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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0:55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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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8月8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有效法律范围内,鼓励公司和企业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 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将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双方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确定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支付将按照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乌克兰国家进出口银行将制定出对按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办理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协助对方在本国境内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并为来访贸易团组提供帮助。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有效法律,允许一方从事两国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另一方境内设立其代表处,并为其正常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就经济贸易问题进行会晤。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在其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有效期终止后,其规定仍将适用于在其有效期内产生、在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履行完的合同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在北京签署,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俄文文本是对照文本。当对本协定的规定的解释发生争议时,缔约双方将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岚清           沃龙科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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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上加错:城管取缔摊贩的行政法解读

刘建昆


对于摊贩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我曾经从国有土地及其租金的经济角度加以考察,写出《城管VS小贩:政府与人民的经济战争》 一文。近来学习和思考行政法之“行政公物”和“公物警察权”的内容,发现,其实我所见的并不完整。城市摊贩问题,除了所说的土地等“行政公物”利用和经济收益的问题,尚同时存在数种行政权权的重叠。
以道路摊贩为例。摊贩在道路上营业,这一行活动往往造成数种现实的危害,因而往往有不同的行政权可能介入。首先是工商法律要求摊贩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将公共场所作为营业场所,是难以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的,因此工商行政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其次,由于摊贩经营对道路这一行政公物造成了侵占或者为违规占用。“公物警察权”,即行政公物警察权的拥有者对国有土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以防止损害和侵占为目的而为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例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三是一种是交通安全畅通的监管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监管交通安全秩序的行政权一般的存在于交通警察。
第四,由于摊贩经营行为往往伴随废水废弃物的随地丢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环境卫生可以纳入无体的行政公物的范围,因此,此项权力可以作为公物警察权来看待。
尽管这几个方面的行政权的实际立法规定都不完善,但是可以认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在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种竞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就是一种解决方案,具体在城市摊贩问题上,就是由作为公物管理机关的城管,行使工商的法规。
从公物警察权本身的性质看,城管作为城市公物警察权的拥有者,本应当具有采取警察措施为道路公物排除侵占的行政权力;只是因为立法的滞后,这一权力相关规定不完善。而现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但没有科学的完善公物警察权的相关规定,反而别辟蹊径,让城管陷入“借法执法”的窘境难以自拔。
权力重叠与法规竞合情形下错误制度设计,是允许城管驱逐摊贩的第一个错误。而盲目扩大执法的对象,对执行公物警察权需要的强制性认识不足,则是第二个错误。
其实摊贩道路经营的危害,大多数并没有严重到需要强制驱散的程度,也没有必要完全查禁。但是我国没有建立利用道路进行摊贩经营的特别利用许可制度,所以只能对摊贩的经营以警察权一概禁止,而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又落在了公务警察权的头上。公务警察权,既然是以高强制力的警察手段进行公物保护,自然免不了强制性。虽然说,立法规定公物的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来行使这一权力均无不可;但是,城管部门作为一般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安警察,天生的缺乏合法执行某些强制性权力的技能,比如行政拘留。
从现实来看,城管对于摊贩的主要行政目标,主要是排除妨碍或者驱散(当然,同时兼具违法的一般预防目的),而不是行政处罚,能真正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数量,微乎其微。因而,在非强制性的劝告和命令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城管客观上需要,事实上也大量采取了是现场管制、驱散式的“执法”,而这些现场管制和驱散,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查处取缔时,执法者可以行使的职权有: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这些强制措施中,进入经营场所,查封经营场所的权力毫无价值,因为摊贩的经营场所本身就是公共场所;调查、了解,调卷取证的权力对于驱散这一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毫无意义。以查封、扣押物品相威胁,倒是有一点用处,问题是,查封、扣押都是针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的强制;没有立案的条件下使用查封、扣押合乎程序吗?
驱逐离开现场是典型的警察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可见即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限制停留、交通管制、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四种强制手段,程序审批也是十分严格的。而当前的公物警察权的所有者——城管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和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对摊贩活动进行场所限制、暴力驱散,根本上属于违法行政。
诚然,“公物警察权”本质上属于公益性的行政权力,但是,在不科学立法的胁迫下,城管错误的执行了借来的工商法规,面对错误的执法对象群体,错误的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行政强制。但是,即便取消城管这支队伍,城市公物的保护和城市公物警察权,依然会存在;即使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些职权,一定的强制性也会存在。放弃借法执法,以科学立法完善公物警察权;以特别许可和一般禁止相配合,合理疏导摊贩;控制强制权力,回归公益性本职。立法做到这三条,城市管理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城管队伍才有继续存在的可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医[1999]1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村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有了较快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已达1800余所,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在稳步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农村中医药工作基础仍然较差,依然存在资源短缺、人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农村中医药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独具的特色和优势,是宝贵的卫生资源,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基础。中医药在防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老年性、功能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中医药疗效可靠,成本相对低廉,又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发展农村中医药,有利于缓解过快增长的医药卫生费用与农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发挥中医药优势,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九亿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就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传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供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为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2) 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0年底,初步建立起适应本地区实际需求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建设,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中医药业务,并在乡村医生的正规化、系统化培训中强化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基本满足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对中医药的需求。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乡镇卫生院有一定的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多数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使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 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围绕农村卫生工作、中医药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和中医药学术水平。坚持一网多用,突出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带动乡、村两级中医药业务的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二、深化农村中医药工作改革,积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
(4) 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导向,转变观念,深入社区、家庭,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和健康教育中的优势与特色,逐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5) 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中医医院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从过去注重数量转到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要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优化结构、减员增效、强化管理,实行按事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员工聘任制和合同制,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将分配和业绩挂钩,形成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向质量要效益。
(6) 要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在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杜绝浪费,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以及滥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更好地发挥其龙头指导作用
(7) 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特别是对于医疗条件不适应社会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县级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不足,特别是危房、租房问题;改善医疗设备条件,使医疗设备的配置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改善中医医院的就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中医医疗消费需求。
(8) 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为核心,在突出中医药特色和发挥中医药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同时,加快提高县级中医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急诊抢救能力。要遵循主体发展和开放兼容相结合的原则,吸收和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县级中医医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9) 努力提高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水平。当前着重要提高县级中医医院院长的综合管理素质,要不拘一格把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选拔到医院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实施院长培训、轮训制度。
(10) 继续抓好全国县级示范中医医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滚动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确定一些省级示范单位,同时要注重积累县级中医医院改革、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中医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从整体上促进县级中医医院的发展。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但在建设与发展中面临困难而难以满足农村居民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实施人才、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帮扶,使其逐步走出困境。组织并鼓励办得好的中医医院利用各种方式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帮扶。
(12) 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指导作用。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县级中医医院在中医药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县级中医医院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主动采取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定期义诊、推广适宜技术和科技成果等办法,加强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指导。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提高乡(村)卫生院(室)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13) 乡镇卫生院在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向村卫生室人员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的中医药工作。
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缺乏的状况,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中医药人才,另一方面也可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的西医人员中选拔学员,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
(14) 村卫生室要积极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并配备必要的中成药。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并积极利用当地资源,自种、自采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
(15) 各地对在农村个体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16) 通过推进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招生、分配等制度改革,疏通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通向农村的渠道;办好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农村青年学习中医药;继续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自学考试,形成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格局。同时,要根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和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农村培养适用的中医药人才。
(17) 重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中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积极推进住院中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执业医师法》中有关执业医师培训考核的规定,采取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以及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这部分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认真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在全国培训3000名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业务技术骨干”的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好培训对象,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18) 按照乡村医生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要求,要将中医药内容列入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在职培训考核中;在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定的地区,在职称评定时要考核有关中医药内容。同时,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乡村医生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

五、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的服务水平
(19) 县级中医医院要树立“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利用和推广。要积极挖掘、整理当地名老中医的经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要组织科学研究,重点是针对严重危害当地群众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充分利用县、乡、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进行临床观察与联合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迅速服务于临床。
(20) 积极有效地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的推广积极性;在中医医院评审、执业中医医师和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等工作中,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人员应用中医药适宜空技术提出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成本低、疗效好、适合农村和基层使用的适宜技术进行筛选、发布。在县级中医医院推广适宜技术,以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为主,并要与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乡村主要推广常规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并要与乡村医生的在职培养培训相结合。
(21) 面向农村推广应用中药新产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高效、优质中成药新产品的筛选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村推荐;同时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合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降低产品包装标准、减少流通环节等措施,减少生产、经营成本而降低价格。
七、 切实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
(22)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工作的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23) 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重视县级中医医院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需求、指导农村中医药业务等方面的地位,充实、巩固现有的机构;在实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把农村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性医院同等对待。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认真总结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第一个十年规划目标中中医药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在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中充实完善中医药工作指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促进农村中医药的发展。
(2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1998年开始设立农村中医工作专项资金。各地要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要相对集中财力,逐步解决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25) 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争取到2000年底全国有100个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到2005年底全国再有一批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
(26)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中医药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扬中医的传统美德,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受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新风尚。对模范农村中医药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和开展“三下乡”活动。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树立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将在适当时期进行检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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