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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48:45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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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表一 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上等          
C1F 中桔一 890 880 840 770
C2F 中桔二 820 810 770 700
C3F 中桔三 720 710 670 610
C1L 中柠一 820 810 780 710
C2L 中柠二 740 730 700 640
B1F 上桔一 720 710 680 620
B2F 上桔二 590 580 560 510
B1L 上柠一 620 610 580 530
B1R 上红一 580 570 545 500
H1F 完熟一 610 600 570 520
X1F 下桔一 630 625 600 550
中等          
C3L 中柠三 635 625 600 550
X2F 下桔二 525 520 500 455
C4F 中桔四 565 560 540 490
C4L 中柠四 525 520 500 460
X3F 下桔三 425 420 400 370
X1L 下柠一 610 600 570 520
X2L 下柠二 490 485 470 430
B3F 上桔三 420 415 410 380
B4F 上桔四 260 255 250 240
B2L 上柠二 440 430 420 400
B3L 上柠三 270 265 260 250
B2R 上红二 490 480 460 420
B3R 上红三 315 305 300 285
H2F 完熟二 505 500 480 440
X2V 下微青二 335 330 320 290
C3V 中微青三 525 520 500 455
B2V 上微青二 400 395 375 340
B3V 上微青三 300 295 280 255
S1 光滑一 245 240 230 210
下等          
B4L 上柠四 180 170 160 155
X3L 下柠三 330 320 310 290
X4L 下柠四 205 200 190 180
X4F 下桔四 240 230 220 210
S2 光滑二 130 125 120 110
CX1K 中下杂一 225 220 210 200
CX2K 中下杂二 155 155 150 145
B1K 上杂一 210 205 200 195
B2K 上杂二 125 120 120 115
GY1 青黄一 100 100 100 100
低等          
B3K 上杂三 100 100 100 100
GY2 青黄二 80 80 80 80

附表二
2007年烤烟价区表
价区 中准级收购价格(X2F级)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一价区 525元/50公斤 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
二价区 520元/50公斤 云南省除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以外其他市(州);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洛阳市;安徽省皖南地区
三价区 500元/50公斤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贵州省除遵义市、黔西南州以外其他市(州);湖南省除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以外其他地市;河南省除三门峡市、洛阳市以外其他地市;陕西省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徽省除皖南以外其他地市
四价区 455元/50公斤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除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以外其他地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附表三

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四川 重庆 云南 湖北 湖南
中一 C1 450 450 520 450 450
中二 C2 410 410 470 410 410
中三 C3 380 380 420 380 380
中四 C4 340 340 360 340 340
中五 C5 260 260 260 260 260
中六 C6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一 B1 380 380 420 380 380
上二 B2 310 310 340 310 310
上三 B3 260 260 280 260 260
上四 B4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五 B5 150 150 150 150 150
末级 N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四

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湖北 云南 浙江 新疆
上一 A1 900 1000 1300 960
上二 B1 780 800 1000 810
上三 K1 450 500 650 470
中一 A2 650 900 1100 840
中二 B2 590 650 800 690
中三 K2 330 300 250 290
下一 A3 410 600 650 630
下二 B3 250 500 200 530
下三 K3 100 150 20 150
末级 ND 20 50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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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2年8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中资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6月6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就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及其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外汇垫款)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地方金融机构)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现决定地方金融机构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原则依照汇发[2002]56号文件。各分局应将批准银行购汇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并将批准购汇的信用证项下垫款清单反馈给相应垫款发生地外汇局。各分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国际收支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10;传真电话:010-68402315)。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对城市行政公物的刑法保护——以井盖失窃为例

刘建昆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城市公共设施属于行政公共用公物,是行政法上行政公物的组成部分;行政公物则绝大多属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这也是城管以公物警察权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宪法依据。

  然而城管毕竟只是行政机关。公物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实际对“侵占或者破坏”公物的行为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刑法》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同其他法益的保护,公物保护最终往往必须要求助于刑事司法,这在各国立法上不乏其例。王名扬先生介绍说:“除违警处罚外,法国刑法典第257条对于由公共权力建立的或由其授权建立的纪念碑、雕像,以及对作为公共使用或装饰用的物体的毁损破坏,处以刑罚制裁。这种保护适用于一切公共建筑物,包括属于行政主体的公产和私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公共建筑物在内。”笔者查阅了国内?译的《法国刑法典》,其第二百五十七条为损坏纪念物罪,条文是:“毁灭、拆除、割裂或损坏碑、像及其他供公共利用或陈饰并经政府机关建立或经其允准而建立之纪念物者,处一个月至二年拘役和一百至五百法郎罚金。”

  公物无疑具有财产性,财产的特点是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我国宪法也正是从财产价值角度加以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了十二种具体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灭公私财产的行为,几乎都是从财产价值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但是,行政公物供公共使用的使用价值决定了,这十二种并犯罪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侵犯公物的行为。

  以“偷窃井盖”为例,早期关于井盖盗窃的案件都是以盗窃罪起诉的。而近年来,司法实践界则更加倾向于从其使用价值考察,“盗窃井盖不仅破坏了市政公共设施,而且严重威胁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明知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传统的公物理论,行政机关对于对于包括井盖在内的行政公物基于公物的价值而具有“公物管理权”;而不特定多数的市民则享有的是其使用价值——“反射利益”。那么对基于使用价值的“反射利益”按照“公共安全”加以保护,是否超越了基于其价值的权力范畴?

  我们认为,不应该这么机械的理解,因为公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行政机关基于价值而保护公物,并不妨碍保护市民对于公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刑法对于公物的保护也就不应该限于其经济价值,更应该考虑其使用价值的公共性而予以特别的保护。如果井盖偷窃可以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那么与交通相关的电缆和路灯损毁,路面损毁,城市给排水设施的损毁等,似乎都应该给与《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公共用公物的特别保护并未纳入《刑法》的视野,无论是基于其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即便对于常见的井盖失窃,究竟是按照盗窃财产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一罪还是并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这不能不说是公物警察权保护与公物刑事司法保护衔接中的一个遗憾,而未来的公物警察权立法,则不应该忽略这一问题。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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