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7:33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1993年10月22日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发布)


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迅速扩大,我国的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大量兴建,为接待中外宾客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由于一些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措施不落实,尤其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致使特大火灾连续发生。仅今年1至8月,全国就发生烧毁宾馆、饭店、歌舞厅的特大火灾14起,烧死41人,烧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3291万元。这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为了吸取教训,堵塞漏洞,防止和
减少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都必须抓紧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经理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常开展切实有效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组织防火、灭火演习,提高消防安全
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使消防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岗位,每个职工,使每个岗位的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位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
二、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改造、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出租或承包经营商场、写字间及卡拉OK歌厅、舞厅等场所的改造和装修工程,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章,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
收。要按照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镇流器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
三、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加强自身经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要加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力量,派责任心强、懂操作、经过消防培训的人员上岗,保证自动消防系统昼夜处于监控状态。对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和室内外消
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给水管道等设施要经常检验检修,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在宾馆、饭店的客户内要贴有非常情况下的疏散示意图。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消防电梯等部门,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上锁封堵,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凡有条件的,
还应积极配备救生器材。
四、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与旅游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设在宾馆、饭店内的商店、写字间、歌舞厅及仓库、汽车库、使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火险隐患
,要坚决督促整改。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逐一制定灭火预案,必要时可组织灭火演习。对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



1993年10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王胜宇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
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⑤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
  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
  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4.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粤府令第138号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清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中直驻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应当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分别对其同级的规章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报制定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清理程序、清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 清理方式与标准

  第一节 清理方式

  第八条 政府规章清理分为单项清理、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

  单项清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与某一行业特定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活动。

  专项清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与某一综合性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活动。

  全面清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政府规章进行单项清理:

  (一)制定了新的某一行业法律、法规的;

  (二)某一行业法律、法规已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单项清理的。

  第十条 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政府规章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未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应当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较大的市要求进行专项清理的;

  (二)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的;

  (三)某一综合性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专项清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一)国家、省或者较大的市要求的;

  (二)国家、省或者较大的市的政策重大调整,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全面清理的。

第二节 清理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即政府规章是否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政府规章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政府规章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政府规章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问题;

  (五)实施效果,即政府规章是否实现立法目的;

  (六)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规章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过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三章 清理程序

  第一节 单项清理程序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 第(一)、(二)项情形的,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在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该政府规章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拟订该政府规章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报制定机关;

  (二)认为该政府规章的个别条 款需要修改的,拟订该政府规章的修正建议及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文本,报制定机关;

  (三)认为该政府规章需要较大修改的,拟订该政府规章的修订建议,报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 有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在该政府规章实施5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该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报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政府规章实施部门报送的拟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政府规章的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宣布失效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修改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第二节 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或者制定机关的决定之日起20日内拟定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报制定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30日内,会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报制定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向制定机关报送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清理原则、清理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及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经制定机关同意后,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政府法制研究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政府规章清理标准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逐件逐条 分析,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说明依据理由,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报送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

  (二)理由和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宣布失效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修改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第三节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收到政府规章清理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在新闻媒体和制定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政府规章的决定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

  修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公布修改政府规章决定及修改后政府规章文本。

  第三十条 决定废止政府规章的,可以采用一个决定废止若干政府规章的方式。

  决定宣布失效的,可以采用一个决定宣布若干政府规章失效的方式。

  以修正案方式修改政府规章的,可以采用一个修正案修改若干政府规章的方式,但应当分别公布修正后的政府规章文本。

  第五章 清理要求

  第一节 收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规章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逐级上报,由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汇总后报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三条 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应当收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与政府规章相关的报道资料,对其反映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清理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政府规章清理专栏,登载政府规章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规章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在其初步清理意见、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采纳公众意见,以及未采纳意见的理由。

  第二节 清理后续措施

  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清理工作基本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报送制定机关。

  第三十九条 采用立新废旧方式制定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将其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订计划。

  第四十条 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1年内,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汇编,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政府法制研究机构负责。

  第三节 技术规范

  第四十一条 根据修改条款和内容的多少,修改政府规章可以采取修正、修订和立新废旧的方式。

  政府规章需要对个别条款作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的方式。

  政府规章需要较大修改,但调整对象基本不变的,一般采用修订的方式。

  政府规章需要重大修改的,一般采用立新废旧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清理结果列明需要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立新废旧的方式,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在1年内将拟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草案报制定机关:

  (一)政府规章实施5年以上,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政府规章名称和调整对象需要变更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立新废旧的。

  第四十三条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政府规章不改变施行日期。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政府规章应当改变原政府规章的施行日期,重新规定施行日期。

  采用立新废旧方式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新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最后一条载明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的名称。

  第四节 委托清理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清理单位)进行。

  第四十五条 受委托清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知识的人员;

  (二)具有熟悉政府立法、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

  (三)相关人员参与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四)其他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必备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清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开展清理工作,提交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研究报告。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根据清理标准对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三)根据清理标准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建议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未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在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废止决定发布后30日内,向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制定机关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启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中涉及修改、废止政府规章,还应当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