量为准,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经营场地楼层全部在首层的加2分,全部在二层加1分;混合首、二层按比例记分。
4.资金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为准,分值3分。
(1)50万元—99万元的加1分(含50万元);
(2)100万元—149万元(含100万元)的加2分;
(3)150万元以上加3分。
六、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申请单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项资格)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次向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七、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不能在有效期内筹建完毕,应当向文化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文化部门可根据申请原因酌情延期3个月。延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筹建,或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开工筹建的,取消原立项资格,指标予以收回,由区、县统筹安排。
八、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指标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并在下一次网吧指标发放时统筹安排。
九、2007年新增单体网吧指标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网吧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规审批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
探矿证、采矿证申办费用评析
丘训利
笔者在为能源矿山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经常有国内外投资者咨询办理探矿证和采矿证所需交纳的费用问题。据笔者观察,许多矿山企业虽然申办了很多矿权,但对于办理矿权证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却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甚至一些收费主管部门也只知收费标准,不知收费依据。本文将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对于申办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交纳的费用进行评析,以期对矿山经营企业以及能源矿山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探矿权、采矿权税费体系
从事任何领域内的投资经营活动,投资者都会面临缴纳税费的问题,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亦不例外。我国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实行税费并行的政策。具体来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包括:勘查登记费,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
笔者在此仅阐述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所需要缴纳的各种非税费用,以及征缴的范围,缴纳标准等诸多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将不涉及能源矿山企业需上缴的各种税收。
二、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证费。”目前根据《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勘查项目的不同,一般矿产勘查登记费数额为50---100元,对于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等内容而换取勘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50元。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目前根据《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的标准,大型矿山是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对于矿山企业进行变更而换领采矿证的,均收费一百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1992]价费字184号的规定,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标准,根据原油和天然气的规模为100---500元。
三、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按照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OO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OO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O0元。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四、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但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以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申请人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按照上述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当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但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已经由确认制改为备案制,也就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已经不再确认。在实践中,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
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各省大多也制定了当地的分期缴纳标准和方式,比如根据黑龙江省的地方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目前国家正出台相应的规定,加强价款缴纳管理,依据最近出台的财建[2008]22号规定,对于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能源矿山企业投资者还需注意的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在符合特定情况时,经有权机关的审批可以减免。主要规定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一般来讲,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可以减免的情形为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可以减免的情形为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的。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免审批权在省级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在申请采矿证时,采矿权申请人还须按照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其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各地省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可能存在些许不同。在采矿权人矿山建设完成后,依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返还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如果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目标的,不予返还保证金。
六、因矿山开采而需缴纳的其它费用
除了因办理探矿证、采矿证需要交纳上述费用以外,因矿山开采行为还须交纳其它费用。例如采矿权人需以销售收入为标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需要缴纳的矿区使用费,销售国产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需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征收其他种类的非税费用。例如,山西省于2007年起向煤炭开采企业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除应了解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外,还应与拟投资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时沟通,随时关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便对拟投资企业的应缴纳的费用及利润做出合理预计。
相关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