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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52:22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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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赣工商外字〔1995〕1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报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同时接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萍乡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事宜,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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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 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 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 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 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
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 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 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及规定的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发行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第十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规定的缴款日前,将发行款项划至总行。缴款方式:
(一)实划资金,即各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将资金直接划入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存款转缴,即各分行凡是在总行存款账户(不包括计划上存款和缴存准备金)中,存款大于应缴款项的,可由上述账户直接转缴。
(三)扣缴。对未按总行规定的缴款日缴款或缴款不足的部分,总行在规定缴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分行的电子联行汇差资金账户中直接扣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手续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分行上缴的每笔发行款的起息日期。
分行每笔上缴款的起息日期=财政部对中国农业银行每笔上缴款规定的起息日期
第十二条 各行要做好分销国债的促销工作,不得惜售。对确因客观环境限制无法在发行期内售出而被动持有的债券,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 债券的本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债券本息兑付采取到期一次兑付的办法,即总行在债券到期年份收到发行单位兑付的债券本息后,即向各分行足额划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 总行应兑付分行的债券资金本息数额,一律按照债券发行时分行的实际上缴款项加应付利息确定。
第十五条 总行上缴发行单位发行款或收到发行单位兑付本金后,及时催收债券发行手续费或债券兑付手续费,争取尽早入账,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实现。
第十六条 总行按照各行的债券发行款上缴数额(发行款上缴数额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相应的债券手续费费率计算各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数额,每季度下拨一次。
第十七条 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发行单位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的手续费费率-总行收取的手续费费率。分行应得的手续费=分行债券承销数额×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总行奖罚的手续费数额。总行收取的债券手续费费率于债券发行时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债券面向社会发行的组织和发行进度统计工作,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各级行计划部门在安排或调整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时,要征求同级资金组织部门的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28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

市财政局

(2005年9月)

为适当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减少市本级专款分配中的供需矛盾,解决专款安排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与省级专款切块到县配套联动,对市本级拨付到试点县的专款采取直接切块到县改革试点。

一、切块专款的范围

包括:科技三项费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

上述类款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和特殊性质的专款暂不纳入切块到县的范围,仍按原专款安排渠道和使用办法管理。特殊性质专款指:

(一)各种考核兑现奖励经费、动支预备费(机动金)安排的经费;

(二)具有明确用途和方向的专款,如:义务教育经费、计划生育奖优免补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经费、政法专款配套经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与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重大项目补助经费;

(三)国有企业改革补助经费、市级重大项目补助经费、救灾救济经费等一次性补助经费;

(四)各种专户直接安排的支出等。

二、切块专款基数的核定及拨付办法

专款切块到县的基数采用基数法核定,即:根据2002年至2004年试点县的市本级预算指标实际下达数,剔除不纳入切块项目的专款后,平均计算确定。

切块经费由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会同主管部门分别清理确定,专款基数确定后,市财政局预算科相应调减下达到各科室的年初预算数,并由各科室分别从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的预算数中扣回。同时,由预算科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直接下达到试点县。

三、切块专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按照“专款下放、权力下放、责任下放”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和市级切块专款的管理、使用、监督。

(一)实行切块专款使用备案制度。试点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开支范围、分配数额、预期效益等,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专款切块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支要求的纠正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将切块资金分配安排情况于试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切块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

2.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3.办公楼房、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修建支出;

4.交通、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二)实行切块专款使用报账制度。试点县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效益分析报告和用款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定期将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预拨,在对切块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核销资金使用单位的预拨款项,确保切块专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切块专款管理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试点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切块专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告省、市级切块专款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在年度执行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切块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挤占、挪用现象的,收回违规金额并相应扣减切块基数。

(四)实行切块专款支出绩效考核制度。各会计年度末,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试点县专款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切块资金数额。

1.考核指标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地方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劳动就业情况、农业、扶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投入及发展情况;

(3)中央、省要求的各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考核办法

切块专款使用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会计年度末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见附表)。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40分。其中:地方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各10分;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30分。其中:农业扶贫10分,教育科技10分,其他10分;

(3)中央、省专款配套情况30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20%;

(2)考核分值在80至9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10%;

(3)考核分值在60至8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保持上年水平;

(4)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次年专款切块基数调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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