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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8:04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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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损益,并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现对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规定如下:
一、商品流通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
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折旧年限的幅度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改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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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2012〕38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认识当前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稳趋好,但人员伤亡、重大事故险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尚不牢固,深海油气开发安全防范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根本理顺,台风等恶劣气候对安全生产的压力始终客观存在。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

(二)大力宣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新要求。要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在海洋石油企业大力宣传《通知》和《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岗位。

(三)推动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督促指导海洋石油企业加大《通知》和《意见》贯彻落实力度,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防范各类事故

(四)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2012年上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海洋石油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相关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以下简称各分部)要组织专家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岗位,排查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指导企业完善并落实规章制度。

(五)突出隐患排查重点。认真吸取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井喷事故、俄罗斯“科尔斯卡耶”钻井平台倾覆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我国近年来几起典型事故特点,重点加强钻井、作业、测井等作业过程,平台拖航、就位等作业环节,单点系泊等关键装置,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作业设施,以及应急状态下应对措施的隐患排查。

(六)建立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分部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报相关分部、监督处备案。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七)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监督处专职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监督处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重点对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所辖生产作业设施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要逐步推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将适时对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九)推动落实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制度。各分部要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台风(风暴潮)季节和平台长距离拖航、大型吊装作业等重要时段和重点作业环节,领导干部必须现场跟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跟班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建立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发布《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导则》及《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海上油气生产实施指南》等标准,印发配套评分办法和评审管理办法。各分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做好标准宣贯和创建试点工作。各分部要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采取印发教材、集中培训等方式,在辖区内企业大力宣贯相关标准和评分办法。选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试点,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动工作。

(十二)全面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开展对标自评和整改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60%以上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十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组织开展《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修订调研。研究起草海底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阀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标准(规则),推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研究起草超过设计年限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十四)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分部及监督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海油函〔2011〕173号)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类事故和险情。

(十五)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完善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分别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建立完善事故诫勉约谈制度,重大险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相关分部约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险情和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进行约谈。

六、推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十六)严格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管理。以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换(发)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细化许可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组织对海洋石油安全培训教材进行规范和统一。督促有关机构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养力度,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十七)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组织相关单位继续开展海洋(深海)石油开采安全监管体系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着手开展海洋石油设施完整性管理研究,探索解决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从设计到弃置全过程、全寿命的安全管理问题。针对深海油气开发薄弱环节,鼓励海洋石油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安全技术研究。探索建设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论坛交流、实地考察、委托培训等途径,学习国外海洋石油尤其是深海油气开发方面的安全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在法规体系建设、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好做法,力求在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所创新。

七、推动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十九)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完善作业现场负责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作业现场遇到事故险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有权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事态扩大。监督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应急指挥机制,力求层级精简,切实提高应急时效。

(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分部要监督检查企业应急演练情况,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加大应急投入,提高应急装备配备水平和实际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近几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此类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特征:

  1、夫妻单方应诉。债权人凭夫或妻单方出具的借条、欠条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债务数额较大。夫妻已离婚,或举债方下落不明不出庭应诉,另一方均辩称对涉案债务毫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从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房地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有形及无形财产。途径多样化,资金来源复杂化。

  3、债务用途认定难。举债方为满足个人私欲而酗酒、赌博、搞婚外情,甚至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少,债务越来越多。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使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导致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调查取证难。

  4、法律原则的变迁。基于社会对信赖保护的需要,婚姻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原来的“物”保转变为现在的“人”保,牺牲私人“静”的财产利益以保护“动”的财产利益(交易安全),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采用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用途标准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是共同生活需要的“目的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债务的性质的“名义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倾向性不一致,导致各地的判例不尽相同。

  5、利益分享推定制利弊并存。它能减轻交易成本,便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但不考虑举债时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以身份关系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配偶,这对举债时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过于严苛,将非举债方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鲜有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判例。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夫妻各自人格的独立,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如形成示范效应和负面影响,将造成社会诚信缺失,道德风气日下。

  二、建议:

  1、法院要积极探索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法官要正确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深刻领会庭审精神,综合考虑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不墨守成规,大胆运用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处理。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的提出解决个案的有效方法。对于结婚时间较短,在处理大宗债务时,要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证明的,要充分保护配偶的利益。如果已经离婚的,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债方配偶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严格执行虚假诉讼追责制。庭审中要告知虚假债务进行诉讼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存在虚假债务行为,启动司法处罚机制,进行罚款或拘留,用司法惩处手段严厉打击不良现象。

  3、债权人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对债务人所借债务、用途要有清楚了解,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在欠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甚至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上共同签名。

  4、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要明确时间、内容、程序、效力及变更等,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公证,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合理兼顾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大额举债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举债的,推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6、上级法院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各地法院积累的经验,要及时整理、归纳、提炼和总结,使之上升为理论并加以推广,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7、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鼓励人们正确处理婚前和婚后财产,保存证据,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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