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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47:47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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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重环发〔1991〕183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程序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我局1988年3月20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1990年6月16日《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请登记表的通知》,也就排污许可证的
申请和发放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环境保护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环境标准和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前述条文中“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具体是指哪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既可以是省一级或者省辖市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也可以是区、县一级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但区、县一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决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事先报请
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你局提出拟采取“由区、县环保局直接颁发排污许可证,在市局指导下进行监督管理”的做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鉴于排污许可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你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区、县环保局
的指导、检查和管理,防止和及时纠正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偏差。



199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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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6-8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管理》(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阵故事节目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经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任审批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保护和促进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媒体及下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健康传播活动,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拟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信息规范和标准,对社会上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评估和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二、工作内容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1.收集和总结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和研究成果,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
2.收集、研究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1.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的业务指导,提供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和方法。
2.根据辖区内下级健康教育机构需求,提供日常业务指导、专题指导和科研指导。指导内容包括调查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督导检查、总结报告、论文撰写等。
3.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技术与方法等。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1.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总结科学、有效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并进行推广、交流。
2.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合作,开展不同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提出适宜不同场所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措施和技术方法。
3.研究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案例,总结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交流与推广。
4.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需求调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健康教育宣传栏和组织现场活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传播。
6.做好传播材料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工作。要求传播材料内容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民族文字设计传播材料。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健康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为媒体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源。
2.围绕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制作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利用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向辖区公众发布。
3.拟定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规范和标准,对健康教育信息发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4.监测社会上对公众有误导作用的健康相关信息,评估其社会危害,及时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1.评估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机构、人员及其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能力和可利用资源。
2.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查找辖区内主要的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
3.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为制定健康教育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提出健康教育干预策略。
5.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机构。
1.国家、省、地市、县级均设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2.国家、省、地市、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指导。
(二)人员。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少数民族地区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专业人员。
2.健康教育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国家级占75%以上,省级占65%以上,市级占50%以上,县级占35%以上。
(三)基本工作条件。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其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培训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要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材料开发所需要的平面制作设备、影像制作设备以及宣传材料展示平台等。
(四)经费保障。
健康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健康教育工作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支持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
3.制定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
4.动员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
5.建立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科室与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的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每个机构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2.职责与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紧密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活动开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所长,共同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和措施,提高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质量,促进公民健康素养的提高。
医疗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年度计划。在医院内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或电子视频,摆放医学科普资料,开展患者健康教育,强化医患间的健康信息交流,与媒体合作宣传健康知识。
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积极主动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针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播放医学科普宣传片、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辖区内居民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普及率。
3.经费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项目服务经费,由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给予补偿。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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