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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4:42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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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 号   单 位 注册地
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部 北京市东城区
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东广州市
3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市
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
5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山东青岛市
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辽宁大连市
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
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0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1 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2 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3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6 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 辽宁大连市
20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 辽宁丹东市
2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 广东湛江市
2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市
23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 山东青岛市
24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25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 上海市
28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大连市
29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广州市
30 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青岛市
31 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湛江市
32 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宁波市
33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京市
34 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江阴市
35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 安徽安庆市
36 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丹东市
37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日照市
38 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台州市
39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漳州市
40 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莆田市
41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扬州市
42 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镇江市
43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通市
44 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45 中国茂名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茂名市
46 中国北京外轮代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47 中国唐山外轮代理公司 河北唐山市
48 中国嘉兴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嘉兴市
49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50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1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2 中国汽车运输天津公司 天津市
53 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 河北廊坊市
54 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 湖北武汉市
55 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 云南昆明市
56 中国汽车运输沈阳公司 辽宁沈阳市
57 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市
58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市
59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湖北宜昌市
60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 湖北沙市
61 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市
62 河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市
63 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64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辽宁大连市
65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
66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市
67 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市
68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浦货运部 上海市
69 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市
70 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市
71 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市
72 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重庆市
73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市
74 四川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
75 中远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
76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77 大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78 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79 黑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0 大连北方集装箱运输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81 陕西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82 广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83 广州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84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石油经销部 辽宁省大连市
85 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86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河北唐山市
87 山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市
88 内蒙古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
89 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
90 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
91 贵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贵州贵阳市
92 湖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市
93 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市
94 宁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
95 甘肃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甘肃兰州市
96 青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市
97 广州远洋建设实业公司 广州市
98 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
99 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100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1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公司 天津市
102 青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市
103 青岛荣远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
104 天津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
105 上海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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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作为我国传统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的特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民间融资市场得到迅猛发展。现代典当行业已在形式与内容上与我国传统的典当业发生了重大变革,因其手续灵活简便、融资效率较高等优势,满足了市场主体的短期融资需求,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当前典当行的发展也存在着明显的制约瓶颈,如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与物权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存在某些冲突,仅有商务部制定的 《典当管理办法》予以规范,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将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等,由此导致典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越来越突出,引发的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本文试图对目前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凸现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梳理和研究,以求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概述

(一)典当业在多元化民间融资市场中的发展现状与功能定位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规模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其中既有民间借贷等自然人之间的资金拆借,也包含了通过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融资渠道。其中典当行因其融资门槛较低、手续相对简便、放款速度较快等优势,得到了众多资金需求方的青睐。自2006年以来,典当行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期,从事典当行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当金发放数额持续递增。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与“十一五”(2006年至2010年)初期相比,企业数增长了2.3倍,注册资本总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2倍;“十一五”期间,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其中2010年的当金总额即达1801亿元,几乎占到了该5年期间当金总额的1/3。[1]而2011年上海地区典当总额达到了482.46亿元,实现了连续5年的两位数增长。

作为“准金融”企业,典当行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着为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渠道的金融职能,其兴衰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及金融政策密不可分。自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至2011年的欧债危机的5年里,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由此带来的全球性经济衰退亦对我国产生了深刻影响。因国外经济衰退而造成的进口锐减导致我国的外向型经济实体,如出口加工业面临重大生存危机,尤其是给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带来了众多负面效应,在缺少国外订单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链日趋紧张,加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持续下跌,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率大幅下滑乃至亏损,许多企业甚至难以为继,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迅猛增加。[2]国际和国内金融、经济形势的严峻使得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在现有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一些固定资产(可供担保财产)较少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取贷款,只能转而投向融资成本较高的民间渠道。虽然典当行的融资成本高于商业银行,但其融资手续相对灵活简便,[3]故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典当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深受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影响、上位法的缺失、与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尚未得到解决以及监管的弱化等因素,也是典当纠纷不断涌入法院的主要原因。

(二)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

1.衡平保护典当行与当户的合法权益

公平是司法的基本准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保护。在现实社会中,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与诉讼能力总有强弱之分,因此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平衡当事人力量的强弱对比,避免因诉讼能力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的偏向是司法界历来所关注的问题。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经济实力较强的典当行作为债权人会在诉讼中占有优势地位,当户则因经济能力、偿债能力较弱而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加以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典当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导致典当行与当户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行妥善处理,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典当行作为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与维权成本,对典当行的合法债权给予及时保护。

2.尊重交易惯例

交易惯例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起到了对商法的补充作用,在交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也是商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应越俎代庖,以破坏原本行之有效的商业习惯为代价,重新建立符合司法思维的交易秩序。典当行业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自身的一套交易规则与惯例,如绝当制度、收取综合费等。以综合费为例,尽管收取比例高于一般的贷款利息,法律纠纷也多因此而起,但该费用为典当行业所特有的交易习惯,并且为《典当管理办法》明文认可,如法院断然判决综合费有违交易公平,虽然表面上看保护了当户的利益,但从长远看,严厉的司法态度会严重遏制整个行业的发展,而这并不是司法权运用的理想化结果。

3.依法规制和引导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金融市场的生命在于创新,在多元化民间融资市场环境下,经营创新行为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典当行的创新行为,司法应当给予合理的空间,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经营规定的适度创新,司法不应以否认合同效力的形式来遏制创新行为。但是我们应当正视的是,典当行业发展至今,由于典当企业质量的良莠不齐,难免存在个别典当行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情况,如有的典当行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违规经营之实,违反国家金融行业准入制度,为当户提供理财服务,当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此司法应当积极承担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能,通过司法裁判的社会宣示功能,发挥正确的市场导向作用,对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三)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传统典当业的异化

我国当前大量采用的“典当”无论在形式外观上还是实质法律关系上,都与我国传统意义的“典”与“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准确把握典当的概念是对典当法律行为性质认定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典”与“当”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当铺在当期内对当物负有保管义务,但无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当期届满出当人须支付本金及利息,赎回当物,且当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绝当的权利。“典”是中国所特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亦自古有之。根据学者的定义,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按通说,“典”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双重功能。

典权植根于中国封建制度下以天然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农耕社会,而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典权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市场主体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实践中已经很少采用。因此,典权并未出现在我国的正式成文立法中,仅因为民间尚存在一定量的房屋等财产的出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对此有所涉及。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典”、“当”不分的情况,将两者合称“典当”,究其原因是对“典”与“当”的概念混淆所致,但由于实践中“典当”的提法已经约定俗成,故本文就以典当称之。

现代典当业实现了“典”与“当”在各自功能上的融合,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主体在生产活动中对现金流的需求,在保留了借款人对当物的用益物权前提下,更容易为借款人所接受。但由于种种原因,典当行业的立法相对滞后,仅采用了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行政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代典当合同至少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物权担保关系。与典权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典当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首先,法律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典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典权人获得了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担保物权亦为典权的组成部分,承担了一定的融资功能。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典当的定义,我们认为,现代典当功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传统的用益物权与物权担保并存转向了单纯的融资与物权担保。

其次,抵押物的类型不同。典物为不动产,如房产、田地等,而且当物必须转移占有。而现代典当的当物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范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房产与动产,甚至财产性权利均可作为当物,在约定房产抵押的情况下,当户甚至可以不用转移房屋的占有权。

可见,现今所称典当与传统的典权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流通性功能更强。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典当法律关系需要审查三方面的要件:一是典当行是否持有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二是当事人是否已就建立典当法律关系达成了合意;三是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当物。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物权担保是典当的关键构成要件。实践中,有的典当行为获取利息收益,对当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疏于审查,而当户则通过虚构当物的方式获取了当金,因此,在当物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并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二、典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一)典当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典当合同是包含借款合同和物权担保合同综合体,根据典当在商业实践中的一般流程,典当行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一般只在担保物权设立以后方才交付当金,从外观上看,担保物权的设定与当金的交付存在必然的先后和因果关系,加之典当合同中金钱债务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割性,因此有观点认为,典当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典当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当户交付当物,二是典当行交付当金。[5]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概念,值得推敲,理由如下。

1.典当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实践合同

虽然《合同法》制定时未曾对典当合同进行专门规定,但并不代表典当合同没有法律适用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典当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即借款合同关系与物权担保合同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 对该两种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均认为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从合同成立要件的类型划分上看,《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要件采用了以诺成合同为主、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的实践合同类型并不多,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寥寥数种。对于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该规定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采用了特殊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仅将交付借款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故《合同法》仍将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对于物权担保合同,我国立法尽管对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存在观念上的变迁,但《担保法》也仅认为办理登记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物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在《物权法》采用了区分主义的原则以后,物权担保合同的诺成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一个被普遍接受并遵循的原则。综上,无论从现有成文法律依据还是从法律关系实质分析,均无法得出典当合同为实践合同的结论。因此认为典当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是没有对《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理解透彻所致。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小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碑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小雁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小雁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三条 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确保小雁塔本体安全,与小雁塔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相协调,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小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小雁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小雁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小雁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小雁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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