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0:03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4〕12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厅、局,各检测单位:

  为贯彻〔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87)国检监联字第236号《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即行作废。

  附件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业。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子部)联合发布。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分别设立发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深圳、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和电子部发证管理部门所属的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共同审查认可的进出口电子产品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者,其产品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对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满足《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内容及要求》(以下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六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达到下列技术要求之一: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

  3.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电子部批准的企业标准或过渡性标准;

  4.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5.来图来料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二、出口电子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有关出口包装要求。

             第三章 申请和发证程序

  第七条 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门类填写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所在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为:

  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六份);申请书附表(见附件二)(一份);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的自查结果(一份);有效运行的质量手册(一份);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一份)。

  第八条 文件审查

  所在地商检局将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送有关审查部进行文件审查。对申报文件不符合要求者,有关审查部通知申请企业修改补充,并写出文件审查报告。

  第九条 产品确认试验

  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企业或外贸仓库对申请出口的产品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并开具试验通知单。生产企业将样品和试验通知单连同产品技术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按试验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接受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工作。检测单位不得将检验项目随意转让给非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束后出具二份检测报告,分送给生产企业和所在地商检局。

  第十条 现场审查

  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审查组的组成。审查成一份由4~5名审查员组成,由所在地商检局派2~3名审查员,并担任审查组长。审查组长负责制定审查计划。审查员的条件和对审查员培训、考核及聘任的规定见附件四。

  审查组按计划对申请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评定,并在审查结束时,写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现场审查报告。

  参加审查组的所有成员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和《审查内容及要求》上签名。

  企业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及有关资料交所在地商检局。

  第十一条 资料上报

  所在地商检局根据文件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产品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同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书、申请书附表、产品确认试验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等有关资料上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

  第十二条 审批发证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对上报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批准和签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直接寄送申请企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分别返回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产品检测不合格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首次申请未通过产品确认试验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将产品改进报告或企业整改报告提交所在地商检局,经审查后,可以重新安排产品确认试验和现场审查。如仍不合格,申请企业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申请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第二次寄送不合格通知单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企业现场审查或产品确认试验的减免

  一、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12个月内(以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日期为准)申请质量许可证,经所在地商检局同意,可免于现场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

  二、已经产品认证、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如试验项目和试验标准相同,可在12个月内不作重复检测。

  三、对通过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评审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免于现场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本办法自查一次,并书面向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电子产品质量情况,同时抄报有关审查部。

  第十六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和检验制度进行监督。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同意后,增加复查次数。

  第十七条 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吊销并收回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自吊销质量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准办理申请手续。

  一、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明是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经复查或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所在地商检局应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者,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向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伪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的,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产品检测和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见附件五)。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或考核结果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费、企业现场审查费、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企业负责。收费标准遵循非盈利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清[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
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
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
管理范围。“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集体企业户数的虚增和资产总量的失真,影响了国家对不同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以及影响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为此,在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将认真组织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作为
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其必要性是:
(一)有利于准确摸清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资产状况,保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
(二)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促使集体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消除发生产权纠纷的隐患,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它类型的“挂靠”企业。
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时,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明晰企业财产归属。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初步判定企业性质后,要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本来源及现有财产的产权,各投资者应占有的份额,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挂靠”企业中的投资、借款的数量予以具体明确,要查清“挂靠”企业享受国家
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数量。
(二)对企业性质进行甄别。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不同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及分配形式,核准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或不同的经济性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行为,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在户数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有关投资的
原始凭证和历史资料,对企业性质做出准确判定,明确企业所有制性质。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经清理甄别后认定为非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督促“挂靠”集体企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申报有关文件和资料,变更企业性质。
四、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基本方法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进行,其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是:
(一)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户数清理、核查的具体要求,认真确定工作范围和对象,并将各类“挂靠”企业全部纳入清理甄别的工作范围,为全面铺开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企业搜集、核实企业原始投资凭证和资金来源渠道,摸清现有财产数量、企业分配关系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等实际情况,为判定企业性质创造条件。
(三)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四)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应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权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工作内容,继续完成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填报完成集体企业各类统计报表;甄别结果和产权界定的文件应向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备案。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补课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单独填制报表汇总上报,并在清产核资后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
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或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要按照集体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查清各类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要及时纳入企业财务和资产统计范围;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
关证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和税务登记。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五)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集体企业总户数、清理甄别户数及清理工作结果等,单独形成单位工作报告,并做好分类统计工作。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有关要求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强,涉及企业、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权界定政策进行,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靠”集体企业与主管单位之间,其产权关系有法律依据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投资、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协商处理。
(二)对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50%以上)的企业,在明确国家对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该企业所形成的集体资产份额后,可按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其投资权益。
(三)为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经产权界定后明确为私人资产的部分,经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业使用并不变现的资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留作集体资产用于原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四)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因企业的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按原实际担保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单位的产权性质确定产权归属;企业已为归还贷款、借款或因债权方面原因至今尚未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的非集体企业,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允许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财务规定处理;对经核实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金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实收资本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
六、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组织实施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整个清产核资的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把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做为今年全面铺开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一)全国组织工作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具体由财政部清产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挂靠”集体企业具体实施。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形式进行,即按系统集中组织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中央部门管理等组织实施;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其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各有关中央
部门及企业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对清理出已名存实亡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同步进行,基本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七、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纪律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工作中要加大组织力度,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必须认真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走过场的企业处理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追究“挂靠”部门及单位和“挂靠”集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其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限期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务稽核。
(三)对拒不按照要求参加清理甄别的“挂靠”集体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有关费用由“挂靠”集体企业或“挂靠”主管部门及单位支付。
(四)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中提供虚假证明,以及侵犯出资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五)凡在此次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中,已确认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在产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性质。
附表:“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略)



1998年3月24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近几年来,各地团组织在帮助下岗青工再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应当进一步加大这项工作力度。广大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十五大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共青团工作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深化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思路和措施

  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结合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以开发和利用下岗青工人力资源为着力点,以服务为手段,为下岗青工再就业铺路搭桥。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树立典型,引导下岗青工转变就业观念。

  当前,部分下岗青工对待下岗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抱有“等、靠”的依赖思想。各级团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下岗青工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和就业观教育。主要通过层层树典型,帮助下岗青工认识到随着企业的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部分职工下岗是难以避免的,从而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使他们认识到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择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实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增强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振奋精神,大胆走向劳动力市场,接受市场的挑选。

  2、引导、扶持和培养一大批“青年兴业领头人”。

  引导、扶持和培养一批青年能人领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和个体等多种形式的企业,直接吸纳下岗青工就业,是进一步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途径,各级团组织要以此作为参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形式,大胆探索,努力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发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挂职锻炼、提供项目信息、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政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扶持和培养一大批“青年兴业领头人”。同时,要结合实施振兴千家中小企业行动。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创建青年文明社区等,创造一些新的就业机会。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能培训。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用工单位的需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下岗青工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培训。大中型企业团组织要组织青年岗位能手与下岗青工结成对子,帮助下岗青工掌握就业技能,并充分利用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设施,对下岗青工进行技能培训;以团校、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阵地为依托,对下岗青工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根据共青团中央、劳动部联合下发的中青联发[1996]2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再就业培训学校、再就业培训中心等社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下岗青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4、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各大中城市团委和企业团委要发挥组织优势,努力为下岗青工提供优质中介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再就业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掌握下岗青上的分布、年龄、性别、特长等,及时与用工单位及地方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密切联系,广泛收集、及时发布用工信息,举办用人单位与下岗青工面对面的供需洽谈会等,为下岗青工再就业牵线搭桥。尤其要推动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青联委员等优秀青年所在单位吸纳下岗青工再就业。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劳动力输出、输入重点地区的团组织,可以开办劳务中介机构,组织下岗青工参与跨地区的劳务协作。根据需要,可以兴办下岗青工市场或夜市。

  5、推动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

  各级团组织要当好当地党政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积极会同工商、税务、个协等有关部门,为安置下岗青工占一定比例的企业、下岗青工合伙创办的企业、自谋职业的青工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激励企业吸纳下岗青工,鼓励下岗青工自谋职业。为了推动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持续发展,可以运用社会力量建立下岗青工再就业基金。

  二、工作要求

  做好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团组织要结合深化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精心组织实施,务求抓出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要把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工作任务重的地区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抽调专人负责。城市团组织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近期目标,制定长期规划。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下岗青工再就业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是讲求实效。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利用现有阵地、活动、实体、媒体等资源为下岗青工再就业提供多样化服务。要从实际出发,从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做起,从下岗青工关心的事情做起,做出成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是表彰典型。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团组织和自立自强的再就业青工,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要通过树立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下岗青工再就业的氛围,同时激励广大下岗青工走自立自强艰苦创业之路。团中央将于明年底表彰一批青年兴业领头人和再就业工作优秀组织单位。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及时反馈至团中央青工部企业处,有关社区职业培训工作请与团中央权益部社区处联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