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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8:50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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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银发[1998]2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划转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下发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有关精神及其配套文件所采取的积极步骤,是解决目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这种做法会给我行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的
管理带来一定问题,影响我行对这部分贷款的收贷收息,但各级行要从推进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有一个过程,这段时间以及企业转户工作完成以后,各级行仍要按总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8]179号)和近期即将下达的《关于做好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清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占用我行贷款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加强管理,对这部分企业经营收入首先要尽力全额收回所欠的利息和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
三、各级行在企业转户工作完成后,要将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户数(包括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原存、贷款余额,应收未收利息等情况,从7月份开始统计,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总? 小? 四、上述企业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这部分企业占用信贷资金的划转,因此,各级行仍要按照总行有关对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进行清查确认的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对这部分企业占用我行贷款的清理确认工作。
五、各级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附一: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粮食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粮油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粮油专储贷款| × | | | |
|------------|----|----|----|----|
| 2.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3.粮油收购贷款 | × | | | |
|------------|----|----|----|----|
| 4.粮油调销贷款 | × | | | |
|------------|----|----|----|----|
|二、粮油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粮油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 粮油加工固定资产| ×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转到商业银行开户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一部。

附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棉花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棉花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棉花专储贷款| | | | |
|------------|----|----|----|----|
| 2.地方棉花储备贷款| | | | |
|------------|----|----|----|----|
| 3.棉花收购贷款 | | | | |
|------------|----|----|----|----|
| 4.棉花调销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二、棉花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棉花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棉花加工固定资产|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二部。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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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各地(州、市)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各地(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从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其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按全省最低工资一类区标准的60%-80%计发,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
开展工程建设索赔工作是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提高合同履约、管理水平;有利于落实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及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与
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竞争。
为在我国逐步开展工程建设索赔工作,现印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函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
工程建设索赔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对学习掌握国际惯例,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对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进而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
用。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合同管理及企业内部管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也有一定差距;实施索赔的方法、程序及问题处理等,也不够科学、规范;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法规,还很不健全。有关方
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要使我国企业的索赔和处理索赔工作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要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索赔的宣传和引导,使承发包双方都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一方引起,也可以
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工作包括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要求索赔,也包括建设单位对索赔要求的处理。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承包方不敢索赔、害怕影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发包方认为索赔是额外的支出,损害自己的声誉,因而不让索赔,都是
目前特别需要克服的错误作法,需要加强引导、教育和改进。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承发包双方都能全面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对双方的管理与合同的履约管理都将提出很高要求。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能促使双方迅速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有利于他们熟悉国际
惯例,有助于对外开放,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可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和工期,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并使它从繁琐的调整概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等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
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索赔健康开展,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合同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保证。促进索赔的健康开展,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完备、严密、真实、有效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也是目前

国内普遍认为最具有完备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最具有法律依据的文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文本》的推行工作。要大力提高双方的合同观念和履约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履约率,为索赔工作提供依据。要加强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有争议的索赔能够尽快得到公正的解
决,促进索赔的健康开展。
四、促进索赔工作的健康开展,必须大力提高索赔工作的水平。
工程索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大部分企业不熟悉这项工作,不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在对外工程发包和对外承包中,受到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普及与提高并举,大力提高双方索赔工作的水平。要加强宣传和交流,使我国企业尽快掌握
索赔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学习国外和国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和技巧;要逐级开展培训,培养一批索赔工作的骨干,使这项工作尽快开展起来;要大力发展咨询代理、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使这项工作向专业化发展,提高索赔工作的水平。



199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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